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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和我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由于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不经过机关的发文办理程序;而且建议(批评、意见)中的意见与后面将要说到的“意见”文种容易混淆,因此我认为,建议(批评、意见)可以不列为人大机关公文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