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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债主成了现在的妻子,以前的债务人成了现在的丈夫,那么妻子还能要求丈夫还钱吗?在很多人心目中,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为这道命题似乎只关乎情理而不关乎法理。那么,以前的债务真的能够随着两人步人“婚姻围城”而一笔勾销吗?
我庆幸:
娶了债主做老婆
何琳在湖南省益阳市开了家灯饰店,在事业上何琳是个女强人,但感情生活却一塌糊涂。2002年3月,已年近半百的何琳痛下决心,终于与背叛自己的丈夫离了婚,结束了两人几十年名存实亡、貌合神离的婚姻。自从离婚后,由于和前夫未生育小孩,她一直沉浸在婚姻破碎的痛楚里,倍感孤独和寂寞。那时,灯饰店正在重新进行装修升级,她每天忙前忙后,全身心投入,想在工作中慢慢忘却那段不幸的婚姻。后来装修竣工告捷,生意也再次步入正轨,蓦然回首,何琳油然喟叹:岁月不饶人啊!自己的年龄已一年年变大,容颜已一年年变老。这时,倍感孤寂的何琳又开始考虑起个人的终身大事。
离婚5年后的2007年,一个叫王海涛的男人闯入了她的生活。
56岁的王海涛那年刚与妻子离婚。他原是益阳一家水泥厂的技术员,后来因企业效益不好,颇有经营头脑的他赶在企业破产前潇洒离去,很快另起炉灶和别人一起开了个小水泥厂。
他们第一次见面是在何琳的店里。王海涛是和他姨父姨母一起过来的。何琳认识他的姨父姨母,那是一对正直而热情的老人,当介绍两人相识时,王海涛并没有给何琳留下太多的印象,王海涛个子不高,其貌不扬,但给人很真诚的感觉。两人只是礼节性地打了招呼,寒暄了几句。
几天后,何琳突然接到王海涛姨父姨母打来的电话,邀请何琳到家里作客。在老人家里,她再次与王海涛相遇。当时,王海涛递茶让座,极尽殷勤。此后,王海涛向何琳展开了猛烈攻势,隔三岔五地约何琳见面,变着法儿地讨何琳的欢心。一来二往,两人熟悉起来。
也许是同病相怜,在频繁的交往中,彼此很投缘。王海涛表现得斯文、得体,善解人意,这使何琳心中渐生好感。但因为遭受过离婚的创痛,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第二次感情,何琳还是显得格外谨慎,对王海涛多次提出的结婚请求,何琳都未置可否。
2007年底,王海涛因为一批水泥的质量出现问题而赔了钱,由于急火攻心,病倒住进了医院。何琳体贴地承担起了照顾他的重担。王海涛出院后,又恰逢厂子进行改扩建,王海涛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这时何琳再次伸出援手,拿出15万元积蓄借给了王海涛。
在何琳的帮助下,王海涛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2008年4月,王海涛与何琳双双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操办宴席,只是去外地旅游了一趟。
我无奈:
妻子反目催我还钱
婚后的何琳尤为珍视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她对王海涛的体贴、照料远远超过了对前夫的态度。由于王海涛的应酬多,工作忙,她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王海涛有腰疼的毛病,何琳一有时间便替他捶背、做按摩,伺候得王海涛舒舒服服。她不求回报,只希望下半辈子与丈夫风雨相随,白头偕老。因为她再也经不起婚姻的折腾了。
一天晚上,王海涛喝得醉醺醺地睡下之后,手机响了。何琳打开手机,原来是王海涛和前妻生的女儿发来的一条短信,“爸,您打给我的10万块钱已经收到了。”自己悉心照顾而且倾囊相助的人,竟然背着自己给女儿这么一大笔钱!
第二天,何琳拿着手机短信质问王海涛,王海涛猝不及防,他支支吾吾,一脸尴尬。何琳怒不可遏,非要王海涛讲个明白,王海涛矢口否认,结果在争执中两人大吵了一场。
由于“短信风波”,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何琳对王海涛多了一份戒备和警觉,她甚至怀疑王海涛有更多的事瞒着自己。由于各怀心事,争吵也越来越频繁。
孰料,“短信风波”不久,接着又发生了“内衣风波”,两人之间的矛盾骤然升级。
2008年8月,因店里需采购一批灯饰,何琳去了趟广州。原打算至少去十天半月的,但事情办得相当顺利,于是何琳准备提前回家。临走时,何琳没有将自己回来的消息告诉王海涛,她想给他一个意外的惊喜。到家时已经是深夜10点了,按了半天的门铃,但一直不见开门,何琳挺纳闷:王海涛到哪里去了,难道厂里又加班?打开房门,王海涛果然不在家。将行李安顿好后,何琳最想做的便是好好冲个澡,洗去旅途的疲乏,然后再美美地睡上一觉。当她打开大衣橱拿衣服时,无意间突然发现了大衣橱的抽屉里存放着一件陌生的女人内衣,这使何琳十分吃惊。“这件衣服是谁的呢?”何琳心事重重洗完澡,正准备上床睡觉,王海涛回来了。见到何琳,王海涛眼神里闪过一丝意外,他连忙亲热地问何琳什么时候回来的,但何琳扭过脸去,对他不理不睬。王海涛又讨好地将嘴凑过去,想亲吻何琳,但何琳对王海涛的示爱并不领情,她决绝地一把推开王海涛,质问道:“衣橱抽屉里的女人内衣是谁的?”结果两人再度发生激烈争吵。何琳与王海涛的关系由此彻底破裂。
这时,何琳意识到,为了避免财产纠葛,她必须对两人婚前债务和婚后财产作一个了断和约定,否则,一旦婚姻出现破裂解体,很多事会说不清。
2008年10月,何琳拟好了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对夫妻俩在经济上实行AA制作了约定外,还专门就婚前王海涛借自己的15万元让王海涛打了一张借条予以确认,并让他注明于2008年年底还清。
何琳的做法让王海涛十分意外,他讪讪地问:“夫妻之间何必分得这样清楚呢?”何琳却一脸认真地说:“这叫产权明晰,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呀!”见何琳如此这般执拗,王海涛也无话可说了。打完借条,何琳便不时催促王海涛还钱,王海涛尽管满心不快,但考虑到何琳有欠条在手,因此极不情愿地陆续偿还了一部分,但仍有5万元没有还清。
我郁闷:
婚前债务婚后咋不能一笔勾销?
夫妻之间如果失去了信任,那么离婚姻解体也就不远了。
2009年8月,何琳将王海涛告上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海涛离婚,同时要求王海涛偿还剩下的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王海涛与何琳离婚,对于何琳要求还钱的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何琳另行起诉。
2009年12月,何琳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王海涛偿还欠款5万元。庭审中,围绕婚前债务是否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法庭上,何琳出示了王海涛的借条,她说,“杀人偿命,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她要求王海涛还清余下的钱,并要求支付利息4000元。王海涛在法庭上也作了辩解,他辩称,既然两人已经结婚,他所欠的15万元债务就变成了夫 妻共同债务,既然妻子是债主,债务自然就不用还了。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争得难解难分。
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海涛婚前向何琳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海涛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0年2月25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海涛向何琳支付5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近日,作者特地走访了法律界人士和部分学者,请他们就此案发表看法。
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索款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夫或妻均可有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除了拥有共同财产,还可以拥有一方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因此可以有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假如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所借,或在婚后所借。但只是满足夫妻一方个人需求,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结合本案,王海涛欠何琳的15万元,首先是婚前债务,其次这笔债务是用于王海涛的个人生意,因此,15万元应属王海涛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王海涛提出“结婚后婚前债务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其次。婚前债务不因结婚混同。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废除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债务关系,也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外是一个整体,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对内而言,两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从王海涛向何琳借钱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后来两人结了婚,好像合并成了一个整体,但实际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也不会转变成两人的共同债务。
我庆幸:
娶了债主做老婆
何琳在湖南省益阳市开了家灯饰店,在事业上何琳是个女强人,但感情生活却一塌糊涂。2002年3月,已年近半百的何琳痛下决心,终于与背叛自己的丈夫离了婚,结束了两人几十年名存实亡、貌合神离的婚姻。自从离婚后,由于和前夫未生育小孩,她一直沉浸在婚姻破碎的痛楚里,倍感孤独和寂寞。那时,灯饰店正在重新进行装修升级,她每天忙前忙后,全身心投入,想在工作中慢慢忘却那段不幸的婚姻。后来装修竣工告捷,生意也再次步入正轨,蓦然回首,何琳油然喟叹:岁月不饶人啊!自己的年龄已一年年变大,容颜已一年年变老。这时,倍感孤寂的何琳又开始考虑起个人的终身大事。
离婚5年后的2007年,一个叫王海涛的男人闯入了她的生活。
56岁的王海涛那年刚与妻子离婚。他原是益阳一家水泥厂的技术员,后来因企业效益不好,颇有经营头脑的他赶在企业破产前潇洒离去,很快另起炉灶和别人一起开了个小水泥厂。
他们第一次见面是在何琳的店里。王海涛是和他姨父姨母一起过来的。何琳认识他的姨父姨母,那是一对正直而热情的老人,当介绍两人相识时,王海涛并没有给何琳留下太多的印象,王海涛个子不高,其貌不扬,但给人很真诚的感觉。两人只是礼节性地打了招呼,寒暄了几句。
几天后,何琳突然接到王海涛姨父姨母打来的电话,邀请何琳到家里作客。在老人家里,她再次与王海涛相遇。当时,王海涛递茶让座,极尽殷勤。此后,王海涛向何琳展开了猛烈攻势,隔三岔五地约何琳见面,变着法儿地讨何琳的欢心。一来二往,两人熟悉起来。
也许是同病相怜,在频繁的交往中,彼此很投缘。王海涛表现得斯文、得体,善解人意,这使何琳心中渐生好感。但因为遭受过离婚的创痛,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第二次感情,何琳还是显得格外谨慎,对王海涛多次提出的结婚请求,何琳都未置可否。
2007年底,王海涛因为一批水泥的质量出现问题而赔了钱,由于急火攻心,病倒住进了医院。何琳体贴地承担起了照顾他的重担。王海涛出院后,又恰逢厂子进行改扩建,王海涛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这时何琳再次伸出援手,拿出15万元积蓄借给了王海涛。
在何琳的帮助下,王海涛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2008年4月,王海涛与何琳双双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操办宴席,只是去外地旅游了一趟。
我无奈:
妻子反目催我还钱
婚后的何琳尤为珍视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她对王海涛的体贴、照料远远超过了对前夫的态度。由于王海涛的应酬多,工作忙,她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王海涛有腰疼的毛病,何琳一有时间便替他捶背、做按摩,伺候得王海涛舒舒服服。她不求回报,只希望下半辈子与丈夫风雨相随,白头偕老。因为她再也经不起婚姻的折腾了。
一天晚上,王海涛喝得醉醺醺地睡下之后,手机响了。何琳打开手机,原来是王海涛和前妻生的女儿发来的一条短信,“爸,您打给我的10万块钱已经收到了。”自己悉心照顾而且倾囊相助的人,竟然背着自己给女儿这么一大笔钱!
第二天,何琳拿着手机短信质问王海涛,王海涛猝不及防,他支支吾吾,一脸尴尬。何琳怒不可遏,非要王海涛讲个明白,王海涛矢口否认,结果在争执中两人大吵了一场。
由于“短信风波”,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何琳对王海涛多了一份戒备和警觉,她甚至怀疑王海涛有更多的事瞒着自己。由于各怀心事,争吵也越来越频繁。
孰料,“短信风波”不久,接着又发生了“内衣风波”,两人之间的矛盾骤然升级。
2008年8月,因店里需采购一批灯饰,何琳去了趟广州。原打算至少去十天半月的,但事情办得相当顺利,于是何琳准备提前回家。临走时,何琳没有将自己回来的消息告诉王海涛,她想给他一个意外的惊喜。到家时已经是深夜10点了,按了半天的门铃,但一直不见开门,何琳挺纳闷:王海涛到哪里去了,难道厂里又加班?打开房门,王海涛果然不在家。将行李安顿好后,何琳最想做的便是好好冲个澡,洗去旅途的疲乏,然后再美美地睡上一觉。当她打开大衣橱拿衣服时,无意间突然发现了大衣橱的抽屉里存放着一件陌生的女人内衣,这使何琳十分吃惊。“这件衣服是谁的呢?”何琳心事重重洗完澡,正准备上床睡觉,王海涛回来了。见到何琳,王海涛眼神里闪过一丝意外,他连忙亲热地问何琳什么时候回来的,但何琳扭过脸去,对他不理不睬。王海涛又讨好地将嘴凑过去,想亲吻何琳,但何琳对王海涛的示爱并不领情,她决绝地一把推开王海涛,质问道:“衣橱抽屉里的女人内衣是谁的?”结果两人再度发生激烈争吵。何琳与王海涛的关系由此彻底破裂。
这时,何琳意识到,为了避免财产纠葛,她必须对两人婚前债务和婚后财产作一个了断和约定,否则,一旦婚姻出现破裂解体,很多事会说不清。
2008年10月,何琳拟好了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对夫妻俩在经济上实行AA制作了约定外,还专门就婚前王海涛借自己的15万元让王海涛打了一张借条予以确认,并让他注明于2008年年底还清。
何琳的做法让王海涛十分意外,他讪讪地问:“夫妻之间何必分得这样清楚呢?”何琳却一脸认真地说:“这叫产权明晰,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呀!”见何琳如此这般执拗,王海涛也无话可说了。打完借条,何琳便不时催促王海涛还钱,王海涛尽管满心不快,但考虑到何琳有欠条在手,因此极不情愿地陆续偿还了一部分,但仍有5万元没有还清。
我郁闷:
婚前债务婚后咋不能一笔勾销?
夫妻之间如果失去了信任,那么离婚姻解体也就不远了。
2009年8月,何琳将王海涛告上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海涛离婚,同时要求王海涛偿还剩下的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王海涛与何琳离婚,对于何琳要求还钱的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何琳另行起诉。
2009年12月,何琳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王海涛偿还欠款5万元。庭审中,围绕婚前债务是否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法庭上,何琳出示了王海涛的借条,她说,“杀人偿命,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她要求王海涛还清余下的钱,并要求支付利息4000元。王海涛在法庭上也作了辩解,他辩称,既然两人已经结婚,他所欠的15万元债务就变成了夫 妻共同债务,既然妻子是债主,债务自然就不用还了。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争得难解难分。
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海涛婚前向何琳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海涛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0年2月25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海涛向何琳支付5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近日,作者特地走访了法律界人士和部分学者,请他们就此案发表看法。
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索款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夫或妻均可有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除了拥有共同财产,还可以拥有一方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因此可以有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假如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所借,或在婚后所借。但只是满足夫妻一方个人需求,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结合本案,王海涛欠何琳的15万元,首先是婚前债务,其次这笔债务是用于王海涛的个人生意,因此,15万元应属王海涛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王海涛提出“结婚后婚前债务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其次。婚前债务不因结婚混同。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废除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债务关系,也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外是一个整体,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对内而言,两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从王海涛向何琳借钱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后来两人结了婚,好像合并成了一个整体,但实际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也不会转变成两人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