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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离骚》《招魂》等结尾处的“乱曰”是《楚辞》研究中的一个难题,其含义及得名原因,众说纷纭。根据《楚辞》自身发展规律及出土文献材料,“乱”是古代乐歌体制的遗留,指乐歌的最后一章。从训诂学、古文字学角度看,“乱”有“合乐”之义。乐歌最后一章的演奏形式为合奏,所以乐歌的最后一章可称为“乱”。
[关键词]楚辞;乱;出土文献
[中图分类号]207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1-0058-04
《离骚》《九章》之《涉江》《哀郢》《抽思》《怀沙》,以及《招魂》等结尾处皆以
一段短歌结束,且每一短歌前皆冠以“乱曰”二字。“曰”字较好理解,而“乱”为何义,又因何而得名,学者意见较为分歧。本文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做出新的解释。
一、“乱”之含义
关于“乱”之含义,传统上主要有五种说法:
第一,“治理说”。汉儒王逸为《离骚》之“乱”作注曰:“乱,理也。所以发理词指,总撮其要也。屈原舒肆愤懑,极意敶词,或去或留,文采纷华,然后结括一言,以明所趣之意也。”洪兴祖亦曰:“《国语》云:‘其辑之乱。’辑,成也。凡作篇章既成,撮其大要,以为乱辞也。《离骚》有乱有重。乱者,总理一赋之终。”[1] (p.47)
第二,“乐之卒章说”。很多学者认为“乱”与音乐有关,指乐曲的最后一章。如李陈玉曰:“凡曲终曰乱。盖八音竞奏,以收众声之成。”[2] (p.700)高亨云:“乱,原是用在乐歌上的一个词汇,一个乐歌的末端叫做乱,等于后代所谓‘尾声’。大概乐歌到了末端,是乐器杂作,大家齐唱,所以叫作乱。”[3] (p.46)
第三,“调合说”。还有一些学者将上引二说结合起来考虑,如游国恩云:“乱为节乐之名,亦有整治之意。”[4] (p.497)
第四,“字误说”。郭沫若认为,“乱”是“辞”字之误,“乱曰”即“辞曰”。[5] (p.41)
第五,“通假说”。易重廉认为, “乱”当读为“申”。 [6] (p.57-60)路百占认为,“乱”当读为“叹”。 [7] (p.17)
在上引五种说法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说法较为可信。第一种说法以“理”解“乱”,从训诂上看是有根据的。《说文·乙部》:“乱,治也。”《书·皋陶谟》:“乱而敬。”孔安国注:“乱,治也。”《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武王有乱臣十人。”杜预注:“乱,治也。”虽然“乱”可解释为“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楚辞》中的“乱”就一定要解为“理”。对此,蒋骥曾说过:“旧解‘乱’为总理一赋之终。今按《离骚》二十五篇,乱词六见,惟《怀沙》总申前意,小具一篇结构,可以总理言。《骚经》《招魂》,则引归本旨;《涉江》《哀郢》,则长言咏叹;《抽思》则分段叙事,未可一概论也。”[8](p.192)蒋骥结合文本内容,指出楚辞中“乱”的含义的复杂性,因此以“总理一赋之终”解释楚辞中的“乱”,并不合适。
第三种说法是对第一二两种说法的调和,似乎较为全面,但正如上文所说,第一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此这种“调和”是不可取的。
郭沫若的“字误说”也是不可信的。徐嘉瑞就曾对郭说提出质疑,其疑问主要有三点:第一,古书上说到音乐上的“辞”字的,何以都错为“乱”?第二,《楚辞》中用“辞”的地方很多,何以都不错为“乱”?而只有“辞曰”之处,都完全误“辞”为“乱”。第三,《论语》是“始”“乱”相对,《乐记》也是“始”“乱”相对,又是“训”“乱”相对。假如《论语》的“关雎之乱”,是辞误为乱,那么“师挚之始,关雎之辞”怎么讲得通呢?[9] (pp.74-79)徐氏的这些疑问切中要害,是郭氏无法解释的。因此,郭沫若的说法并不可信。
易重廉、路百占等提出的“通假说”亦不可信。易重廉根据部分古文字学者的意见,认为出土蔡国铜器上蔡侯“申”的“申”字,铭文字形原作“乱”,通为“申”,因此,《楚辞》中的“乱”也当通为“申”。实际上,铭文中表示“申”的那个字形与乱字无关,此字应从裘锡圭说,释为“绅”。 [10] (p p .418-428)路百占从六个方面证明“乱”当读为“叹”,其主要证据是难与乱相通,而难、叹又可通,故乱与叹可通。路文举出乱与难相通的证据,是《列子·说符篇》“民果作难”《释文》引难一作乱。实际上,正如作者自己指出的,“难、乱谊相应,难即乱也。”难、乱之间的关系,不是通假,而是义近。难、叹、乱虽古皆为元部韵,但我们尚未见到它们相通的例证。因此,“通假说”也不可信。
我们认为,第二种说法较为可信。何剑熏曾说过,乱“乃音乐上之专有名词,以通常义释之,不妥”, [11] (p.321)实际上已经指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我们在探讨 “乱”的含义时,当把它与乐歌结合起来考虑。我们知道,《楚辞》是在楚地乐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具特色的楚声楚歌,是《楚辞》的直接来源,故而《楚辞》的发展与乐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王国维《人间词话》云:“《楚辞》之体,非屈原所创也……《沧浪》《凤兮》二歌,已开《楚辞》体格。”[12] (p.37)李炳海说:“楚辞是从诗与歌相杂的综合艺术中孕育生成的,因此,早期楚辞,亦即出自屈原之手的作品,或多或少地还保留歌诗的特点,具有它所脱胎的母体的痕迹。”[13] (pp.97-102)乐歌对《楚辞》的影响,一方面是,有些《楚辞》作品还能够配乐演唱,如祭祀神灵的《九歌》;另一方面是,有些作品虽不能演唱,但乐歌的一些形式还保留着,如乐歌卒章的“乱”。对此,金开诚曾说过:“古时诗为乐歌,其末章之‘乱’,仅指所配乐舞而言,与诗句文意并无关系。至于其后世出现的大篇辞赋,则显已不能入乐,只具‘倡’、‘乱’等形式,仍是乐歌遗意。”[14] (pp.180-181)屈原的许多作品袭用这个术语,正表明了早期楚辞与音的乐密切关系。
乱为乐歌的一部分,以往学者多根据《论语》《礼记·乐记》中的一些记载予以阐发。现在我们更有了出土文献上的证据。2008年清华大学入藏了一批战国竹简,其中有一篇自名为《周公之琴舞》,该篇共17支简,简背有编号。全篇十首诗,首列周公诗,只有四句,接下来是成王所作完整九篇颂诗,下面我们引其中的前两首为例: 元内(入)启曰:敬之敬之,天惟显帀(师),文非易帀(师)。毋曰高高在上,陟降其事,卑(俾)蓝(监)在兹。乱曰:讫(遹)我宿夜不兔(逸),敬之!日就月将,学其光明。弼寺(时)其有肩,示告余显德之行。
再启曰:才古之人,夫明思慎,用仇其辟,允不(丕)承其显,思修亡。乱曰:巳!不曹(造)哉!思型之,思曼绅(申)之,用求其定,裕皮(彼)颐不落,思衒。
这两首诗在结构上明显分为两部分:启与乱。启是开始的部分,乱是结尾的部分。李守奎在分析上引第二首诗时说:“此诗以乱为界,前后两部分截然分明而又文意相贯,前半首意在毖劝其辅臣继承其先人之光烈,辅弼其君,乱的部分是讲国家尚未安定,希望其兴盛不落,永有光耀。”[15] (pp.66-76)从该诗结构看,“乱”这一部分并不是对上文的总结,由此也可看出前引王逸等人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李学勤先生指出,《周公之琴舞》的性质是一种乐章。从篇题的“琴”和“舞”可以看出,这九首诗是与乐、舞相配的。由此我们推断,启是乐章的开始,乱是乐章的结束。
二、“乱”得名之由
“乱”得名之由,传统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说法:
第一, 源于“治理”之义。前引王逸、洪兴祖等人认为,“乱”辞为辞赋之终,有总理一赋之作用,其含义正与“乱”字的“治理”之义相近,故可称之为“乱”。但正如前文所说,“乱”辞并非皆有总理一赋之作用,故此说实不可信。
第二,源于“混乱”之义。吴仁杰说:“曲终乃更变章乱节,故谓之乱。”胡文英说:“取未尽之意,不择次序而并言之,故谓乱。”[2] (pp.700-701)蒋骥曰:“余意乱者,盖乐之将终,众音必会,而诗歌之节,亦与相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故有是名耳。”蒋说影响最大。文怀沙说:“我觉得蒋说亦颇能令人首可,绎文作尾声,从蒋说亦甚允当。”[16] (p.99)黄仕忠曰:“蒋氏之说,一破拘于文辞之解,并从音乐的角度,进一步指明其音乐上的特点,可谓直入奥里,惜未能举例列证,故今人犹有以赋与音乐有别而非之。愚以为乱之名实从音乐中来,确为‘众音必会’,而且‘繁音促节,交错纷乱’钟鼓齐鸣,众声皆和。”“简言之,因众器并陈,众声俱作,‘交错纷乱’,故此得到‘乱’这一名称;又因杂乱中奏出统一的旋律,即杂多中含统一,所以‘乱’又有‘理’的特点。”[17] (pp.3-20)蒋、黄等能从音乐角度考虑问题,是其合理的地方,但将音乐与纷乱联系在一起,与古人强调的“乐和”观念不符,且“众器并陈,众声俱作”并非即“交错纷乱”,因此,“乱”之得名当与“纷乱”义无关。
第三,源于“音乐结束”之义。周苇风认为,“”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一个是。“乱辞”之“乱”所从的“”来源于后一形体,表示有人以手摇簴,而双手摇簴,能发出声音,添一表示停止的偏旁“乙”构成一个会意字“乱”,意思当然是指音乐的结束。因此,“乱”是指终了的乐章,亦即全曲的尾声[18] (P.155-165)。
周氏之说比较新颖,但实不可信。首先,“”实际上只有一个源头,这一点,周谷城、[19] (pp.1-6)杨树达[20] (pp.138-139)等学者早已指出。其次,钟磬等是通过打击而不是通过双手摇簴发声的。《吕氏春秋·古乐》:“帝喾乃令人抃,或鼓鼙,击锺磬、吹苓、展管篪。”钟磬为打击乐器,亦可得到出土材料的证实。1978年,湖北随州曾侯乙墓出土了战国初年的一架编钟和一套石编磬。伴随编钟、编磬出土的还有演奏用的撞钟棒、钟槌、磬槌。钟槌用以击中层和上层钟,撞钟棒用以撞击下层大钟,经试奏证实,如不用撞钟棒撞击,就难以激发整个钟体的共振,从而得到理想的音响效果[21] (pp.134-151)。第三,簴不是摇的。作为悬挂钟磬的架子,簴需要稳固,因此其下方有起稳定作用的底座。如曾侯乙墓编钟底座制成半球体,其主要目的之一当为求稳固。第四,从文字构形看,“乱”字所从的“”也与音乐无关。“”已见于金文,作“”(番生簋)形。郭沫若、[22] (pp.179)杨树达、彭浩、[23] (pp.18)皆认为“”之本义与治丝有关。验之于古文字字形, “(乱)”之本义当为治丝,与音乐无关。且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之“乱”字,与“乙”字毫无关系,因此,“乱曰”之“乱”与音乐停止无关。
我们认为,《楚辞》之“乱”既然源于乐歌,就应从乐歌之“乱”入手研究其得名原因。乐歌之“乱”有一个特点,即以合乐方式结束。姜亮夫说:“考‘乱’皆在篇末,句韵短促,则乱盖即乐节之终,所谓合乐是也。他篇或曰‘少歌’,或曰‘唱’,义例正同。乐将竟,则众乐众声皆作,大合唱以终之。”[24](pp.111-112)苏雪林曰:“乱本是乐曲终结时合唱。”[25] (p.167)古代合乐的场面是很盛大的。《论语·泰伯》:“《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概括了乐章结尾时的繁华情状。《九歌》之乱辞《礼魂》:“成礼兮会鼓,传芭兮代舞,姱女倡兮容与”正是合乐盛大场面的描写。
如果知道我们“乱”是卒章,以合乐形式结束的,那么“乱”之得名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古“乱”有合乐之义。上引《论语·泰伯》“关雎之乱”中的“乱”,清代学者多认为是合乐之义。戴望《论语戴氏注》曰:“乱,谓合乐之时。”[26] (pp.711-714)刘宝楠《论语正义》注引刘台拱《论语骈枝》曰:“合乐谓之乱。”[27] p.85)凌廷堪《礼经释例》也说:“《关雎》之乱,谓合乐也。”[28] (p.267)结合上下文考虑,合乐之说较为允恰。《大招》:“叩钟调磬,娱人乱只。”王逸注:“娱,乐也。乱,理也。言美女起舞,叩钟击磬。得其节度,则诸乐人各得其理,有条序也。”王夫之曰:“乱,曲终也,歌竟而人娱也。”[29] (p.154)汤炳正认为:“娱人,使人娱乐。乱,乐曲末章。此言最使人娱乐的,是乐曲最后的高潮。”[30] (p.250)王逸以“理”释“乱”,并不合适。王夫之等将“乱”理解为乐曲之末章,从意义上看,要比训为“理”合理。但这种说法也有问题。“投诗赋只”、“极声变只”、“听歌譔只”皆为动词性短语,如果将“乱”解释为“乐之末章”,则为名词,如这样,“娱人乱只”这句话就很难理解,大概只能如汤炳正那样,将其处理为判断句,但这种解释又与本节文例不合。因此,“娱人乱只”的含义还需重新考虑。 我们认为,此处的“娱人”是名词,指歌舞艺人,相当于汉代的乐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不乐,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吕太后本纪》:“王有所爱姬,王后使人酖杀之。王乃为歌诗四章,令乐人歌之。”王逸解“乱”为“理”虽不确,但能将“娱人”解释为“诸乐人”,则明显优于后世学者。
既知“娱人”为乐人,又据本节句意及句式特点,可知“乱”当为与音乐有关的动词,故黄仕忠认为:“这‘娱人’之‘乱’是钟盘齐鸣的。”黄氏将“乱”理解为动词性短语“钟盘齐鸣”,是其合理的地方,但不够全面。据“二八接舞”、“听歌譔只”,我们认为,此“乱”还应包括诸乐人的合唱合舞。下文“四上竞气,极声变只”正是众器齐鸣、众声齐唱、众人齐舞场面的生动描写。
“乱”有合乐之义,还可从字形上得到证明。古“”有“治”义,亦有“乱”义,同一字形表示“治”、“乱”两相反义,给表达上带来了不便。至西周初期,出现了以“”为意符的字,表示“治”及其引申义。而“乱”义则仍由“”字表示,如召伯簋:“余弗敢。”西周晚期,出现了“(毛公鼎)”字,表示“乱”意,该字下面的“止”形为“又”形之讹,该字当由“”和“”两部分构成,可隶定为。至战国时期,楚文字材料中,字大量出现,如郭店《唐虞之道》简28、《尊德义》简6、简23、《包山》简192、《楚帛书》乙、上博楚竹书《孔子诗论》简22、《容成氏》简43、《周易》简42、《亘先》简8、《弟子问》简4、《鬼神之明》简3;字形或省去“爪”,如郭店《尊德义》简5、上博楚竹书《从政甲》简2、简9、《从政乙》简3、《内豊》简10、《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简8;还可省去“又”,如《内豊》简6、《季庚子问于孔子》简10、简22。战国楚文字材料中的,皆用为“乱”。魏三体石经《无逸》篇亦有字,该字是作为“乱”之古文刻写上去的。
关于“”字的构形,郭沫若先生说,本像治丝之形,治丝时其声嚣骚,故字复从。季旭升认为:“可能以表示众口喧乱的意思。” [31] (p.334)《说文·部》:“,众口也。从四口。读若戢,又读若呶。”但徐锴、桂馥皆认为,“呶”应该是字义。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一曰呶。臣锴曰:‘呶,讙也。’”[32] (p.42)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呶乃字义,非字音,不当言读若。”[33] (p.186)据此,,当有二义:众口;喧闹。字从,当与众口或喧闹有关。因此,郭沫若、季旭升将该字所从之“”与“喧乱”之义联系在一起,应该是可信的。但是,“”既然有众口之义,那么“”也应该可以表示“合乐”之义,因为“合乐”与“众口”皆与“众”有关,尤其“众口”与“合唱”之义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我们认为,“”应既可表“喧乱”,亦可表“合乐”,或可以说,“”是为“喧乱”、“合乐”二义而造的字。
乱有合乐之义,应与乱之本义有关。上文已经指出,乱之本义为治丝。彭浩根据文献及出土材料,对古代治丝的过程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彭先生的阐述中,我们知道,在整个治丝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聚合”:若干茧丝聚合成一根生丝(缫丝);数根生丝合并成一个粗丝(并丝);若干经线分别聚合为两束(牵经);两根单股线合成一股(捻丝)。可以这样说,所谓的治丝,就是聚丝、合丝。“乱”之合乐之义,当由此义引申而来。
综上,乱有合乐之义,乐之卒章恰以合乐方式结束,故乐之卒章可称为“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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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桂馥.说文解字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7.
(作者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 洪 军]
[关键词]楚辞;乱;出土文献
[中图分类号]207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1-0058-04
《离骚》《九章》之《涉江》《哀郢》《抽思》《怀沙》,以及《招魂》等结尾处皆以
一段短歌结束,且每一短歌前皆冠以“乱曰”二字。“曰”字较好理解,而“乱”为何义,又因何而得名,学者意见较为分歧。本文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做出新的解释。
一、“乱”之含义
关于“乱”之含义,传统上主要有五种说法:
第一,“治理说”。汉儒王逸为《离骚》之“乱”作注曰:“乱,理也。所以发理词指,总撮其要也。屈原舒肆愤懑,极意敶词,或去或留,文采纷华,然后结括一言,以明所趣之意也。”洪兴祖亦曰:“《国语》云:‘其辑之乱。’辑,成也。凡作篇章既成,撮其大要,以为乱辞也。《离骚》有乱有重。乱者,总理一赋之终。”[1] (p.47)
第二,“乐之卒章说”。很多学者认为“乱”与音乐有关,指乐曲的最后一章。如李陈玉曰:“凡曲终曰乱。盖八音竞奏,以收众声之成。”[2] (p.700)高亨云:“乱,原是用在乐歌上的一个词汇,一个乐歌的末端叫做乱,等于后代所谓‘尾声’。大概乐歌到了末端,是乐器杂作,大家齐唱,所以叫作乱。”[3] (p.46)
第三,“调合说”。还有一些学者将上引二说结合起来考虑,如游国恩云:“乱为节乐之名,亦有整治之意。”[4] (p.497)
第四,“字误说”。郭沫若认为,“乱”是“辞”字之误,“乱曰”即“辞曰”。[5] (p.41)
第五,“通假说”。易重廉认为, “乱”当读为“申”。 [6] (p.57-60)路百占认为,“乱”当读为“叹”。 [7] (p.17)
在上引五种说法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说法较为可信。第一种说法以“理”解“乱”,从训诂上看是有根据的。《说文·乙部》:“乱,治也。”《书·皋陶谟》:“乱而敬。”孔安国注:“乱,治也。”《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武王有乱臣十人。”杜预注:“乱,治也。”虽然“乱”可解释为“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楚辞》中的“乱”就一定要解为“理”。对此,蒋骥曾说过:“旧解‘乱’为总理一赋之终。今按《离骚》二十五篇,乱词六见,惟《怀沙》总申前意,小具一篇结构,可以总理言。《骚经》《招魂》,则引归本旨;《涉江》《哀郢》,则长言咏叹;《抽思》则分段叙事,未可一概论也。”[8](p.192)蒋骥结合文本内容,指出楚辞中“乱”的含义的复杂性,因此以“总理一赋之终”解释楚辞中的“乱”,并不合适。
第三种说法是对第一二两种说法的调和,似乎较为全面,但正如上文所说,第一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此这种“调和”是不可取的。
郭沫若的“字误说”也是不可信的。徐嘉瑞就曾对郭说提出质疑,其疑问主要有三点:第一,古书上说到音乐上的“辞”字的,何以都错为“乱”?第二,《楚辞》中用“辞”的地方很多,何以都不错为“乱”?而只有“辞曰”之处,都完全误“辞”为“乱”。第三,《论语》是“始”“乱”相对,《乐记》也是“始”“乱”相对,又是“训”“乱”相对。假如《论语》的“关雎之乱”,是辞误为乱,那么“师挚之始,关雎之辞”怎么讲得通呢?[9] (pp.74-79)徐氏的这些疑问切中要害,是郭氏无法解释的。因此,郭沫若的说法并不可信。
易重廉、路百占等提出的“通假说”亦不可信。易重廉根据部分古文字学者的意见,认为出土蔡国铜器上蔡侯“申”的“申”字,铭文字形原作“乱”,通为“申”,因此,《楚辞》中的“乱”也当通为“申”。实际上,铭文中表示“申”的那个字形与乱字无关,此字应从裘锡圭说,释为“绅”。 [10] (p p .418-428)路百占从六个方面证明“乱”当读为“叹”,其主要证据是难与乱相通,而难、叹又可通,故乱与叹可通。路文举出乱与难相通的证据,是《列子·说符篇》“民果作难”《释文》引难一作乱。实际上,正如作者自己指出的,“难、乱谊相应,难即乱也。”难、乱之间的关系,不是通假,而是义近。难、叹、乱虽古皆为元部韵,但我们尚未见到它们相通的例证。因此,“通假说”也不可信。
我们认为,第二种说法较为可信。何剑熏曾说过,乱“乃音乐上之专有名词,以通常义释之,不妥”, [11] (p.321)实际上已经指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我们在探讨 “乱”的含义时,当把它与乐歌结合起来考虑。我们知道,《楚辞》是在楚地乐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具特色的楚声楚歌,是《楚辞》的直接来源,故而《楚辞》的发展与乐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王国维《人间词话》云:“《楚辞》之体,非屈原所创也……《沧浪》《凤兮》二歌,已开《楚辞》体格。”[12] (p.37)李炳海说:“楚辞是从诗与歌相杂的综合艺术中孕育生成的,因此,早期楚辞,亦即出自屈原之手的作品,或多或少地还保留歌诗的特点,具有它所脱胎的母体的痕迹。”[13] (pp.97-102)乐歌对《楚辞》的影响,一方面是,有些《楚辞》作品还能够配乐演唱,如祭祀神灵的《九歌》;另一方面是,有些作品虽不能演唱,但乐歌的一些形式还保留着,如乐歌卒章的“乱”。对此,金开诚曾说过:“古时诗为乐歌,其末章之‘乱’,仅指所配乐舞而言,与诗句文意并无关系。至于其后世出现的大篇辞赋,则显已不能入乐,只具‘倡’、‘乱’等形式,仍是乐歌遗意。”[14] (pp.180-181)屈原的许多作品袭用这个术语,正表明了早期楚辞与音的乐密切关系。
乱为乐歌的一部分,以往学者多根据《论语》《礼记·乐记》中的一些记载予以阐发。现在我们更有了出土文献上的证据。2008年清华大学入藏了一批战国竹简,其中有一篇自名为《周公之琴舞》,该篇共17支简,简背有编号。全篇十首诗,首列周公诗,只有四句,接下来是成王所作完整九篇颂诗,下面我们引其中的前两首为例: 元内(入)启曰:敬之敬之,天惟显帀(师),文非易帀(师)。毋曰高高在上,陟降其事,卑(俾)蓝(监)在兹。乱曰:讫(遹)我宿夜不兔(逸),敬之!日就月将,学其光明。弼寺(时)其有肩,示告余显德之行。
再启曰:才古之人,夫明思慎,用仇其辟,允不(丕)承其显,思修亡。乱曰:巳!不曹(造)哉!思型之,思曼绅(申)之,用求其定,裕皮(彼)颐不落,思衒。
这两首诗在结构上明显分为两部分:启与乱。启是开始的部分,乱是结尾的部分。李守奎在分析上引第二首诗时说:“此诗以乱为界,前后两部分截然分明而又文意相贯,前半首意在毖劝其辅臣继承其先人之光烈,辅弼其君,乱的部分是讲国家尚未安定,希望其兴盛不落,永有光耀。”[15] (pp.66-76)从该诗结构看,“乱”这一部分并不是对上文的总结,由此也可看出前引王逸等人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李学勤先生指出,《周公之琴舞》的性质是一种乐章。从篇题的“琴”和“舞”可以看出,这九首诗是与乐、舞相配的。由此我们推断,启是乐章的开始,乱是乐章的结束。
二、“乱”得名之由
“乱”得名之由,传统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说法:
第一, 源于“治理”之义。前引王逸、洪兴祖等人认为,“乱”辞为辞赋之终,有总理一赋之作用,其含义正与“乱”字的“治理”之义相近,故可称之为“乱”。但正如前文所说,“乱”辞并非皆有总理一赋之作用,故此说实不可信。
第二,源于“混乱”之义。吴仁杰说:“曲终乃更变章乱节,故谓之乱。”胡文英说:“取未尽之意,不择次序而并言之,故谓乱。”[2] (pp.700-701)蒋骥曰:“余意乱者,盖乐之将终,众音必会,而诗歌之节,亦与相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故有是名耳。”蒋说影响最大。文怀沙说:“我觉得蒋说亦颇能令人首可,绎文作尾声,从蒋说亦甚允当。”[16] (p.99)黄仕忠曰:“蒋氏之说,一破拘于文辞之解,并从音乐的角度,进一步指明其音乐上的特点,可谓直入奥里,惜未能举例列证,故今人犹有以赋与音乐有别而非之。愚以为乱之名实从音乐中来,确为‘众音必会’,而且‘繁音促节,交错纷乱’钟鼓齐鸣,众声皆和。”“简言之,因众器并陈,众声俱作,‘交错纷乱’,故此得到‘乱’这一名称;又因杂乱中奏出统一的旋律,即杂多中含统一,所以‘乱’又有‘理’的特点。”[17] (pp.3-20)蒋、黄等能从音乐角度考虑问题,是其合理的地方,但将音乐与纷乱联系在一起,与古人强调的“乐和”观念不符,且“众器并陈,众声俱作”并非即“交错纷乱”,因此,“乱”之得名当与“纷乱”义无关。
第三,源于“音乐结束”之义。周苇风认为,“”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一个是。“乱辞”之“乱”所从的“”来源于后一形体,表示有人以手摇簴,而双手摇簴,能发出声音,添一表示停止的偏旁“乙”构成一个会意字“乱”,意思当然是指音乐的结束。因此,“乱”是指终了的乐章,亦即全曲的尾声[18] (P.155-165)。
周氏之说比较新颖,但实不可信。首先,“”实际上只有一个源头,这一点,周谷城、[19] (pp.1-6)杨树达[20] (pp.138-139)等学者早已指出。其次,钟磬等是通过打击而不是通过双手摇簴发声的。《吕氏春秋·古乐》:“帝喾乃令人抃,或鼓鼙,击锺磬、吹苓、展管篪。”钟磬为打击乐器,亦可得到出土材料的证实。1978年,湖北随州曾侯乙墓出土了战国初年的一架编钟和一套石编磬。伴随编钟、编磬出土的还有演奏用的撞钟棒、钟槌、磬槌。钟槌用以击中层和上层钟,撞钟棒用以撞击下层大钟,经试奏证实,如不用撞钟棒撞击,就难以激发整个钟体的共振,从而得到理想的音响效果[21] (pp.134-151)。第三,簴不是摇的。作为悬挂钟磬的架子,簴需要稳固,因此其下方有起稳定作用的底座。如曾侯乙墓编钟底座制成半球体,其主要目的之一当为求稳固。第四,从文字构形看,“乱”字所从的“”也与音乐无关。“”已见于金文,作“”(番生簋)形。郭沫若、[22] (pp.179)杨树达、彭浩、[23] (pp.18)皆认为“”之本义与治丝有关。验之于古文字字形, “(乱)”之本义当为治丝,与音乐无关。且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之“乱”字,与“乙”字毫无关系,因此,“乱曰”之“乱”与音乐停止无关。
我们认为,《楚辞》之“乱”既然源于乐歌,就应从乐歌之“乱”入手研究其得名原因。乐歌之“乱”有一个特点,即以合乐方式结束。姜亮夫说:“考‘乱’皆在篇末,句韵短促,则乱盖即乐节之终,所谓合乐是也。他篇或曰‘少歌’,或曰‘唱’,义例正同。乐将竟,则众乐众声皆作,大合唱以终之。”[24](pp.111-112)苏雪林曰:“乱本是乐曲终结时合唱。”[25] (p.167)古代合乐的场面是很盛大的。《论语·泰伯》:“《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概括了乐章结尾时的繁华情状。《九歌》之乱辞《礼魂》:“成礼兮会鼓,传芭兮代舞,姱女倡兮容与”正是合乐盛大场面的描写。
如果知道我们“乱”是卒章,以合乐形式结束的,那么“乱”之得名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古“乱”有合乐之义。上引《论语·泰伯》“关雎之乱”中的“乱”,清代学者多认为是合乐之义。戴望《论语戴氏注》曰:“乱,谓合乐之时。”[26] (pp.711-714)刘宝楠《论语正义》注引刘台拱《论语骈枝》曰:“合乐谓之乱。”[27] p.85)凌廷堪《礼经释例》也说:“《关雎》之乱,谓合乐也。”[28] (p.267)结合上下文考虑,合乐之说较为允恰。《大招》:“叩钟调磬,娱人乱只。”王逸注:“娱,乐也。乱,理也。言美女起舞,叩钟击磬。得其节度,则诸乐人各得其理,有条序也。”王夫之曰:“乱,曲终也,歌竟而人娱也。”[29] (p.154)汤炳正认为:“娱人,使人娱乐。乱,乐曲末章。此言最使人娱乐的,是乐曲最后的高潮。”[30] (p.250)王逸以“理”释“乱”,并不合适。王夫之等将“乱”理解为乐曲之末章,从意义上看,要比训为“理”合理。但这种说法也有问题。“投诗赋只”、“极声变只”、“听歌譔只”皆为动词性短语,如果将“乱”解释为“乐之末章”,则为名词,如这样,“娱人乱只”这句话就很难理解,大概只能如汤炳正那样,将其处理为判断句,但这种解释又与本节文例不合。因此,“娱人乱只”的含义还需重新考虑。 我们认为,此处的“娱人”是名词,指歌舞艺人,相当于汉代的乐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不乐,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吕太后本纪》:“王有所爱姬,王后使人酖杀之。王乃为歌诗四章,令乐人歌之。”王逸解“乱”为“理”虽不确,但能将“娱人”解释为“诸乐人”,则明显优于后世学者。
既知“娱人”为乐人,又据本节句意及句式特点,可知“乱”当为与音乐有关的动词,故黄仕忠认为:“这‘娱人’之‘乱’是钟盘齐鸣的。”黄氏将“乱”理解为动词性短语“钟盘齐鸣”,是其合理的地方,但不够全面。据“二八接舞”、“听歌譔只”,我们认为,此“乱”还应包括诸乐人的合唱合舞。下文“四上竞气,极声变只”正是众器齐鸣、众声齐唱、众人齐舞场面的生动描写。
“乱”有合乐之义,还可从字形上得到证明。古“”有“治”义,亦有“乱”义,同一字形表示“治”、“乱”两相反义,给表达上带来了不便。至西周初期,出现了以“”为意符的字,表示“治”及其引申义。而“乱”义则仍由“”字表示,如召伯簋:“余弗敢。”西周晚期,出现了“(毛公鼎)”字,表示“乱”意,该字下面的“止”形为“又”形之讹,该字当由“”和“”两部分构成,可隶定为。至战国时期,楚文字材料中,字大量出现,如郭店《唐虞之道》简28、《尊德义》简6、简23、《包山》简192、《楚帛书》乙、上博楚竹书《孔子诗论》简22、《容成氏》简43、《周易》简42、《亘先》简8、《弟子问》简4、《鬼神之明》简3;字形或省去“爪”,如郭店《尊德义》简5、上博楚竹书《从政甲》简2、简9、《从政乙》简3、《内豊》简10、《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简8;还可省去“又”,如《内豊》简6、《季庚子问于孔子》简10、简22。战国楚文字材料中的,皆用为“乱”。魏三体石经《无逸》篇亦有字,该字是作为“乱”之古文刻写上去的。
关于“”字的构形,郭沫若先生说,本像治丝之形,治丝时其声嚣骚,故字复从。季旭升认为:“可能以表示众口喧乱的意思。” [31] (p.334)《说文·部》:“,众口也。从四口。读若戢,又读若呶。”但徐锴、桂馥皆认为,“呶”应该是字义。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一曰呶。臣锴曰:‘呶,讙也。’”[32] (p.42)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呶乃字义,非字音,不当言读若。”[33] (p.186)据此,,当有二义:众口;喧闹。字从,当与众口或喧闹有关。因此,郭沫若、季旭升将该字所从之“”与“喧乱”之义联系在一起,应该是可信的。但是,“”既然有众口之义,那么“”也应该可以表示“合乐”之义,因为“合乐”与“众口”皆与“众”有关,尤其“众口”与“合唱”之义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我们认为,“”应既可表“喧乱”,亦可表“合乐”,或可以说,“”是为“喧乱”、“合乐”二义而造的字。
乱有合乐之义,应与乱之本义有关。上文已经指出,乱之本义为治丝。彭浩根据文献及出土材料,对古代治丝的过程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彭先生的阐述中,我们知道,在整个治丝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聚合”:若干茧丝聚合成一根生丝(缫丝);数根生丝合并成一个粗丝(并丝);若干经线分别聚合为两束(牵经);两根单股线合成一股(捻丝)。可以这样说,所谓的治丝,就是聚丝、合丝。“乱”之合乐之义,当由此义引申而来。
综上,乱有合乐之义,乐之卒章恰以合乐方式结束,故乐之卒章可称为“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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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 洪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