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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改收外币。保险公司所得利润,不再上缴财政,留作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基金。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