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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众多,人均矿产资源量偏低,因此,合理利用和节约矿产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国策.所以,1979年颁布施行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制定了专门量刑条款,现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