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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担保贷款是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银行发放的一种政策性贷款,主要对象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本文以磐石市为例,调查分析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 问题及对策
磐石市自2006年开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截止2011年底,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717笔,累计金额17,111万元。担保基金存款余额1330万元,小额贷款余额4907万元。此举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新的就业和创业,形成失业者无忧、信贷资金良好、社会基础稳定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的拓宽、贷款额度的增加和贷款审批手续的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范围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
一、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清,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管理办法》中,对于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牵头单位的组织宣传责任没有具体划分。由于该项贷款政策性强,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商业银行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从而缺乏主动宣传的动力,致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没有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200名下岗失业人员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有此项贷款,其中有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的只有20%。可见宣传覆盖面低,宣传效果差。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力较低,影响小额贷款发放。从下岗人员的状况来看,失业者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和资金优势。由于受文化层次低的限制,多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差。思想较为保守,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缺乏创业经营的勇气和胆量,更多的是安于现状,等待政府的救济。
(三)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借贷主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小微型企业,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致使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担保中心审核一笔,经办行办理一笔,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所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增长速度迟缓。
(四)“反担保”机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发放。调查显示,目前,发放小额贷款,必须由1-2名公务员而且是在同级财政部门开支的公务员作为反担保人,这就提高了小额贷款申请的门槛,致使一些下岗人员,因找不到合适的反担保人而放弃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五)贷款约期不够合理。调查显示,磐石市2011年发放小额贷款1175笔(人),金额4917万元,约期均为一年。对500名贷款者问卷调查显示,有476人认为约期不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5.2%,有462人认为约期在2-3年较为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2.4%的。
二、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社区等宣传工具,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环节、创业成功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业,主动创业。同时,要进行诚信宣传,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意识,使其明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周转困难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而不是救济金,必须诚实守信,按期归还。
(二)优化投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是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使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尽快掌握新本领,增强自强自立意识,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为下岗失业者搭建劳动用工供求咨询平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供求信息,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三是下岗失业者从事微利项目,政府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费用收缴上实行减免。
(三)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制度。对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放贷金额、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政府应提出具体要求。设置量化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年进行考核,对达标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未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削减绩效奖励。二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考虑免征相关税负,以增加经办银行的经营收入。
(四)拓宽反担保范围,适时降低反担保比例。反担保条件要求不要局限于公务员范围之内,可扩大到能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户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反担保贷款的抵押物。随着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接受过创业培训、个人能力、从事的项目发展远景等方面综合考虑,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比例。
(五)合理確定贷款约期,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现实中的小额担保贷款约期效仿农业生产贷款约期,普遍偏短。创业人员在没有形成还款能力时,就要组织资金还贷,人为的给创业人员带来困难。贷款约期应根据创业项目资金用途实际进行约期,贷款期限可延长2-3年。可按照农业银行发放“惠农卡”的办法进行授信,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小额贷款用户可持经办银行发放的授信卡的贷户身份证件,直接办理限额内贷款,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满足了不同层次失业人员创业的资金需求。
作者简介:张存福(1954-),男,汉族,中国人民银行磐石市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责任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 问题及对策
磐石市自2006年开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截止2011年底,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717笔,累计金额17,111万元。担保基金存款余额1330万元,小额贷款余额4907万元。此举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新的就业和创业,形成失业者无忧、信贷资金良好、社会基础稳定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的拓宽、贷款额度的增加和贷款审批手续的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范围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
一、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清,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管理办法》中,对于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牵头单位的组织宣传责任没有具体划分。由于该项贷款政策性强,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商业银行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从而缺乏主动宣传的动力,致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没有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200名下岗失业人员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有此项贷款,其中有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的只有20%。可见宣传覆盖面低,宣传效果差。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力较低,影响小额贷款发放。从下岗人员的状况来看,失业者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和资金优势。由于受文化层次低的限制,多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差。思想较为保守,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缺乏创业经营的勇气和胆量,更多的是安于现状,等待政府的救济。
(三)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借贷主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小微型企业,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致使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担保中心审核一笔,经办行办理一笔,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所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增长速度迟缓。
(四)“反担保”机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发放。调查显示,目前,发放小额贷款,必须由1-2名公务员而且是在同级财政部门开支的公务员作为反担保人,这就提高了小额贷款申请的门槛,致使一些下岗人员,因找不到合适的反担保人而放弃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五)贷款约期不够合理。调查显示,磐石市2011年发放小额贷款1175笔(人),金额4917万元,约期均为一年。对500名贷款者问卷调查显示,有476人认为约期不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5.2%,有462人认为约期在2-3年较为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2.4%的。
二、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社区等宣传工具,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环节、创业成功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业,主动创业。同时,要进行诚信宣传,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意识,使其明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周转困难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而不是救济金,必须诚实守信,按期归还。
(二)优化投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是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使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尽快掌握新本领,增强自强自立意识,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为下岗失业者搭建劳动用工供求咨询平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供求信息,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三是下岗失业者从事微利项目,政府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费用收缴上实行减免。
(三)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制度。对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放贷金额、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政府应提出具体要求。设置量化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年进行考核,对达标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未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削减绩效奖励。二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考虑免征相关税负,以增加经办银行的经营收入。
(四)拓宽反担保范围,适时降低反担保比例。反担保条件要求不要局限于公务员范围之内,可扩大到能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户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反担保贷款的抵押物。随着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接受过创业培训、个人能力、从事的项目发展远景等方面综合考虑,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比例。
(五)合理確定贷款约期,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现实中的小额担保贷款约期效仿农业生产贷款约期,普遍偏短。创业人员在没有形成还款能力时,就要组织资金还贷,人为的给创业人员带来困难。贷款约期应根据创业项目资金用途实际进行约期,贷款期限可延长2-3年。可按照农业银行发放“惠农卡”的办法进行授信,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小额贷款用户可持经办银行发放的授信卡的贷户身份证件,直接办理限额内贷款,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满足了不同层次失业人员创业的资金需求。
作者简介:张存福(1954-),男,汉族,中国人民银行磐石市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