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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比病毒更凶猛
最怕的就是,躲过了病毒,却被当做了病毒。
有媒体对当地的新冠肺炎治愈出院者做了采访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遭遇了各种歧视。严先生说,出院后人还没到家,就收到了朋友的消息:有邻居把他的个人信息发在了微博,自称是“正义”行为;有邻居说他是妖怪,要把他赶走。
更有甚者,一些新冠肺炎患者痊愈后,发现已经被原来的公司解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诉讼方由于身处疫情严重地区,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地域、籍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辞退。”刘萍说。
无论是政府还是医院,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都不会轻易将那种不确定性投放到社会中。对于新冠肺炎治愈者的界定,国家诊疗方案对出院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最新方案指出,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礎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出院患者“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在这之后如果无恙,就和普通人一样,可以重新拥抱社会,回到工作岗位。
近期出现的一些过激反应,已经不仅是道德范畴,而是突破了法律边界。如曝光治愈者的隐私、辞退治愈者的工作。2月5日,湖北的姚女士,刚被治愈出院,就接到通知:所在公司因其确诊过新冠肺炎,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等于在治愈者已经饱受摧残的身心上,又狠狠地砍了一刀。
消解这种歧视,不能仅仅指望那些大众或企业机构“自愈”。一方面,对于治愈者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工作,堵住泄露的阀门;另一方面,对于明显触及人格尊严的侮辱谩骂,侵犯治愈者个人权益,尤其是侵犯工作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打击。
解聘治愈者犯法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表示,最高立法机关表态、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都是给予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保证劳动者不因地域、籍贯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比如因“封城”引起的返回工作地交通受阻、被依法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复工,而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央有关部门已有相关意见出台。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维权障碍亟待消除
“一些劳动者因疫情暴发或被隔离,经受了身体煎熬和精神压力,如果就业中还要遭受不公平待遇,不仅对他们情感造成伤害,更是对他们合法劳动权益的剥夺。”刘萍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允许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拒绝聘用甚至随意辞退湖北籍员工,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触碰了法律红线。
“《意见》的出台,为今后涉疫情劳动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刘萍律师表示,劳动者如果遭遇此类就业歧视或劳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求职歧视时,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要求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有学者表示,各地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为劳动用工领域带来一些矛盾与问题。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例,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张恒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所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对工资进行调整,或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为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降低发放工资的压力。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最怕的就是,躲过了病毒,却被当做了病毒。
有媒体对当地的新冠肺炎治愈出院者做了采访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遭遇了各种歧视。严先生说,出院后人还没到家,就收到了朋友的消息:有邻居把他的个人信息发在了微博,自称是“正义”行为;有邻居说他是妖怪,要把他赶走。
更有甚者,一些新冠肺炎患者痊愈后,发现已经被原来的公司解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诉讼方由于身处疫情严重地区,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地域、籍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辞退。”刘萍说。
无论是政府还是医院,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都不会轻易将那种不确定性投放到社会中。对于新冠肺炎治愈者的界定,国家诊疗方案对出院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最新方案指出,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礎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出院患者“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在这之后如果无恙,就和普通人一样,可以重新拥抱社会,回到工作岗位。
近期出现的一些过激反应,已经不仅是道德范畴,而是突破了法律边界。如曝光治愈者的隐私、辞退治愈者的工作。2月5日,湖北的姚女士,刚被治愈出院,就接到通知:所在公司因其确诊过新冠肺炎,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等于在治愈者已经饱受摧残的身心上,又狠狠地砍了一刀。
消解这种歧视,不能仅仅指望那些大众或企业机构“自愈”。一方面,对于治愈者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工作,堵住泄露的阀门;另一方面,对于明显触及人格尊严的侮辱谩骂,侵犯治愈者个人权益,尤其是侵犯工作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打击。
解聘治愈者犯法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表示,最高立法机关表态、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都是给予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保证劳动者不因地域、籍贯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比如因“封城”引起的返回工作地交通受阻、被依法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复工,而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央有关部门已有相关意见出台。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维权障碍亟待消除
“一些劳动者因疫情暴发或被隔离,经受了身体煎熬和精神压力,如果就业中还要遭受不公平待遇,不仅对他们情感造成伤害,更是对他们合法劳动权益的剥夺。”刘萍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允许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拒绝聘用甚至随意辞退湖北籍员工,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触碰了法律红线。
“《意见》的出台,为今后涉疫情劳动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刘萍律师表示,劳动者如果遭遇此类就业歧视或劳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求职歧视时,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要求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有学者表示,各地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为劳动用工领域带来一些矛盾与问题。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例,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张恒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所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对工资进行调整,或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为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降低发放工资的压力。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