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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留下两个疑问:一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二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产生进行阐述,并对其产生进行分析,探析其法律属性,回答《民法总则》留下的第一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