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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的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因此,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基本体系。但是,由于这一体系所包含的内容都是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其科学性、具体性、实效性、可操作性都缺乏法律的严谨、规范和足够的约束硬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和世界有些国家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和诸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