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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