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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修订,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针对再审制度。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提出主体,再审法定事由方面有较多缺陷,同时对效率重视不够。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相关方面做了改进,但还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审制度之契机,将再审制度置于民事诉讼法整体价值体系中思考衡量,对再审制度进行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