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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撤销原审法院做出的“语言学会构成名誉侵权。向沈履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一审判决。该终审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一终字第787号)对“剽窃”进行了定义:“剽窃就是抄袭、窃取,是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者言词,或者采用别人创作出的作品而不说出其来源的行为。”判决书称,本案中,沈履伟在出版的《求是集》中注明“沈履伟/著”,该书中收录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