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私募股权基金在美、欧、日等国的实践展示出了它独特的优势。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使企业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发展一段时间,各个方面都相对成熟,这也使它能够更加合法合规的运行。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虽然近几年的投资环境使其发展迅速,但是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公开透明、存在内幕交易、管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导致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等,所以对其监管的重视和完善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问题;运作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按照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主要向机构或高净值人群募集资金,投资对象多为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并在适当时机退出已完成获利,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上市、并购重组以及管理层收购等。
私募股權基金的监管目标包括使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其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和降低其系统风险。由于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除了传统的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随之出现了新的监管模式,使其发展和监管相互协调。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尚短,而近些年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使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暴露问题后再修订相关政策法规,这一定程度上使其在法律监管层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并且相关政策法规多由地方出台,而不同地方又存在差异,存在监管漏洞,整个行业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监管的问题就十分紧迫。
2.监管主体职责模糊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时间尚短,我国对其监管没有设定明确的部门,例如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如若是外资基金还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如若投资者是金融机构,那么对其监管的是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当所投资的股权进行IPO的话,那么监管机构则是证监会。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其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会导致有些地方监管有重叠,有些地方缺乏监管,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降低监管的有效性。
3.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缺乏
在整个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基金经理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每一个决策都影响着整个基金的运作。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极为迅速,基金管理人可获得巨大财富,面对这样的诱惑,加上法律和监管的匮乏,管理人可以以不合法的方式得到巨大收益。
4.缺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由于立法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致使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确定。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加之其私募的特性,信息披露显得更加重要。区别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需要披露所有的信息,但是必要的信息应该得到应有的披露,这对于投资者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运作相对于公募基金较为不透明,加上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也会使整个行业的风险加剧,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的资本市场。
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1.进行适度监管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的独特性质,会使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包括信息不对称和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我国应该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各方的利益。又由于其本身的投资运作极度依赖管理人,这使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若对其监管太过严厉,会使其运作受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我国应该对其进行适度监管,用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灵活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给其一定的发展空间。
2.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上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和募集成立,由管理人负责其运作、经营和管理,其投资也是由管理人凭借经验判断进行最终决策,所以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基金的盈利状况也都取决于管理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并对其进行档案管理,对多个指标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在从业期间每年进行审查和考核,持续对其监管。
3.完善基金运作机制的监管
在基金的设立阶段,对资金的来源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资金的合法性。在基金的运作阶段,要听从国家的监督和引导,也需要基金各主体相互监督,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筛选,理性选择投资,并且投资的行业要进行甄选。由于基金要保证收益,一般会与所投企业制定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所以如果公司选择上市,证监会应严格对其审查来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基金的退出阶段,若通过上市退出,要明确、关注锁定期,并且要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4.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
首先我们要降低风险的监管成本,由于监管成本越高基金监管人就不会对其进行监督,导致监管人会疏于监管,若降低其监管成本,基金管理人则会认为监管当局会经常监管,从而严格要求自己,降低违反监管的行为。其次我们要增加违法处罚的力度,如果违法成本十分高昂,基金管理人则会减少其发生。
作者简介:
李洋洋(1993-07-1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问题;运作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按照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主要向机构或高净值人群募集资金,投资对象多为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并在适当时机退出已完成获利,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上市、并购重组以及管理层收购等。
私募股權基金的监管目标包括使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其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和降低其系统风险。由于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除了传统的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随之出现了新的监管模式,使其发展和监管相互协调。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尚短,而近些年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使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暴露问题后再修订相关政策法规,这一定程度上使其在法律监管层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并且相关政策法规多由地方出台,而不同地方又存在差异,存在监管漏洞,整个行业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监管的问题就十分紧迫。
2.监管主体职责模糊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时间尚短,我国对其监管没有设定明确的部门,例如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如若是外资基金还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如若投资者是金融机构,那么对其监管的是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当所投资的股权进行IPO的话,那么监管机构则是证监会。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其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会导致有些地方监管有重叠,有些地方缺乏监管,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降低监管的有效性。
3.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缺乏
在整个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基金经理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每一个决策都影响着整个基金的运作。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极为迅速,基金管理人可获得巨大财富,面对这样的诱惑,加上法律和监管的匮乏,管理人可以以不合法的方式得到巨大收益。
4.缺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由于立法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致使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确定。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加之其私募的特性,信息披露显得更加重要。区别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需要披露所有的信息,但是必要的信息应该得到应有的披露,这对于投资者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运作相对于公募基金较为不透明,加上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也会使整个行业的风险加剧,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的资本市场。
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1.进行适度监管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的独特性质,会使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包括信息不对称和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我国应该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各方的利益。又由于其本身的投资运作极度依赖管理人,这使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若对其监管太过严厉,会使其运作受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我国应该对其进行适度监管,用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灵活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给其一定的发展空间。
2.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上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和募集成立,由管理人负责其运作、经营和管理,其投资也是由管理人凭借经验判断进行最终决策,所以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基金的盈利状况也都取决于管理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并对其进行档案管理,对多个指标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在从业期间每年进行审查和考核,持续对其监管。
3.完善基金运作机制的监管
在基金的设立阶段,对资金的来源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资金的合法性。在基金的运作阶段,要听从国家的监督和引导,也需要基金各主体相互监督,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筛选,理性选择投资,并且投资的行业要进行甄选。由于基金要保证收益,一般会与所投企业制定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所以如果公司选择上市,证监会应严格对其审查来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基金的退出阶段,若通过上市退出,要明确、关注锁定期,并且要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4.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
首先我们要降低风险的监管成本,由于监管成本越高基金监管人就不会对其进行监督,导致监管人会疏于监管,若降低其监管成本,基金管理人则会认为监管当局会经常监管,从而严格要求自己,降低违反监管的行为。其次我们要增加违法处罚的力度,如果违法成本十分高昂,基金管理人则会减少其发生。
作者简介:
李洋洋(1993-07-1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