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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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托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驶向快车道。网络的广泛应用,导致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自身的涉网犯罪、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由于尚处于生理、心理的待成熟阶段,为其权益的保护构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十分迫切。美国、德国、欧盟对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各具特色,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域外经验。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体系不完整、层级不高的问题。为了网络环境下未成年法律权益的保护,应该从专门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用户自律等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环境;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32-02
  作者简介:赵增梁(1976-),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本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带我们进入到了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不再属于富人阶层的专有产品,逐渐进入到了每一个家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动态性,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近七成与网络有关!网络正成为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海洛因’,网吧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罪恶源地’。”①
  “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未成年网络权益受损的专门立法。虽然于1992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并没有结合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探析预防、保护对策。因此,新的关于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仍具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分析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还处在待成熟阶段,对是非的判断还欠理性。未成年人自身的涉网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特征,实施与网络有关系的直接、间接的侵害法益的行为。从当前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大致有以下几中类型:
  (一)暴力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几乎每一个家庭都安装了电脑,网吧更是普及到了每一个乡镇,以及家庭破裂、家庭教育形式不当,更催化了“问题少年“的产生。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情绪自控性差,极易走向刑事犯罪道路,其中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为主。
  (二)涉性犯罪
  据调查,“在未成年人涉性犯罪案件中,有90%的被告人曾受过黄色书刊或影视、黄色网站的影响。”[1]性好奇是驱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内心起因,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的早熟,加上判断力的低下,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模仿网上色情活动,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无可挽回的侵害。
  (三)财产犯罪
  大多数未成年人由于是在校学生,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鉴于平时家长给的零花钱有限,而上网吧、购买游戏装备、网络聊天、以及吸烟、酗酒等都需要大量的金钱。当父母满足不了其开销时,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手段,非法获取财物,以满足自己的物资欲望。其中以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为主要形式。
  (四)团伙犯罪
  一些未成年人长期游荡、寄宿于网吧,受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影响和利用,加之“网络结社”的快速发展,共同犯罪成为了可能。表现形式是,首先是单个人产生犯罪意图,但鉴于自己能力有限,就通过网络寻找合作伙伴,通过网络进一步谋划犯罪、实现犯罪得分工。
  二、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任何一个犯罪的产生均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2]就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受损原因,同样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分析。
  (一)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就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体系不完整、层级不高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法律保护,更多依靠的是国家政策。同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二)网吧经营、管理上的原因
  首先,一些网吧为了营利,从不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对网络内容进行选择开放,充斥着大量的暴力游戏、色情信息、不良网站。其次,网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网吧经营者架空‘一证一卡’制度”[3],对上网人员不检查身份证,仅交押金就可上网。
  (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主要来自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是性格、心理的不健全;外因为社会环境的复杂、家庭教育的缺失。其中,关键原因是未成年人在叛逆心理之下,又常常接触不良信息,最终促成大错,而这不良信息的主要来源途径是网络,在网络色情、恐怖、凶杀面前,往往会出现错误的价值取向,同时,法制观念的缺位,更使他们肆无忌惮。
  三、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应该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同时,又要体现中国元素。以中国本土经验为根据,构建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下法律权益保护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全方位的着手,抓住重点环节。运用法律,道德,技术手段,鼓励行业,学校,家庭的积极参与,在社会上形成良好氛围。
  (一)法律方面
  首先,借鉴德国《多媒体法》、美国《数字游戏管制法》、欧盟《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健全其他的法律法规。由于現阶段我国的基础比较薄弱,体现在“未成年司法法律体系缺失、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组织上的不健全、司法制度运用的物质条件以及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欠缺”[4]等问题,因此应针对此方面作出重点规制。   其次,构建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社区预防制度。“发挥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就应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区服务模式上着手。”[5]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由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组成的联席工作会议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并且构建未成年人生活环境预警机制,防范风险。
  再次,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机制。应当鼓励家长普及网络知识,例如,“在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从防止孩子接触不良信息;控制孩子上网时间,并告知孩子上网时将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告诫孩子不轻易泄漏个人信息;嘱托孩子在网站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先问父母的意见”[6]等措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出台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等,用于规范互联网大环境。但是我国仅“网络经济监管部门就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7]因此整合执法部门及执法资源非常必要。划清职权、加强协作,防止执法效率低下、推诿敷衍的局面。
  (三)网络用户自律规范
  未成年人应提高道德自律,网络的其他参与主体也应提高道德自律。“从道德方面规制,应充分发挥网络环境的独特优势,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寻求优化未成年人健康认知、良好心理、正确道德观和道德行为的有效途径,以促进健康成长。”[8]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形成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长久性的,持续性的,系统性的教育。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不仅应“有法可依”健全法律法规,而且应“执法必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网络参与者的自律意识,综合运用多手段,以根本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自身涉网犯罪。但是,我们必须警惕“法律万能论”错误心理,摒弃“刑法是社会的万能钥匙或者万金油,哪里出现社会疑难杂症,刑法就奔赴哪里去救急”[9]的错误刑法理念。
  四、结语
  如何在网络新形势下,预防未成年法律权益受侵害这一社会难题,不仅要靠学者提出的理论建议,而且还应在认清网络是把双刃剑的基础上,尊重客观规律,借鉴国内外经验,认真探析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总之,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净化社会风气,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消除消极因素。最终会实现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不受侵害的目的。
  [注释]
  ①资料来源:“电子海洛因”危害青少年[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05/07/content_1087838.htm.
  [参考文献]
  [1]吴雪玲.未成年人的涉性犯罪不断上升[EB/OL].http://old.hynews.net/hhwb/html/2010-05/19/content_804541.htm,2010-5-19.
  [2]佟丽华.未成年人法(社会保护卷)[M].上海:法律出版社,2007.26.
  [3]郑军.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探析[J].大众科技报,2009(4):61.
  [4]胡艳辉.国外“问题青少年”矫治的启示[J].文史博览,2006(4):18.
  [5]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1.
  [6]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96.
  [7]鲁甜.网络管理与未成年人教育的研究评述[J].教育前沿,2010.6.
  [8]陈娟,吴志芳,赫金玲.网络文化建设中的网络伦理构建[J].大连海事大学学報,2007(2):121.
  [9]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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