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中“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适用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xiaor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之相适应,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法律也出现了历史性的变革。现代商人法正是这一变革的产物和表现。我国有关立法中的现代商人法则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具有“边缘性”、“自治性”、“综合性”的特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关于现代商人法的规定,无论在含义、性质和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问题上,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均存在种种分歧,应在立法中作出更科学、权威的法律解释,以统一认识,使其更有利于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其他文献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标准是简易程序设计的关键。民事简易程序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导致具体的程序设计不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笼统,有一些反面的列举性规定是
安徽之所以是欠发达地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镇化发展滞后,城市带动力不强。"十二五"时期是安徽城镇化发展大有作为的时期。要抓住机遇,拉开城"架",尽量做大城市规模;打开城"门",
沉默权已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并写入197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我国尚未规定沉默权制度。建立沉默权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一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