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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固此,正确及时地处理好食品卫生投诉案件,既是各级卫生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客观要求。但由于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处理食品卫生投诉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致使各级卫生监督机关在具体操作中缺少规范性。本文拟对处理食品卫生投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