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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维护我的探视权?
珠海市金鼎镇李明惠小姐陈述:
我来自四川,1996年在江门某塑料厂打工,后来结识一个开平男孩,并与他同居。不久,我生下一个儿子。我原打算和他回他老家结婚,可我父母不同意,结婚的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后来,我母亲生日,我便借机带他回去让父母看看,但他每天睡懒觉,让父亲看了灰心,说即使与他结婚也是要离婚的,就这样,他带儿子回家,孩子交由婆婆带。媒人介绍了一个姓张的男孩给我,在父母的威逼下。我与他结了婚,生了一个儿子。7年后,我又来到广东。我很想念开平的儿子,想去看望儿子,男方却不允许,他说这样做是为了报复我。他也已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后来,他又口口声声说将儿子送人了,不给我见。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虽然你和开平那个儿子的父亲并无婚姻关系,但你们有一个孩子,所以,他无权不准许你探视你的孩子。也就是说,你对孩子的探视权他不得剥夺,因此,你可就孩子的探望权单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厂方不让员工辞工违法吗?
东莞市长安镇杜世学陈述:
不是说“工厂有选择员工,员工也有选择工厂的双向选择的权利”吗?可我所在的工厂辞工却很艰难。甚至根本就没有辞工的权利,厂里直接对辞工者说不想做就算自离。没有工钱。放弃一个月的辛苦钱实在不合算,但有些员工又因为某些原因要急于走人。请问,我们该怎样才能辞工并领到工资?
答:厂方不给员工辞工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或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3、离婚协议必须遵守吗?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读者小李陈述:
我于1992年与刘某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刘某脾气暴烈,嫌我没出息,对我轻则辱骂重则打,我忍气吞声了许多年后,在民政局与她协议离婚。她惟恐我今后的钱财被后妻及子女占有,离婚协议上附有一条:7岁的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为使二人的精力放在抚养女儿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如果再婚,二人均不得再生育,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我与张某结婚,妻子一直想要个孩子,碍于同前妻的约定,我则不敢要,担心前妻纠缠。后来,妻子意外怀孕,今年2月产下一子。前妻刘某知道我生了儿子后气得大跳,就以本人违约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10万元,遭到我妻子怒斥。刘某还上门与我妻子打了一架。不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赔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离婚协议必须遵守吗?
答:1)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因此,本案的离婚协议禁止生育条款不合法、无效。不合法的无效条款则无须遵守,合法的有效的协议条款则须遵守。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被告之妻张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限制男方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到张某的生育权。因为张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离婚协议的莱条款侵害了第三人张某的生育权,违反了法律,法院不予认可。
3)相反。张某可以以刘某侵犯其生育权为案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道歉并赔偿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特约主持 毛威
珠海市金鼎镇李明惠小姐陈述:
我来自四川,1996年在江门某塑料厂打工,后来结识一个开平男孩,并与他同居。不久,我生下一个儿子。我原打算和他回他老家结婚,可我父母不同意,结婚的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后来,我母亲生日,我便借机带他回去让父母看看,但他每天睡懒觉,让父亲看了灰心,说即使与他结婚也是要离婚的,就这样,他带儿子回家,孩子交由婆婆带。媒人介绍了一个姓张的男孩给我,在父母的威逼下。我与他结了婚,生了一个儿子。7年后,我又来到广东。我很想念开平的儿子,想去看望儿子,男方却不允许,他说这样做是为了报复我。他也已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后来,他又口口声声说将儿子送人了,不给我见。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虽然你和开平那个儿子的父亲并无婚姻关系,但你们有一个孩子,所以,他无权不准许你探视你的孩子。也就是说,你对孩子的探视权他不得剥夺,因此,你可就孩子的探望权单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厂方不让员工辞工违法吗?
东莞市长安镇杜世学陈述:
不是说“工厂有选择员工,员工也有选择工厂的双向选择的权利”吗?可我所在的工厂辞工却很艰难。甚至根本就没有辞工的权利,厂里直接对辞工者说不想做就算自离。没有工钱。放弃一个月的辛苦钱实在不合算,但有些员工又因为某些原因要急于走人。请问,我们该怎样才能辞工并领到工资?
答:厂方不给员工辞工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或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3、离婚协议必须遵守吗?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读者小李陈述:
我于1992年与刘某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刘某脾气暴烈,嫌我没出息,对我轻则辱骂重则打,我忍气吞声了许多年后,在民政局与她协议离婚。她惟恐我今后的钱财被后妻及子女占有,离婚协议上附有一条:7岁的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为使二人的精力放在抚养女儿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如果再婚,二人均不得再生育,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我与张某结婚,妻子一直想要个孩子,碍于同前妻的约定,我则不敢要,担心前妻纠缠。后来,妻子意外怀孕,今年2月产下一子。前妻刘某知道我生了儿子后气得大跳,就以本人违约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10万元,遭到我妻子怒斥。刘某还上门与我妻子打了一架。不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赔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离婚协议必须遵守吗?
答:1)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因此,本案的离婚协议禁止生育条款不合法、无效。不合法的无效条款则无须遵守,合法的有效的协议条款则须遵守。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被告之妻张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限制男方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到张某的生育权。因为张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离婚协议的莱条款侵害了第三人张某的生育权,违反了法律,法院不予认可。
3)相反。张某可以以刘某侵犯其生育权为案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道歉并赔偿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特约主持 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