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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把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作为社会组织,商会是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在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商会
商会的职能如何转型?怎样依法自治,如何监管?如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以商养会是否可行?这些理论上仍有争议、实践中尚在摸索的问题,在“2014年中国民间商会论坛”的深入讨论中,逻辑逐渐清晰。
11 月2 日,来自全国从事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专家学者、民政及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优秀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70 余人,相聚浙江大学,聚焦“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商会发展”,从商会职能转变、商会监管、依法自治等角度开展讨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浙江省工商联、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等10 家主办单位的代表和嘉宾分别在主题演讲中,提出加快商会立法、建立商会信用模式和转变监管方式等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
“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创办于2001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发起,迄今已举办十二届,对推动中国商会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成为该领域的权威专业论坛。吴敬琏和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等出席本届论坛并致辞。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民间商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前景,但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吴敬琏教授提出,目前商会发展面临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社团法人的治理问题与社团法人的监管问题。他希望,“本届论坛能为民间商会这个社会组织的第三级火箭升空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廖鸿阐述了商会发展有“十五”个利好,介绍了当前中央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改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趋势。
商会治理与职能转型
作为“中国民间商会论坛”最早发起人之一,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浦文昌认为,过去十余年在民间商会建设意义、商会性质及定位、商会与政府间关系、商会职能作用的界定等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在实践中仍需完善,理论上还要深入。
目前商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商会协会的管理体制问题,另一个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问题。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忠明指出,社会管理改革的深化,无主管直接登记制的实施,必然会使商会建设呈现出空前活跃新局面,从实践到理论,将呈现更多的开放,规范的任务将更为尖锐而紧迫。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袁方成教授提出,从当前和长远来看,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为有效化解改革面临的风险,应围绕完善商会依法自治体系、健全政府监管保障体制及建立新型政会制度化合作三个层面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规避。
温州大学商学院张建民教授表示,行业协会商会将从以前的政府行业管理助手转型发展为依法自治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其基础性核心职能应定位为会员服务,其优先职能应是推进我国的市场体系建设。
怎样承接政府职能
如何承接政府职能,是当前商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民营经济和民间商会最为发达的省份,浙江在商会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做了较多的实践。
2013 年11 月28 号,温州市政府有六个部门把八项政府职能转移给温州市的鞋革协会,今年8 月1 号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七个行政部门把25 个职能交给两个协会,嘉善县有19 项职能交给两个协会,余姚市政府已经确定25 项职能给三家协会,温州市最近规定了31 家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资格审查,承接221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联党组副书记黄正强介绍了这样做的好处:第一个有利于政府的改革。要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简政放权,要搞权力清单制度,有些权力要放给社会组织,但是如果社会组织不去接,或者是没有能力接,那简政放权等于说是空话。第二个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商会协会对市场、对企业是最了解的,承接这些职能,可以把企业的事情做的很好。第三个是有利于社会治理,比如说生产隐患的排除、消防隐患的排除,还有司法调解、普法宣传等等,商会参与了社会有效的治理。第四个有利于商会协会的创新。以前商会协会对企业没有号召力,现在有了这些职能以后,凝聚力、影响力、地位都提高了,商会协会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
“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对我们商会协会自身来讲提出了一个挑战,要确能要梳理出来,跟部门对接。
华中师范大学工商与经济管理学院梅德平教授的观点是:当前来看,必须对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方式等做一个探讨。首先是商会为什么去承接政府的职能?从政府方面看,政府的职能向商会转移,是政府解决自身失灵的关键性问题,而商会在某些领域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比较优势。比如倡导行业自律、扩大市场等等方面。其次,商会承接政府职能想获得什么?在梅德平看来,主要有三大目标: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第三是商会怎么样去承接政府职能,如何有效推进商会承接政府职能?他认为,一是要制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比如说依法依规、重点突出;二是夯实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础;三是确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方式和程序,依法依规解决政府职能怎么转移的问题;四是大力发展第三方承接机构,商会可以与第三方进行协作和合作,共同来承担好政府转移的职能。
监管与依法自治
“这两年我们国家把更多的权力放给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但我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组织拿了某企业赞助后,去监督他的竞争对手,去找它的排污口,然后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请问各位专家如何看待市场中发生的这样的现象?”论坛中,一位与会者的提问,引发了民间商会等社会组织监管的讨论。
王忠明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 有的地方商会已经变成商会会长、秘书长的提款机,某商会为了争夺会长的职务,常务副会长连同其他人发动政变,原因就是因为当地的银行授信给商会多少个亿,他拿这个钱用来给自己的企业发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他强调,“商会服务功能的开发与完善迫在眉睫,这方面的探索要能够让民间商会更多的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这肯定是一个社会组织本身功能的偏移”。清华大学NGO 中心副主任贾西津教授认为:“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偏移?一个好的社会组织,自己一定要自律;同时,一个健康环境,也应该有法律的约束。现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欠缺”。
“我们国家没有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也缺乏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冉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后,直接向廖鸿提问:您怎么看待政府在放权给行业协会之后,政府的角色未来是加强还是削弱?
“一方面推动发展,一方面加强监管”。廖鸿回应,民政部作为主管部门,从上到下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加强,更重要的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国华教授也持相同观点。他说,行业协会需要信用的基础,没有信用的市场无法给协会成员带来利润,没有成员追逐利润的动力。推动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需要同时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加速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周俊副教授则认为,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亟需加强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与商会两者之间有差异,立法有争议”。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回忆,2008 年全国人大要制定一个行业协会商会法,到现在出不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行业协会与商会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制定两部法律,一个是行业协会法,一个是商会法。
对此,吴敬琏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其实做了严格的规定。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理解这句话,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立法, 要在法律条文上把它表现出来。
“对于这个话题,已经有过讨论,第一个就是要不要立法,能立什么法?立商会法还是社会组织法?还是一个非盈利法人法等等?然后这个法律应该有些什么原则性规定?但这个讨论我看只是表面,很多问题有待深入”。
“但是有一点,所有的讨论应该跟商会已经确定下来的性质、功能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讨论清楚,否则很难把它讨论清楚。”
“以商养会”争议
本届论坛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出,商会生存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难题,即商会能不能以商养会,如何以商养会?
在实际中,以商养会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某市家具协会就直接办家具工厂,然后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总投资达到上百亿。目前正准备把家具协会下面的子公司组织起来准备上市。
一些有实力的商会,一届会费可以收几千万,直接投资办公司的比比皆是。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不应该办企业,在利益上会产生冲突,行业协会办企业冲突更大,服务和经营难得两全。商会的运行费用还是应以会费为主。
也有学者认为商会是企业集合体,办企业也是合理的,国外一些商会就有很多资产,可以补充商会。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方杰认为,经费是商会的基础,以商养会是必须我们要讨论和面对的问题。很多人觉得以商养会就是商会直接去做生意,这是一种误解。商会是社团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商会不可以自己去赚钱,这与法律的定位是有冲突的。
但方杰认为,可通过一些商业组合来为商会输送一些正常的财务支持。比如商会帮助会员企业推进一个项目,企业拿出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商会工作的支持。这种方法在法律上也是行得通的,在实际也是可以操作的。
对于商会能不能经商的问题。吴敬琏说:这个问题应该回到商会的性质来讨论。商会到底是什么?它是干什么的?我们一致达成的共识是,商会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自愿组织起来的一个自治团体,它是个非盈利的组织。它的作用就是维护企业家的共同利益,要维护会员们的共同利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不是说它不能运营,不能去赚钱,但是不能分钱;不是不能以钱生钱,但是绝对不能够分钱”。吴敬琏的观点非常明确。
论坛最后,吴敬琏总结说,我们要立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法人治理、监督管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他表示,在放权过程中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转移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商会的职能如何转型?怎样依法自治,如何监管?如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以商养会是否可行?这些理论上仍有争议、实践中尚在摸索的问题,在“2014年中国民间商会论坛”的深入讨论中,逻辑逐渐清晰。
11 月2 日,来自全国从事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专家学者、民政及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优秀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70 余人,相聚浙江大学,聚焦“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商会发展”,从商会职能转变、商会监管、依法自治等角度开展讨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浙江省工商联、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等10 家主办单位的代表和嘉宾分别在主题演讲中,提出加快商会立法、建立商会信用模式和转变监管方式等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
“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创办于2001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发起,迄今已举办十二届,对推动中国商会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成为该领域的权威专业论坛。吴敬琏和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等出席本届论坛并致辞。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民间商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前景,但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吴敬琏教授提出,目前商会发展面临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社团法人的治理问题与社团法人的监管问题。他希望,“本届论坛能为民间商会这个社会组织的第三级火箭升空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廖鸿阐述了商会发展有“十五”个利好,介绍了当前中央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改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趋势。
商会治理与职能转型
作为“中国民间商会论坛”最早发起人之一,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浦文昌认为,过去十余年在民间商会建设意义、商会性质及定位、商会与政府间关系、商会职能作用的界定等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在实践中仍需完善,理论上还要深入。
目前商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商会协会的管理体制问题,另一个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问题。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忠明指出,社会管理改革的深化,无主管直接登记制的实施,必然会使商会建设呈现出空前活跃新局面,从实践到理论,将呈现更多的开放,规范的任务将更为尖锐而紧迫。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袁方成教授提出,从当前和长远来看,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为有效化解改革面临的风险,应围绕完善商会依法自治体系、健全政府监管保障体制及建立新型政会制度化合作三个层面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规避。
温州大学商学院张建民教授表示,行业协会商会将从以前的政府行业管理助手转型发展为依法自治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其基础性核心职能应定位为会员服务,其优先职能应是推进我国的市场体系建设。
怎样承接政府职能
如何承接政府职能,是当前商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民营经济和民间商会最为发达的省份,浙江在商会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做了较多的实践。
2013 年11 月28 号,温州市政府有六个部门把八项政府职能转移给温州市的鞋革协会,今年8 月1 号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七个行政部门把25 个职能交给两个协会,嘉善县有19 项职能交给两个协会,余姚市政府已经确定25 项职能给三家协会,温州市最近规定了31 家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资格审查,承接221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联党组副书记黄正强介绍了这样做的好处:第一个有利于政府的改革。要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简政放权,要搞权力清单制度,有些权力要放给社会组织,但是如果社会组织不去接,或者是没有能力接,那简政放权等于说是空话。第二个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商会协会对市场、对企业是最了解的,承接这些职能,可以把企业的事情做的很好。第三个是有利于社会治理,比如说生产隐患的排除、消防隐患的排除,还有司法调解、普法宣传等等,商会参与了社会有效的治理。第四个有利于商会协会的创新。以前商会协会对企业没有号召力,现在有了这些职能以后,凝聚力、影响力、地位都提高了,商会协会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
“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对我们商会协会自身来讲提出了一个挑战,要确能要梳理出来,跟部门对接。
华中师范大学工商与经济管理学院梅德平教授的观点是:当前来看,必须对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方式等做一个探讨。首先是商会为什么去承接政府的职能?从政府方面看,政府的职能向商会转移,是政府解决自身失灵的关键性问题,而商会在某些领域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比较优势。比如倡导行业自律、扩大市场等等方面。其次,商会承接政府职能想获得什么?在梅德平看来,主要有三大目标: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第三是商会怎么样去承接政府职能,如何有效推进商会承接政府职能?他认为,一是要制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比如说依法依规、重点突出;二是夯实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基础;三是确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方式和程序,依法依规解决政府职能怎么转移的问题;四是大力发展第三方承接机构,商会可以与第三方进行协作和合作,共同来承担好政府转移的职能。
监管与依法自治
“这两年我们国家把更多的权力放给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但我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组织拿了某企业赞助后,去监督他的竞争对手,去找它的排污口,然后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请问各位专家如何看待市场中发生的这样的现象?”论坛中,一位与会者的提问,引发了民间商会等社会组织监管的讨论。
王忠明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 有的地方商会已经变成商会会长、秘书长的提款机,某商会为了争夺会长的职务,常务副会长连同其他人发动政变,原因就是因为当地的银行授信给商会多少个亿,他拿这个钱用来给自己的企业发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他强调,“商会服务功能的开发与完善迫在眉睫,这方面的探索要能够让民间商会更多的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这肯定是一个社会组织本身功能的偏移”。清华大学NGO 中心副主任贾西津教授认为:“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偏移?一个好的社会组织,自己一定要自律;同时,一个健康环境,也应该有法律的约束。现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欠缺”。
“我们国家没有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也缺乏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冉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后,直接向廖鸿提问:您怎么看待政府在放权给行业协会之后,政府的角色未来是加强还是削弱?
“一方面推动发展,一方面加强监管”。廖鸿回应,民政部作为主管部门,从上到下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加强,更重要的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国华教授也持相同观点。他说,行业协会需要信用的基础,没有信用的市场无法给协会成员带来利润,没有成员追逐利润的动力。推动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需要同时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加速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周俊副教授则认为,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亟需加强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与商会两者之间有差异,立法有争议”。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回忆,2008 年全国人大要制定一个行业协会商会法,到现在出不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行业协会与商会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制定两部法律,一个是行业协会法,一个是商会法。
对此,吴敬琏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其实做了严格的规定。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理解这句话,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立法, 要在法律条文上把它表现出来。
“对于这个话题,已经有过讨论,第一个就是要不要立法,能立什么法?立商会法还是社会组织法?还是一个非盈利法人法等等?然后这个法律应该有些什么原则性规定?但这个讨论我看只是表面,很多问题有待深入”。
“但是有一点,所有的讨论应该跟商会已经确定下来的性质、功能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讨论清楚,否则很难把它讨论清楚。”
“以商养会”争议
本届论坛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出,商会生存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难题,即商会能不能以商养会,如何以商养会?
在实际中,以商养会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某市家具协会就直接办家具工厂,然后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总投资达到上百亿。目前正准备把家具协会下面的子公司组织起来准备上市。
一些有实力的商会,一届会费可以收几千万,直接投资办公司的比比皆是。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不应该办企业,在利益上会产生冲突,行业协会办企业冲突更大,服务和经营难得两全。商会的运行费用还是应以会费为主。
也有学者认为商会是企业集合体,办企业也是合理的,国外一些商会就有很多资产,可以补充商会。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方杰认为,经费是商会的基础,以商养会是必须我们要讨论和面对的问题。很多人觉得以商养会就是商会直接去做生意,这是一种误解。商会是社团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商会不可以自己去赚钱,这与法律的定位是有冲突的。
但方杰认为,可通过一些商业组合来为商会输送一些正常的财务支持。比如商会帮助会员企业推进一个项目,企业拿出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商会工作的支持。这种方法在法律上也是行得通的,在实际也是可以操作的。
对于商会能不能经商的问题。吴敬琏说:这个问题应该回到商会的性质来讨论。商会到底是什么?它是干什么的?我们一致达成的共识是,商会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自愿组织起来的一个自治团体,它是个非盈利的组织。它的作用就是维护企业家的共同利益,要维护会员们的共同利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不是说它不能运营,不能去赚钱,但是不能分钱;不是不能以钱生钱,但是绝对不能够分钱”。吴敬琏的观点非常明确。
论坛最后,吴敬琏总结说,我们要立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法人治理、监督管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他表示,在放权过程中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转移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