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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落后地区的开发乃至现代化建设需要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法作指引和支撑,已为世界经济发展史所证明而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从美国在西部开发之初1860年制定的《宅地法》、《树木种植法令》等对美国西部经济的促进以及意大利1950年的,646号法律对其南方开发计划和日本1950年《北海道开发法》及其他相关土地开发的基本法对经济开发的促进保障中得到印证。我们提出“西部开发、立法先行”的理论因具有了世界性的典型范例而受到极大地鼓舞。但我们不能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