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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当前诸多因素制约,诉讼监督存履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新时期,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法律正确施行,防止冤假错案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企盼。
【关键词】 诉讼监督;问题;加强
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由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诉讼活动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检查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监督的对象包括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1]因此,面对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执法力量的不充足,如何抽丝剥茧破解诉讼监督当前遇到的困境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诉讼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态度上更加重视,监督力量更加集中,人财物的投入更加倾斜。诉讼监督工作总体上较以往取得了更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范围不全面
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效果。[2]充分体现了监督范围对监督效果的决定性。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均只是在总则、基本原则中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范围的确定和划分,客观上造成了诉讼监督的局面难以打开。在实践中,监督范围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选择性”的“顾此失彼”的现象。刑事监督中的立案监督,对公安该立案不立案的监督抓的很紧,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不够重视;民事、行政监督中,只重视对法院实体错误的审查,疏于对程序违法的纠正等等。
(二)程度不够深
主观上照顾监督对象面子,客观上监督对象不积极配合,都是诉讼监督工作的“拦路虎”,最终导致很多诉讼监督工作深度不够、效果不强、持续不久,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浮在面上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又接受同一行政区域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总体上三者工作内容的合作强于互相制约、监督。上述因素导致部分检察机关和干净在履行职责时,下不了决心、拉不下面子、使不了力气进行监督。对于很多已认定违法事实,经常只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更简单口头纠正了事,不愿深入纠正和解决问题,也不重视监督对象是否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监督程度的不够深甚至不敢深,导致诉讼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法律权威受损。
(三)方式不规范
诉讼监督权是一项事后监督法律权利,是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权,可以说是很多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诉讼监督权利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规范指引严格执行。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和干警行使监督权之前没有充分的调查研究;监督过程中又随心所欲、尺度不一;监督后不注重及时收集反馈意见。诉讼监督方式的不规范集中具体体现在对监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上,文书样本选择的不恰当、文书编号的不统一、法律条文的不当引用、法律术语一知半解的表述等等不规范行为都造成了当前的诉讼监督乱象。
(四)保障措施不得力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缺少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如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监督对象未在检察机关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无法律授权的处罚措施督促其整改。诉讼监督没有强制执行力和处罚权,必然导致监督对象整改的随意性甚至不执行。
二、形成讼监督当前问题的原因
以下三方面是形成诉讼监督当前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主观上检察机关自身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将主要精力和办案力量、经费等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批捕活动中。认为诉讼监督只是“副业”,诉讼监督工作做起来费力、效果不明显、又得罪人,那何必还要花大力气做呢?在实践层面上,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监督资源整合不够,相关工作机制又不完善,诉讼监督反而在事实上成了有关业务部门的附属职权,严重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3]从被监督者来讲,公安机关认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给本就繁琐的日常工作增添了障碍、阻力;法院认为检察院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审判人员的约束,这些抵触情绪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目前的诉讼监督困境。
(二)内外部关系没理顺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具体到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就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但由于诉讼监督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决定,这种监督权注定是被动的事后监督。只有等到问题发生后才能进行监督和纠正,不能提前介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法院监督中,同样受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强行排除检察机关的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以批复排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如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4]这种审判权与监督权的拉锯、对立屡见不鲜,严重干扰和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利的正常行使。
(三)立法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制度设计不够精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成为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行使的重要原因。[5]诉讼监督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但是先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诉讼监督行为常常是执法无“底气”、行为缺“准绳”。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授权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的“束手束脚”和“放不开”,容易造成管不了甚至懒得管的局面。随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检相应调整了诉讼监督规则条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法律的缺失,还必须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完善相关法律。 三、强化诉讼监督的对策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上位法的修正改正了以往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更重要的我们应解决检察机关自身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行动上的不作为和体制上的阻碍,改革现有的诉讼监督方式、方法,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一)增强监督意识
诉讼监督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是悬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诉讼监督执行的好坏关系到百姓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的廉洁形象、法律的正确施行。所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局、法院领导和干警都应以《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为契机,增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认同感。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要勇于客服“面子”影响,要认识到给公安局和法院“面子”,就是给群众“脸色”,要敢于为了群众利益不给“面子”甚至是“撕破脸”。公安局和法院更应充分认识到监督是约束,但也是保护。面对检察院的“找茬”,勇于查改,配合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提高监督能力
诉讼监督权利的正确严格执行,广大执行者检察干警是关键。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法律敏锐感、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基础,更要有不怕吃苦、一查到底的决心和毅力为砥柱,这样才能保障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监督能力先是要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敏感性,正确及早从举报、申诉、控告材料中发现案件线索,从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次,面对业已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要有足够的纠错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纠正。针对不同的违法行进行相对应的督促整改,并对监督结果进行持续监督。最后,提高诉讼监督能力还要继续加大诉讼监督队伍建设的培训力度,提高诉讼监督干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内部协作
检察院内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基层院要坚持重大监督事项和监 督执法行为向市院请示汇报制度,从源头上强化监督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市级院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人力、硬件设施培训和支持也要加强。应当按照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刑事诉讼监督内涵和特点的要求,摆脱目前的困局。[6]按照这个思路稳步推进的检察院内部大部制改革后,检察院内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案件管理部、公诉批捕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等部门要将掌握的有关诉讼监督线索及时向诉讼监督部移交,扩充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和提高案件质量。
(四)理顺外部关系
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对于工作机制或程序层面上的问题,还应积极会商,通过联席会议和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7]建立公、检、法三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诉讼活动中共同面临的困难、突出问题,增进认识,共同改进。公安、检察和法院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联合开展对诉讼全过程的良性有效监督。二是主动争取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及时将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向人大反应,通过人大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三是加强同纪委的配合,与纪委一起协同办案或及早接收纪委移交的案件都是加强与纪委协作的重要方式。四是支持新闻媒体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和其他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五)扩大影响力
首先开展活动,举行检察院开放日、法制宣讲、法律咨询等活动,开展与群众的互动,增强群众参与诉讼监督活动的力度。其次广开言路,建立检察微博、微信,博客、网站等方式拓宽监督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再次重点宣传,对诉讼监督取得的成绩大力宣传。如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和案中穷追到底的优秀检察官张飚进行重点集中宣传。广大检察机关和干警应当开展活动、广开言路、重点宣传,努力使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迎难而上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邓思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5).
[2]巩富文.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修改和检查机关面临的新挑战及应对策略[EB/OL].陕西检察网.http://www.sn.jcy.gov.cn/0/1/24/30/156/162/3749.htm,2012-9-28.
[3]吕涛.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二元论问题思考[A].甄贞主编.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7.
[4]王建中,翁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关对策[J].河北法学,2012,2,30(2).
[5]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
[6]吕涛,杨红光.刑事诉讼监督新论[J].人民检察,2011(4).
[7]王会甫.试论“小院整合”后诉讼监督机制构建[J].人民检察,2011(2):28.
【关键词】 诉讼监督;问题;加强
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由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诉讼活动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检查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监督的对象包括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1]因此,面对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执法力量的不充足,如何抽丝剥茧破解诉讼监督当前遇到的困境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诉讼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态度上更加重视,监督力量更加集中,人财物的投入更加倾斜。诉讼监督工作总体上较以往取得了更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范围不全面
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效果。[2]充分体现了监督范围对监督效果的决定性。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均只是在总则、基本原则中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范围的确定和划分,客观上造成了诉讼监督的局面难以打开。在实践中,监督范围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选择性”的“顾此失彼”的现象。刑事监督中的立案监督,对公安该立案不立案的监督抓的很紧,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不够重视;民事、行政监督中,只重视对法院实体错误的审查,疏于对程序违法的纠正等等。
(二)程度不够深
主观上照顾监督对象面子,客观上监督对象不积极配合,都是诉讼监督工作的“拦路虎”,最终导致很多诉讼监督工作深度不够、效果不强、持续不久,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浮在面上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又接受同一行政区域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总体上三者工作内容的合作强于互相制约、监督。上述因素导致部分检察机关和干净在履行职责时,下不了决心、拉不下面子、使不了力气进行监督。对于很多已认定违法事实,经常只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更简单口头纠正了事,不愿深入纠正和解决问题,也不重视监督对象是否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监督程度的不够深甚至不敢深,导致诉讼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法律权威受损。
(三)方式不规范
诉讼监督权是一项事后监督法律权利,是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权,可以说是很多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诉讼监督权利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规范指引严格执行。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和干警行使监督权之前没有充分的调查研究;监督过程中又随心所欲、尺度不一;监督后不注重及时收集反馈意见。诉讼监督方式的不规范集中具体体现在对监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上,文书样本选择的不恰当、文书编号的不统一、法律条文的不当引用、法律术语一知半解的表述等等不规范行为都造成了当前的诉讼监督乱象。
(四)保障措施不得力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缺少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如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监督对象未在检察机关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无法律授权的处罚措施督促其整改。诉讼监督没有强制执行力和处罚权,必然导致监督对象整改的随意性甚至不执行。
二、形成讼监督当前问题的原因
以下三方面是形成诉讼监督当前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主观上检察机关自身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将主要精力和办案力量、经费等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批捕活动中。认为诉讼监督只是“副业”,诉讼监督工作做起来费力、效果不明显、又得罪人,那何必还要花大力气做呢?在实践层面上,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监督资源整合不够,相关工作机制又不完善,诉讼监督反而在事实上成了有关业务部门的附属职权,严重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3]从被监督者来讲,公安机关认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给本就繁琐的日常工作增添了障碍、阻力;法院认为检察院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审判人员的约束,这些抵触情绪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目前的诉讼监督困境。
(二)内外部关系没理顺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具体到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就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但由于诉讼监督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决定,这种监督权注定是被动的事后监督。只有等到问题发生后才能进行监督和纠正,不能提前介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法院监督中,同样受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强行排除检察机关的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以批复排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如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4]这种审判权与监督权的拉锯、对立屡见不鲜,严重干扰和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利的正常行使。
(三)立法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制度设计不够精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成为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行使的重要原因。[5]诉讼监督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但是先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诉讼监督行为常常是执法无“底气”、行为缺“准绳”。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授权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的“束手束脚”和“放不开”,容易造成管不了甚至懒得管的局面。随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检相应调整了诉讼监督规则条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法律的缺失,还必须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完善相关法律。 三、强化诉讼监督的对策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上位法的修正改正了以往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更重要的我们应解决检察机关自身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行动上的不作为和体制上的阻碍,改革现有的诉讼监督方式、方法,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一)增强监督意识
诉讼监督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是悬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诉讼监督执行的好坏关系到百姓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的廉洁形象、法律的正确施行。所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局、法院领导和干警都应以《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为契机,增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认同感。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要勇于客服“面子”影响,要认识到给公安局和法院“面子”,就是给群众“脸色”,要敢于为了群众利益不给“面子”甚至是“撕破脸”。公安局和法院更应充分认识到监督是约束,但也是保护。面对检察院的“找茬”,勇于查改,配合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提高监督能力
诉讼监督权利的正确严格执行,广大执行者检察干警是关键。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法律敏锐感、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基础,更要有不怕吃苦、一查到底的决心和毅力为砥柱,这样才能保障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监督能力先是要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敏感性,正确及早从举报、申诉、控告材料中发现案件线索,从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次,面对业已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要有足够的纠错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纠正。针对不同的违法行进行相对应的督促整改,并对监督结果进行持续监督。最后,提高诉讼监督能力还要继续加大诉讼监督队伍建设的培训力度,提高诉讼监督干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内部协作
检察院内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基层院要坚持重大监督事项和监 督执法行为向市院请示汇报制度,从源头上强化监督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市级院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人力、硬件设施培训和支持也要加强。应当按照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刑事诉讼监督内涵和特点的要求,摆脱目前的困局。[6]按照这个思路稳步推进的检察院内部大部制改革后,检察院内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案件管理部、公诉批捕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等部门要将掌握的有关诉讼监督线索及时向诉讼监督部移交,扩充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和提高案件质量。
(四)理顺外部关系
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对于工作机制或程序层面上的问题,还应积极会商,通过联席会议和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7]建立公、检、法三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诉讼活动中共同面临的困难、突出问题,增进认识,共同改进。公安、检察和法院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联合开展对诉讼全过程的良性有效监督。二是主动争取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及时将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向人大反应,通过人大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三是加强同纪委的配合,与纪委一起协同办案或及早接收纪委移交的案件都是加强与纪委协作的重要方式。四是支持新闻媒体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和其他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五)扩大影响力
首先开展活动,举行检察院开放日、法制宣讲、法律咨询等活动,开展与群众的互动,增强群众参与诉讼监督活动的力度。其次广开言路,建立检察微博、微信,博客、网站等方式拓宽监督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再次重点宣传,对诉讼监督取得的成绩大力宣传。如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和案中穷追到底的优秀检察官张飚进行重点集中宣传。广大检察机关和干警应当开展活动、广开言路、重点宣传,努力使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迎难而上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邓思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5).
[2]巩富文.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修改和检查机关面临的新挑战及应对策略[EB/OL].陕西检察网.http://www.sn.jcy.gov.cn/0/1/24/30/156/162/3749.htm,2012-9-28.
[3]吕涛.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二元论问题思考[A].甄贞主编.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7.
[4]王建中,翁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关对策[J].河北法学,2012,2,30(2).
[5]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
[6]吕涛,杨红光.刑事诉讼监督新论[J].人民检察,2011(4).
[7]王会甫.试论“小院整合”后诉讼监督机制构建[J].人民检察,2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