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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虚假按揭系列案相继开审:18日、19日两天,涉嫌贷款诈骗罪的陈永隆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连审两天;25日,建行芳村支行原行长张森淼等五名职员被控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芳村区法院受审。
建行芳村支行案最早由审计署发现——2002年,审计署在抽查建行广州市分行下辖八家支行(广州市分行现已并入建行广东省分行)的楼宇按揭贷款时,发现有10亿元是虚假按揭,怀疑是内外勾结作案。
2003年6月,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2年度审计报告时,直接提及“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冒用他人名义,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建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3793万元,有3270万元已无法追回,其中转入该副局长等人个人账户的2576万元全部被提取现金,去向不明。”(详见本刊2003年8月5日号《房贷之癌》一文)
随后,广东省公安厅迅速成立专案组,负责彻查该案。经过一年的侦查,该系列案近日陆续移交司法部门起诉审理。另据《财经》了解,李金华审计报告中所指的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独立,此前已被汕尾市中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杨独立未予上诉。
虚假按揭
在陈永隆一案中,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7年底,陈永隆得知汕尾市立强实业总公司(下称汕尾立强公司)参与投资、由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开发的广州广海花园急需资金,遂找到汕尾立强公司负责人杨独立(原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称他有办法向银行贷款。经杨独立同意后,陈永隆自称汕尾立强公司总经理,采取虚假认购广海花园房地产和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3793.9万元。
根据两案公诉人的控词,虚假按揭涉及四笔贷款——
1998年1月,陈永隆在汕尾组织胡楚城等12人,谎称以上人员为汕尾立强公司职工并伪造高收入证明,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三套住房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并非法出具了购房首期存款凭证,实际上是以“零首付”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1032.2万元。
1998年3月,陈故伎重演,再次组织刘继州等12人,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三套住房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并且用已经取得的第一批贷款支付首期款,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985.7万元。
公诉人举证称,上述“按揭买房”的人月薪仅几百元,但提供的收入证明却月薪近万元或过万元。有的“个人贷款者”贷款额过百万元,每月仅支付利息就须上万元。
1998年11月,陈又向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省行)、建行芳村支行总计贷款700万元,这次是以单位的名义骗贷:陈以虚假资料成立了深圳市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深圳立强公司(汕尾立强公司的子公司)、深圳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两个公司购买广海花园两个商铺的名义,骗取按揭贷款。
1999年3月,陈再次以个人购买广海花园商铺的名义,组织胡小红等八人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1076万元。
为操控贷款,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在建行芳村支行光复中路办事处开设账户,用以接收上述贷款,并使用伪造的广海公司财务专用章,将上述资金分批转账或提现。
检方指控,上述3793.9万元贷款用以支付供楼款928万元,交付各种按揭税费162万元,另转给深圳立强公司742万元,偿还汕尾立强公司欠建行汕尾市分行贷款100万元,杨独立挪用给他人使用130万元,陈永隆等人各项消费31万元,另有逾1700万元由陈永隆藏匿,案发后拒不偿还。
谁是主犯?
在这宗虚假按揭案中,陈永隆被控方视为主犯,同时也是四笔贷款的组织经办者。
但陈在庭审中却坚称自己只是“杨独立的马仔”,所为均受杨独立指使。而公诉人所示杨独立的证词则称,杨对骗贷一事并不知情,由杨亲笔签名的十几份向芳村建行贷款的申请,也是在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而所谓的“不清醒”,就是“陈当时给我点了一支中华烟,我就糊里糊涂地签了” 。
陈当庭反驳称:“他是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我怎能指挥他?只有他指挥我的份。要说他有什么秘密瞒着我倒有可能,我做什么事他怎么可能不知道?”
陈的辩护人也指出,根据杨独立的几份前后矛盾的证言推断,杨出具了虚假证言。作为汕尾公安局前副局长,杨不可能被蒙蔽数年。
由于汕尾市司法部门拒绝向《财经》提供杨独立的起诉及审判资料,杨、陈二人之间究竟有何利益关系,至今尚不得而知。
另据《财经》了解,从1998年开始,汕尾立强公司与广海公司合作投资开发广海花园,并获得后者授权,允许其帮助销售广海花园两栋住宅楼。汕尾立强公司是国有企业,涉案人员均称该公司是汕尾市公安局的公司,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杨独立实际上是汕尾立强公司的负责人,而深圳立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是杨独立的女儿。
知情人透露,汕尾立强公司参与投资广海项目,曾在汕尾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当地建设银行3000多万元的借款。之后,汕尾立强公司从建行芳村支行获得的贷款,就有一部分是用来偿还建行汕尾分行的贷款。
银行漏洞
陈永隆等人骗取近4000万元的巨额房贷,银行内部人员显然难辞其咎。
据检方指控,1997年底,自称汕尾立强公司总经理的陈永隆,先后与建行芳村支行房信科职员林群海、陈炎斌、徐巧红及支行行长张森淼结识,之后又与该行光复路办事处主任黄建龙结识。经与林群海和陈炎斌商量,决定以内部员工虚假购买广海花园住宅的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
1998年1月,陈永隆以广海公司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办理广海花园住宅按揭贷款,林群海、陈炎斌二人明知该项目已在建行广州天河支行开设监控账户,按照规定无法再开设监控账户,仍伙同黄健龙帮助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在光复路办事处开设了一个用于接收贷款的一般结算账户(非监控账户)。
继而,黄健龙明知陈永隆首期款不足,但根据张森淼的授意,在陈实际并无资金存入的情况下,为其反复存取,并非法出具了12本只有存款记录而故意不打印取款记录的存折,顺利掩盖了“零首付”的事实。
1998年10月间,陈永隆欲以深圳立强公司购买广海花园商铺的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张森淼等人告知其申请的贷款数额超标,必须以两个公司的名义申请。为此,陈以虚假资料成立了深圳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立强公司共同申请贷款。林群海、徐巧红、张森淼作为该笔贷款的三级审核人,违规审批了该笔贷款。
据此,检方指控张森淼、陈炎斌、徐巧红、林群海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指控黄健龙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庭审中,建行芳村支行的上述被告对指控予以否认。张森淼、陈炎斌、徐巧红等人作为不同层级的贷款审核人,均强调摆在自己面前的贷款申请资料是齐全的,其申请条件也符合银行的规定。
但上述辩词并不能掩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必须满足六项条件,其中包括“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本案中三笔个人按揭贷款的申请人均为异地申请人,信用风险本来就已偏高,但银行竟然未对这些人的实际职务与收入情况详加审查;此外,第一笔贷款的申请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在同一时间每人申请三套高价住宅,其中的破绽也居然未引起警觉。
虚假按揭案也暴露了银行内控制度的漏洞:陈永隆以深圳立强公司名义提交的贷款申请,须由建行广州市分行负责审核,但该分行同样没有发现问题。
另外,上述四笔房屋按揭贷款发生在1998年到1999年间,贷款人早在2000年初就已断供,但在建行内部,这些贷款却只被视为一般的不良贷款,直到2002年审计署抽查,才暴露出了虚假按揭的真相。
建行芳村支行职员涉嫌金融犯罪案备受广州银行业界关注。8月25日该案在芳村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旁听人员达40余人,除了被告家属,有相当多的人是银行工作人员。
庭审中,虽然控方举出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却没有提供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旁听的建行芳村支行的员工据此认为,他们的同事不应该被定罪。
“如果他们被定罪,会对银行员工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以后还有谁敢做业务呢?我们只不过打一份工啊……”一位员工对《财经》说,他们自发来旁听,除了关心同事,还因为该案判决结果将关系到他们今后的自身利益。
这位员工还表示,造成银行体系不良贷款有多种原因,银行间竞争激烈、基层的业绩压力很大,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多的一个客观原因,如果到头来都要由银行的基层职员“埋单”,甚至付出坐牢的代价,多多少少会令人感到不公。
另据知情人士向《财经》透露,在审计署查出建行广州分行下辖八家支行的10亿元虚假按揭案后,有的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处理,有的还升了职。而其中涉及的数亿元虚假按揭项目,最后只是由建行作了内部处理,并未移交司法部门。
建行芳村支行案最早由审计署发现——2002年,审计署在抽查建行广州市分行下辖八家支行(广州市分行现已并入建行广东省分行)的楼宇按揭贷款时,发现有10亿元是虚假按揭,怀疑是内外勾结作案。
2003年6月,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2年度审计报告时,直接提及“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冒用他人名义,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建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3793万元,有3270万元已无法追回,其中转入该副局长等人个人账户的2576万元全部被提取现金,去向不明。”(详见本刊2003年8月5日号《房贷之癌》一文)
随后,广东省公安厅迅速成立专案组,负责彻查该案。经过一年的侦查,该系列案近日陆续移交司法部门起诉审理。另据《财经》了解,李金华审计报告中所指的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独立,此前已被汕尾市中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杨独立未予上诉。
虚假按揭
在陈永隆一案中,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7年底,陈永隆得知汕尾市立强实业总公司(下称汕尾立强公司)参与投资、由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开发的广州广海花园急需资金,遂找到汕尾立强公司负责人杨独立(原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称他有办法向银行贷款。经杨独立同意后,陈永隆自称汕尾立强公司总经理,采取虚假认购广海花园房地产和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3793.9万元。
根据两案公诉人的控词,虚假按揭涉及四笔贷款——
1998年1月,陈永隆在汕尾组织胡楚城等12人,谎称以上人员为汕尾立强公司职工并伪造高收入证明,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三套住房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并非法出具了购房首期存款凭证,实际上是以“零首付”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1032.2万元。
1998年3月,陈故伎重演,再次组织刘继州等12人,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三套住房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并且用已经取得的第一批贷款支付首期款,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985.7万元。
公诉人举证称,上述“按揭买房”的人月薪仅几百元,但提供的收入证明却月薪近万元或过万元。有的“个人贷款者”贷款额过百万元,每月仅支付利息就须上万元。
1998年11月,陈又向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省行)、建行芳村支行总计贷款700万元,这次是以单位的名义骗贷:陈以虚假资料成立了深圳市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深圳立强公司(汕尾立强公司的子公司)、深圳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两个公司购买广海花园两个商铺的名义,骗取按揭贷款。
1999年3月,陈再次以个人购买广海花园商铺的名义,组织胡小红等八人向建行芳村支行贷款1076万元。
为操控贷款,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在建行芳村支行光复中路办事处开设账户,用以接收上述贷款,并使用伪造的广海公司财务专用章,将上述资金分批转账或提现。
检方指控,上述3793.9万元贷款用以支付供楼款928万元,交付各种按揭税费162万元,另转给深圳立强公司742万元,偿还汕尾立强公司欠建行汕尾市分行贷款100万元,杨独立挪用给他人使用130万元,陈永隆等人各项消费31万元,另有逾1700万元由陈永隆藏匿,案发后拒不偿还。
谁是主犯?
在这宗虚假按揭案中,陈永隆被控方视为主犯,同时也是四笔贷款的组织经办者。
但陈在庭审中却坚称自己只是“杨独立的马仔”,所为均受杨独立指使。而公诉人所示杨独立的证词则称,杨对骗贷一事并不知情,由杨亲笔签名的十几份向芳村建行贷款的申请,也是在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而所谓的“不清醒”,就是“陈当时给我点了一支中华烟,我就糊里糊涂地签了” 。
陈当庭反驳称:“他是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我怎能指挥他?只有他指挥我的份。要说他有什么秘密瞒着我倒有可能,我做什么事他怎么可能不知道?”
陈的辩护人也指出,根据杨独立的几份前后矛盾的证言推断,杨出具了虚假证言。作为汕尾公安局前副局长,杨不可能被蒙蔽数年。
由于汕尾市司法部门拒绝向《财经》提供杨独立的起诉及审判资料,杨、陈二人之间究竟有何利益关系,至今尚不得而知。
另据《财经》了解,从1998年开始,汕尾立强公司与广海公司合作投资开发广海花园,并获得后者授权,允许其帮助销售广海花园两栋住宅楼。汕尾立强公司是国有企业,涉案人员均称该公司是汕尾市公安局的公司,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杨独立实际上是汕尾立强公司的负责人,而深圳立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是杨独立的女儿。
知情人透露,汕尾立强公司参与投资广海项目,曾在汕尾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当地建设银行3000多万元的借款。之后,汕尾立强公司从建行芳村支行获得的贷款,就有一部分是用来偿还建行汕尾分行的贷款。
银行漏洞
陈永隆等人骗取近4000万元的巨额房贷,银行内部人员显然难辞其咎。
据检方指控,1997年底,自称汕尾立强公司总经理的陈永隆,先后与建行芳村支行房信科职员林群海、陈炎斌、徐巧红及支行行长张森淼结识,之后又与该行光复路办事处主任黄建龙结识。经与林群海和陈炎斌商量,决定以内部员工虚假购买广海花园住宅的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
1998年1月,陈永隆以广海公司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办理广海花园住宅按揭贷款,林群海、陈炎斌二人明知该项目已在建行广州天河支行开设监控账户,按照规定无法再开设监控账户,仍伙同黄健龙帮助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在光复路办事处开设了一个用于接收贷款的一般结算账户(非监控账户)。
继而,黄健龙明知陈永隆首期款不足,但根据张森淼的授意,在陈实际并无资金存入的情况下,为其反复存取,并非法出具了12本只有存款记录而故意不打印取款记录的存折,顺利掩盖了“零首付”的事实。
1998年10月间,陈永隆欲以深圳立强公司购买广海花园商铺的名义,向建行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张森淼等人告知其申请的贷款数额超标,必须以两个公司的名义申请。为此,陈以虚假资料成立了深圳立强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立强公司共同申请贷款。林群海、徐巧红、张森淼作为该笔贷款的三级审核人,违规审批了该笔贷款。
据此,检方指控张森淼、陈炎斌、徐巧红、林群海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指控黄健龙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庭审中,建行芳村支行的上述被告对指控予以否认。张森淼、陈炎斌、徐巧红等人作为不同层级的贷款审核人,均强调摆在自己面前的贷款申请资料是齐全的,其申请条件也符合银行的规定。
但上述辩词并不能掩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必须满足六项条件,其中包括“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本案中三笔个人按揭贷款的申请人均为异地申请人,信用风险本来就已偏高,但银行竟然未对这些人的实际职务与收入情况详加审查;此外,第一笔贷款的申请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在同一时间每人申请三套高价住宅,其中的破绽也居然未引起警觉。
虚假按揭案也暴露了银行内控制度的漏洞:陈永隆以深圳立强公司名义提交的贷款申请,须由建行广州市分行负责审核,但该分行同样没有发现问题。
另外,上述四笔房屋按揭贷款发生在1998年到1999年间,贷款人早在2000年初就已断供,但在建行内部,这些贷款却只被视为一般的不良贷款,直到2002年审计署抽查,才暴露出了虚假按揭的真相。
建行芳村支行职员涉嫌金融犯罪案备受广州银行业界关注。8月25日该案在芳村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旁听人员达40余人,除了被告家属,有相当多的人是银行工作人员。
庭审中,虽然控方举出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却没有提供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旁听的建行芳村支行的员工据此认为,他们的同事不应该被定罪。
“如果他们被定罪,会对银行员工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以后还有谁敢做业务呢?我们只不过打一份工啊……”一位员工对《财经》说,他们自发来旁听,除了关心同事,还因为该案判决结果将关系到他们今后的自身利益。
这位员工还表示,造成银行体系不良贷款有多种原因,银行间竞争激烈、基层的业绩压力很大,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多的一个客观原因,如果到头来都要由银行的基层职员“埋单”,甚至付出坐牢的代价,多多少少会令人感到不公。
另据知情人士向《财经》透露,在审计署查出建行广州分行下辖八家支行的10亿元虚假按揭案后,有的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处理,有的还升了职。而其中涉及的数亿元虚假按揭项目,最后只是由建行作了内部处理,并未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