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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无疑打破了以往作品仅能由人类创作的模式,亦是科技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挑战。虽然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类人性"的特点,但其尚不足以挑战民事主体传统理论,在现阶段仍应以坚守民事主体传统理论为宜。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上,应坚持以"独创性"为标准;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确定上,则应逐步建立起以创作者(编程者、使用者或所有者)为主、以投资者为辅的权属规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