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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分别于1919年和1934年制定《县自治法》,这两部法律在法律用语、自治事项的范围和议会选举权上的差异体现了民国时期民权观念的变迁。自治法规的差异和民权观念的变迁,既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的自身性质有关,又与民权观念的传播和影响程度有关,还与这两个时期的民权实践有关。两部《县自治法》的对比,也说明立法是一项涉及诸多层面的系统工程,传统制度与传统文化、立法者自身的立场、观念和价值追求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都会对法律内容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进步性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