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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197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销售人员,终止日期为2004年12月5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王某续签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则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劳动争议。在此后的仲裁和诉讼中,王某的请求均得到支持。法院要求双方在1个月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判决生效后,在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安排王某从事警卫工作。王某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不到岗。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劳动仲栽委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