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拒执罪对于治理执行难颇具意义,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发挥实效,存在着刑事打击效果不佳、诉讼过程衔接不畅等问题。无论是公诉模式之中的角色混乱、职能僭越,还是自诉模式中的取证能力不足,都使拒执罪中侦查权力的重新分配成为必要与可能。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整合、权力效益最大化以及执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应该将拒执罪中的侦查权进行重新分配。赋权之后,不仅要求司法警察严格恪守权力运行原则,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限制权力的方式来保障司法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克制与谦抑。
【关键词】司法警察
【关键词】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