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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监督及法律制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偿,现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起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而关于如何保护,则必须从诉讼范围上理清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确定如公害案件、反垄断案件等特殊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