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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法治体系不断构建的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关系大局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以法律为工具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是当前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最佳选择。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环境保护的司法问题和原因,结合环境立法保护机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立法保护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指出,“要加快建立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些都从宏观上表明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越来越尊重环境保护,表明当前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最佳选择应当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机制建设,注重环境保护的法制进程,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自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我国现代环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现已发展成一个独立且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其立法成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有着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立法内容相对完善
除《环境保护法》以广泛涉及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了综合性的保护之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不同领域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1.资源保护领域。随着环境保护得到不断重视,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规定了诸多资源保护的内容,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的内容设置的频率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的立法中,诸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均有专门法条甚至专章对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恢复原貌等内容进行规定。
2.生态保护领域。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日趋健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出台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7月6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起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
3.污染防治领域。我国污染防治领域非常全面,陆续颁布了诸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还有专门针对电磁辐射、规范农药使用和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的立法保障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特殊领域的环境保护通过特别立法予以加强
一些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综合性的环境立法难以提供有效保护的领域,对此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四)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特殊领域等专门立法之外,我国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刑法》中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农业法》以专章设置了“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i《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有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义务;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列有专章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内容。
二、我国环境立法保护的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永续生存提供了有效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对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如下:
(一)环境立法保护理念尚需建立
人们的传统生态价值观认为“人为中心”,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均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此种观念会导致“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环境可恢复,须先为经济让步”等错误理念的滋生甚至泛滥,从而阻碍了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一些重要环保领域,立法保护仍不够完备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得到了有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空白缺位的现象,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环境保护立法、执法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可以发现其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如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为主现象,以致在实践中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建议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环境保护领域,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实施体系、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正确环境保护法制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重视人、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共存的目的。一是需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考虑法制在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应以持续发展的思维,确立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三是应当具备尊重自然的立法精神,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平等看待其他生命物种,注重维持各类物种间平衡发展的关系。
(二)加快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而言,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不相适应。必须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进程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是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步伐,填补环保立法的空白领域,不断完善现行环保法制体系。二是加快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当中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法条;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性研究,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四是重视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积极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治有益经验。
(三)多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监督;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设,三是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违法成本,坚决克服以罚代刑、提前交罚、定期交罚等一罚了事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设立专门专业性的环境类审判业务庭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庭室的职能一般按照所处理案件的法律性质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划分,诸如民庭、刑庭、行政庭、经济庭等。但仅从案件的法律性质划分庭室职能,对于环境类纠纷的案件来说并不适用。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新型的法律体系,如按照传统法律门类的划分,环境保护法就具有跨法域的特征,其与生俱来的综合性更给涉及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同时,环境保护类审判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性高、审判程序复杂,要求审判法官既具备极高的法律素养,又要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技术知识,同时,还应具有相当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够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做出科学而准确的评判。传统的诉讼过程与现有法官的素质,均不利于对环境保护纠纷这一新型法律诉讼关系的有效调解。因而,成立专门的审判法庭,培养具有相关专业素养的法官队伍势在必行,同时这也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国的立法的又一大飞跃,使环境的司法保护更上一个里程碑,我们期待着立法的不断完善,通过立法去规制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推动我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关键词】生态环境;立法保护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指出,“要加快建立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些都从宏观上表明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越来越尊重环境保护,表明当前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最佳选择应当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机制建设,注重环境保护的法制进程,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自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我国现代环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现已发展成一个独立且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其立法成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有着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立法内容相对完善
除《环境保护法》以广泛涉及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了综合性的保护之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不同领域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1.资源保护领域。随着环境保护得到不断重视,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规定了诸多资源保护的内容,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的内容设置的频率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的立法中,诸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均有专门法条甚至专章对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恢复原貌等内容进行规定。
2.生态保护领域。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日趋健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出台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7月6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起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
3.污染防治领域。我国污染防治领域非常全面,陆续颁布了诸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还有专门针对电磁辐射、规范农药使用和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的立法保障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特殊领域的环境保护通过特别立法予以加强
一些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综合性的环境立法难以提供有效保护的领域,对此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四)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特殊领域等专门立法之外,我国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刑法》中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农业法》以专章设置了“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i《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有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义务;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列有专章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内容。
二、我国环境立法保护的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永续生存提供了有效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对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如下:
(一)环境立法保护理念尚需建立
人们的传统生态价值观认为“人为中心”,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均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此种观念会导致“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环境可恢复,须先为经济让步”等错误理念的滋生甚至泛滥,从而阻碍了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一些重要环保领域,立法保护仍不够完备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得到了有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空白缺位的现象,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环境保护立法、执法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可以发现其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如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为主现象,以致在实践中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建议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环境保护领域,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实施体系、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正确环境保护法制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重视人、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共存的目的。一是需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考虑法制在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应以持续发展的思维,确立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三是应当具备尊重自然的立法精神,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平等看待其他生命物种,注重维持各类物种间平衡发展的关系。
(二)加快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而言,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不相适应。必须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进程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是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步伐,填补环保立法的空白领域,不断完善现行环保法制体系。二是加快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当中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法条;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性研究,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四是重视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积极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治有益经验。
(三)多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监督;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设,三是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违法成本,坚决克服以罚代刑、提前交罚、定期交罚等一罚了事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设立专门专业性的环境类审判业务庭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庭室的职能一般按照所处理案件的法律性质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划分,诸如民庭、刑庭、行政庭、经济庭等。但仅从案件的法律性质划分庭室职能,对于环境类纠纷的案件来说并不适用。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新型的法律体系,如按照传统法律门类的划分,环境保护法就具有跨法域的特征,其与生俱来的综合性更给涉及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同时,环境保护类审判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性高、审判程序复杂,要求审判法官既具备极高的法律素养,又要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技术知识,同时,还应具有相当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够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做出科学而准确的评判。传统的诉讼过程与现有法官的素质,均不利于对环境保护纠纷这一新型法律诉讼关系的有效调解。因而,成立专门的审判法庭,培养具有相关专业素养的法官队伍势在必行,同时这也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国的立法的又一大飞跃,使环境的司法保护更上一个里程碑,我们期待着立法的不断完善,通过立法去规制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推动我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