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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依法治理不同程度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农村依法治理的核心和重点则是如何实现村民自治 ,把村民自治引入合法、有序的轨道 ,更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考虑如何将农村地区特有的习惯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调适 ,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更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中合理、有利的部份加以吸收和保护。在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变通适用村民自治方式既可以从立法上消除习惯法与村委会组织法互相冲突的矛盾 ,又可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加以利用和保护 ,最终就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