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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中西经济法差异的倾向,导致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脱离实践而遭受质疑。对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认识和思考只有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立足于中西方经济发展的差异,走独立发展的道路,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差异;独立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经济法诞生在市场经济的温床中,"市场缺陷-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逻辑公式在经济法的两个源头都是成立的。确实,中西方经济法都要去担任克服"市场失灵"的任务,然而,由于两者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规律不同,导致两者在发展道路上存在根本的差异,当今许多学者却忽视了这一点。当前,把握中国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促进中国经济法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基础的独立性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于不完善、不成熟的市场。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小农自然经济,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在经济建设的探索中,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此后,我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为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市场"未雨绸缪"、为市场的形成打下基础,而不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完成的。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方式的独立性法律的产生可分为自然演变型和人为推动型两种,中国应当属于后者。中国经济法主要是党和政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和国际竞争的需求而发展的,不同于西方--由于"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经济法。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
二、中国经济法任务的独立性
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不是源于"市场失灵"而是源于"市场缺失",源于中国政府对市场的培育,源于政府重新界定自身职能以及干预经济方式的改变。从作用、任务、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法都应有自身的特点。在法学被西方范式统治的今天,强调我国经济法独立性这个命题尤为重要。邓正来教授批评中国法学受"西方现代性范式"的支配,一直"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用西方的范式"界定和评价中国的现状、建构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构建自己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已成为中国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市场。尽管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市场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实现社会市场经济还需要很长时间建设。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方面的改革,首先是从法律法规上去改变"重计划、轻市场"的理念,得从我国经济法的变革开始。1978年以来的经济法始终在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建设,从最初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到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再到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是在着力培育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奠定市场调节的主导地位。中国经济法取得的这些成就表明了中国经济法的"育婴"的重要性,算得上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门槛育婴"而不是"提高门槛逐客",尽力培育市场。
(二)中国经济法的另一任务是着重限制管理者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从"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层面看是私权的泛滥,西方一直追求"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对于市场来说,政府的"万能管制"使得市场主体产生了思维的惰性。市场主体畏惧拥有权力的政府机关,政府不是充当西方国家的"守夜人"角色,而是"管家"。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要真正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转变,而且要树立尊重权利和控制权力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授权性质的,给予市场主体的权利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三)中国经济法在规制垄断上主要是反行政垄断"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环境污染、垄断、外部性等社会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应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呼唤中国《反垄断法》早日出台。但是中国存在明显的经济垄断吗?有学者指出,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尽管在效率方面有了明显改善,但企业普遍缺乏规模、垄断力不够、缺乏和国际资本大鳄进行竞争的能力,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是垄断,而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低、创收能力差和垄断能力差等问题。
三、中国经济法的独立发展方向
中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道路应该是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关注中国经济建设的现实问题。针对以上提出的中国经济法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一)切实将市场经济平等的理念贯彻到立法当中这主要要求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给予同等的待遇,我国现阶段尽管对于私营、"三资企业"给予了高待遇,但是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改革。现行企业立法中有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和国有国营企业法五种立法同时并存,并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给予不同的待遇。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经济立法越来越注意坚持平等精神,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负,改变了以前内外有别的格局,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避免政府干预过多作为规范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在促进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中有着特殊作用,它与中国行政法共同完成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任务。首先,经济法要明确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范围,使政府从原来的一些职能中退出来。其次,把握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度",规定宏观调控力度的原则,注意主要采取间接调控的方式,确立各级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对象范围和程序等。
(三)优化经济法执法机制,建立经济法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法虽然立法较多,但是总体上发挥的力度不够,作为建设中国市场的"主力军",优化执法势在必行。经济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偏好,从而偏离了经济法立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意,使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得不到实现。在实践中,经济法执法主要存在许多不良执法行为。为了克服这些不良执法行为,我们除了需要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改革政府:改变执法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引入效率动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刘洪臻,走向现代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版),2003.
[3]王亚南,浅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J], 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13).
[4]王红霞,经济法功能实证研究 --实证社会学的进路 [J],法学评论2008,(2).
作者简介:胡炫,男,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差异;独立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经济法诞生在市场经济的温床中,"市场缺陷-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逻辑公式在经济法的两个源头都是成立的。确实,中西方经济法都要去担任克服"市场失灵"的任务,然而,由于两者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规律不同,导致两者在发展道路上存在根本的差异,当今许多学者却忽视了这一点。当前,把握中国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促进中国经济法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基础的独立性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于不完善、不成熟的市场。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小农自然经济,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在经济建设的探索中,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此后,我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为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市场"未雨绸缪"、为市场的形成打下基础,而不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完成的。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方式的独立性法律的产生可分为自然演变型和人为推动型两种,中国应当属于后者。中国经济法主要是党和政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和国际竞争的需求而发展的,不同于西方--由于"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经济法。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
二、中国经济法任务的独立性
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不是源于"市场失灵"而是源于"市场缺失",源于中国政府对市场的培育,源于政府重新界定自身职能以及干预经济方式的改变。从作用、任务、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法都应有自身的特点。在法学被西方范式统治的今天,强调我国经济法独立性这个命题尤为重要。邓正来教授批评中国法学受"西方现代性范式"的支配,一直"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用西方的范式"界定和评价中国的现状、建构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构建自己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已成为中国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市场。尽管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市场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实现社会市场经济还需要很长时间建设。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方面的改革,首先是从法律法规上去改变"重计划、轻市场"的理念,得从我国经济法的变革开始。1978年以来的经济法始终在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建设,从最初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到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再到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是在着力培育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奠定市场调节的主导地位。中国经济法取得的这些成就表明了中国经济法的"育婴"的重要性,算得上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门槛育婴"而不是"提高门槛逐客",尽力培育市场。
(二)中国经济法的另一任务是着重限制管理者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从"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层面看是私权的泛滥,西方一直追求"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对于市场来说,政府的"万能管制"使得市场主体产生了思维的惰性。市场主体畏惧拥有权力的政府机关,政府不是充当西方国家的"守夜人"角色,而是"管家"。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要真正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转变,而且要树立尊重权利和控制权力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授权性质的,给予市场主体的权利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三)中国经济法在规制垄断上主要是反行政垄断"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环境污染、垄断、外部性等社会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应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呼唤中国《反垄断法》早日出台。但是中国存在明显的经济垄断吗?有学者指出,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尽管在效率方面有了明显改善,但企业普遍缺乏规模、垄断力不够、缺乏和国际资本大鳄进行竞争的能力,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是垄断,而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低、创收能力差和垄断能力差等问题。
三、中国经济法的独立发展方向
中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道路应该是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关注中国经济建设的现实问题。针对以上提出的中国经济法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一)切实将市场经济平等的理念贯彻到立法当中这主要要求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给予同等的待遇,我国现阶段尽管对于私营、"三资企业"给予了高待遇,但是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改革。现行企业立法中有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和国有国营企业法五种立法同时并存,并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给予不同的待遇。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经济立法越来越注意坚持平等精神,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负,改变了以前内外有别的格局,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避免政府干预过多作为规范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在促进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中有着特殊作用,它与中国行政法共同完成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任务。首先,经济法要明确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范围,使政府从原来的一些职能中退出来。其次,把握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度",规定宏观调控力度的原则,注意主要采取间接调控的方式,确立各级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对象范围和程序等。
(三)优化经济法执法机制,建立经济法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法虽然立法较多,但是总体上发挥的力度不够,作为建设中国市场的"主力军",优化执法势在必行。经济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偏好,从而偏离了经济法立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意,使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得不到实现。在实践中,经济法执法主要存在许多不良执法行为。为了克服这些不良执法行为,我们除了需要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改革政府:改变执法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引入效率动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刘洪臻,走向现代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版),2003.
[3]王亚南,浅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J], 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13).
[4]王红霞,经济法功能实证研究 --实证社会学的进路 [J],法学评论2008,(2).
作者简介:胡炫,男,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