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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朝是汉民族建立的最后一个统一、稳定的封建王朝,它的很多制度和治国理念都代表了古代封建王朝的最高成就。它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寒,讨过饭放过牛,当过游方和尚,崛起于社会最底层,最后得了天下。所以他对百姓疾苦深有体会,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当他一统天下后便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大力整治贪腐问题。造就了洪武年间清廉的官吏系统,但历史证明朱元璋政治贪腐的措施是没有长久生命力的。洪武之后,明朝的贪腐问题又死灰复燃,并迅速导致了明朝的腐败,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使明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腐败的朝代之一。以史为鉴可以明兴衰知更替。我国现在也面临着严峻的腐败问题,此时重温明朝的反腐历史对我们将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明朝 反腐败 监察 全民反腐
一、明朝反腐制度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寒崛起于社会的最底层,他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受贪官污吏的迫害。所以他在建立明朝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制度来遏制贪腐问题的滋生,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严酷、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惩治贪腐份子
明洪武七年制定了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并且更为严厉。如:《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四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明初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亲自主持编订了《大诰》,它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大诰》中对贪官污吏的惩处比《大明律》还要重。如,在《大诰》四编236条中,惩贪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诰》则规定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如明律规定:官吏犯赃,计赃科罪,凡不枉法,均不处死刑;但《大诰》却有众多官吏因不枉法赃罪被凌迟或枭首。
(二) 建立完善、严密的监察体系
为了确保封建官僚机构的正常运作,防范和抑制官场腐败,同时也为了将各级官吏置于自己的严密监控之下,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开始对中央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废除了元朝的御史台,改设都察院。都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院长官,另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贰。朱元璋将都察院都御史职责明确为:“专纠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劾。”由此可见,明朝所设都察院的一大功能便是惩治贪腐。
另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名为巡按御史。虽然他的品级不过七品,但权力很大,“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奸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六科给事中的设立,是为了监察中央吏、户、礼、兵、工、刑六部的活动。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设立了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都给事中秩正七品,左右都给事中秩从七品。按规定,凡以皇上名义发出的刺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若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奏报。全国各全国各地上报给皇上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按类抄报各部,并提出驳正意见。
二、明朝式反腐的失败
朱元璋即位后,对腐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活动,他采用各种严刑峻法和严密的监察制度对贪官污吏进行惩处和监督,这种治理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收到了显著效果,使腐败在洪武时期一度几乎绝迹。但是在他统治后期,由于放松了法律管制,腐败活动又死灰复燃,迅速导致了明朝的腐败,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使明朝成为最为腐败的封建王朝之一。造成明朝式反腐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以严刑峻法来防腐不可长久
产生腐败的原因在于不平等的官员同民的特权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使官员成为高踞于人民头上的社会的主人,形成自己的特权地位,这种特权地位,使得官员不可能处于社会的平等监督之下,因此必然形成依靠这种特殊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从而贪污腐败现象,随着土地兼并和伴隨而来的地主阶级特权的不断扩大,各种巧取豪夺、从而贪污腐败现象也必然随之而愈演愈烈;仅仅靠严刑峻法,并不能改变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无法根除腐败,而封建制度恰是维护和确认这种特权关系的存在的,因此在它的制度范围内不仅是无法根除腐败的,而且也无法制止腐败的蔓延扩大,一旦人亡政息或政策、情况等主客观因素改变,腐败现象就会恢复并且蔓延起来。
(二)监察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其一,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围绕巩固皇权和封建专制君主制度而设定,对于监察制度也是如此。明代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是操纵在皇帝手中。对于贪官污吏的腐败该不该惩治,该何时惩治,惩治到何种程度,以及惩治的范围与力度并不是取决腐败分子罪行的大小、危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取决于他个人的利害得失。反腐只能围绕着皇帝来运行,所以这一制度也受着人治中人亡政息规律的制约。
其二,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发展得比较完备,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巩固皇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毕竟这些监察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组成,因此,其自身必然随着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败,统治集团的日益腐化而蜕化变质,最终沦为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各个利益派别争权夺势的工具,从而失去了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
三、明朝式反腐的历史意义
从明朝的反腐历史中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要想治理腐败,不能再沿袭过去的那种严刑峻法的反腐败方式,而必须依靠社会监督来实现对腐败的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治腐败的发生和蔓延。而要想实现社会对国家官员的监督,就必须实现言论自由,给新闻言论以独立的话语权利,使之能充分地、公开地、及时地揭露各种腐败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受到了很大限制,对于国家的高级官员特别是中央官员,社会监督实际上是个盲区,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权利也由此表现为处于不完整状态,只有将所有官员一律置于平等地位地接受监督,反腐败措施才能产生效果,如果高层官员可以逃避舆论的监督,则反腐败就不可能彻底,整个官员群体也不可能处于真正有效的监督之下,因此,对官员的监督的最关键部分事实上是对高级官员的监督,而这一点,恰是现在的中国所欠缺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将监督的权力给与广大的群众,只有依靠群众的监督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防治好贪污。
参考文献:
[1]宋志明编.贺麟著.贺麟新儒学论著辑要——儒家思想的新开展[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
[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1988.
[4]费正清.张理京译.美国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5]怀效锋 大明律(点校本)点校[M].沈阳:辽沈书社,1990.
作者简介: 王春雷(1990—),男,汉族,籍贯:安徽滁州,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郑珊珊(1990—),女,汉族,籍贯:山东德州,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明朝 反腐败 监察 全民反腐
一、明朝反腐制度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寒崛起于社会的最底层,他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受贪官污吏的迫害。所以他在建立明朝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制度来遏制贪腐问题的滋生,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严酷、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惩治贪腐份子
明洪武七年制定了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并且更为严厉。如:《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四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明初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亲自主持编订了《大诰》,它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大诰》中对贪官污吏的惩处比《大明律》还要重。如,在《大诰》四编236条中,惩贪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诰》则规定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如明律规定:官吏犯赃,计赃科罪,凡不枉法,均不处死刑;但《大诰》却有众多官吏因不枉法赃罪被凌迟或枭首。
(二) 建立完善、严密的监察体系
为了确保封建官僚机构的正常运作,防范和抑制官场腐败,同时也为了将各级官吏置于自己的严密监控之下,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开始对中央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废除了元朝的御史台,改设都察院。都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院长官,另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贰。朱元璋将都察院都御史职责明确为:“专纠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劾。”由此可见,明朝所设都察院的一大功能便是惩治贪腐。
另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名为巡按御史。虽然他的品级不过七品,但权力很大,“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奸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六科给事中的设立,是为了监察中央吏、户、礼、兵、工、刑六部的活动。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设立了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都给事中秩正七品,左右都给事中秩从七品。按规定,凡以皇上名义发出的刺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若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奏报。全国各全国各地上报给皇上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按类抄报各部,并提出驳正意见。
二、明朝式反腐的失败
朱元璋即位后,对腐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活动,他采用各种严刑峻法和严密的监察制度对贪官污吏进行惩处和监督,这种治理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收到了显著效果,使腐败在洪武时期一度几乎绝迹。但是在他统治后期,由于放松了法律管制,腐败活动又死灰复燃,迅速导致了明朝的腐败,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使明朝成为最为腐败的封建王朝之一。造成明朝式反腐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以严刑峻法来防腐不可长久
产生腐败的原因在于不平等的官员同民的特权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使官员成为高踞于人民头上的社会的主人,形成自己的特权地位,这种特权地位,使得官员不可能处于社会的平等监督之下,因此必然形成依靠这种特殊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从而贪污腐败现象,随着土地兼并和伴隨而来的地主阶级特权的不断扩大,各种巧取豪夺、从而贪污腐败现象也必然随之而愈演愈烈;仅仅靠严刑峻法,并不能改变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无法根除腐败,而封建制度恰是维护和确认这种特权关系的存在的,因此在它的制度范围内不仅是无法根除腐败的,而且也无法制止腐败的蔓延扩大,一旦人亡政息或政策、情况等主客观因素改变,腐败现象就会恢复并且蔓延起来。
(二)监察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其一,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围绕巩固皇权和封建专制君主制度而设定,对于监察制度也是如此。明代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是操纵在皇帝手中。对于贪官污吏的腐败该不该惩治,该何时惩治,惩治到何种程度,以及惩治的范围与力度并不是取决腐败分子罪行的大小、危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取决于他个人的利害得失。反腐只能围绕着皇帝来运行,所以这一制度也受着人治中人亡政息规律的制约。
其二,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发展得比较完备,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巩固皇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毕竟这些监察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组成,因此,其自身必然随着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败,统治集团的日益腐化而蜕化变质,最终沦为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各个利益派别争权夺势的工具,从而失去了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
三、明朝式反腐的历史意义
从明朝的反腐历史中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要想治理腐败,不能再沿袭过去的那种严刑峻法的反腐败方式,而必须依靠社会监督来实现对腐败的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治腐败的发生和蔓延。而要想实现社会对国家官员的监督,就必须实现言论自由,给新闻言论以独立的话语权利,使之能充分地、公开地、及时地揭露各种腐败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受到了很大限制,对于国家的高级官员特别是中央官员,社会监督实际上是个盲区,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权利也由此表现为处于不完整状态,只有将所有官员一律置于平等地位地接受监督,反腐败措施才能产生效果,如果高层官员可以逃避舆论的监督,则反腐败就不可能彻底,整个官员群体也不可能处于真正有效的监督之下,因此,对官员的监督的最关键部分事实上是对高级官员的监督,而这一点,恰是现在的中国所欠缺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将监督的权力给与广大的群众,只有依靠群众的监督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防治好贪污。
参考文献:
[1]宋志明编.贺麟著.贺麟新儒学论著辑要——儒家思想的新开展[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
[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1988.
[4]费正清.张理京译.美国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5]怀效锋 大明律(点校本)点校[M].沈阳:辽沈书社,1990.
作者简介: 王春雷(1990—),男,汉族,籍贯:安徽滁州,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郑珊珊(1990—),女,汉族,籍贯:山东德州,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