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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和大数据贸易时代的到来,著作人身权流转的司法案例和社会现象频频发生,学术界开始为该权利的可流转性寻求理论上的支撑。然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人身权一直被视为民事主体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该权利的流转行为也一向被法律所禁止。著作人身权虽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利,但其作为私权,仍宜将不可流转性作为基本属性。从既有理论缺陷出发,尝试构建著作人身权不可流转理论之框架,既具有现实意义,亦对修订中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有关著作人身权权利行使的制度设计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