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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诉讼法理及比较法上的启示,2012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于第151条增加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应定位为效力规定。侦查人员如果违反该规定实施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产生相应的程序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应当正视立法上出现的新变化,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对违反该规定的侦查作为科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