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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基金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直备受争议,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应当享有所有权。委托人应当将此权利让渡给受托人。赋予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能够更好地与中国现行物权立法、船舶登记制度与船舶扣押制度相衔接。航运基金信托财产应独立于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这样一来能够将航运基金之信托制度的功效施展到最大化,拓展中国航运融资渠道,保障航运投资活动的专业化、灵活性及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国家航运产业政策的发展以及金融创新。保持航运基金信托财产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