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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国有企业经营权之内涵及新型物权性进行了探究,指出经营权作为独立物权,不是所有权,但其在物权体系中至少应与所有权同位阶,并以此来表述适合我国现阶段的企业权利,进一步说明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反之亦然,文章从正反两方面否认了法人所有权之观点。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是我国物权体系中的独立物权种类,既有别于自物权,又有别于他物权,是我国法律的独创。近几年,许多学者对其物权性及位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我们认为仍有欠缺,并未真正揭示其本质,故本文欲就此略抒己见,抛砖引玉,以期学界对该问题展开更为深刻地探究,使经营权合理准确定位。一、市场经济赋予经营权以新的内涵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经营权之内涵亦发生了一些变化,而这些新内涵必须加以明确界定。具体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主体。经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这一点毋庸置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实行了与我国现存生产力状况适应的多种经济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这种新情况下,对国有经济的认定一般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对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制的改造、股份制改造,则给一些国有企业性质的认定,带来许多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