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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政治性与其技术性一样,都是司法本身所固有的基本秉性。其中,技术性体现着司法的职业理性,它构成了司法过程的客观方面;政治性折射出司法的价值关怀,它构成了司法过程的主观方面。任何司法过程都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因而也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有机统一。基于此,中国司法改革既要避免"泛政治化"倾向,又要反对"去政治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