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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行贿人口供对于贿赂类案件侦破的重要性,分析了行贿人拒供的原因,重点从宏观方面探讨了行贿人口供的获取对策,为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贿赂类犯罪;行贿人口供;拒供
行贿人口供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其在贿赂类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行贿人口供的获取,将有利于贿赂类犯罪中其他书证的获取。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行贿犯罪的态度比较宽容,但是在实践当中行贿人仍然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为此,有必要对行贿人拒供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以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一、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
一方面,贿赂类犯罪的对向性决定了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一般的刑事案件易于被发现,因为这些案件基本都是由犯罪事实指向嫌疑人,由物证书证走向证言。贿赂类犯罪则不同,贿赂类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上存在逆向性,一般发生时并不为人所知,大量犯罪线索是由检举、揭发或控告等方式被发现,即从嫌疑人到查证犯罪事实。[1]因此只有先突破行贿人口供,才能运用“先供后证”的方法,利用证言中体现的线索查找证据,由证言走向物证书证,突破贿赂类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贿赂类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官员仍然顶风作案,他们为了逃避处罚,受贿手段不断翻新,他们会对受贿的时间、地点、环境、方式等精心选择。同时,行贿人也会想方设法地打消受贿人心理的顾虑,为受贿人的侥幸心理注射“强心剂”。正是由于贿赂类犯罪的隐蔽性,造成了案件中缺少直接证据的局面,因此需要行贿人的口供将各种间接证据串联起来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受贿犯罪成立。
二、行贿人拒供的原因分析
1.行贿人对审讯抱有侥幸心理
这些行贿人低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高估了自己的反侦查能力。他们自以为受贿人不可能开口交代受贿问题,如果自己也不去交代行贿问题,那么贿赂事实就永远不会被发现,检察机关也不会再去追究。具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行贿人不在少数,并且这种心理往往出现在审讯的前期。
2.行贿人存在患利心理而拒供
行贿人担心自己供述以后,自己因行贿已经得到或者即将得到的利益会丧失。这些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不仅会使自己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还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家庭生产生活。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行贿幻想通过拒供来保全自己的利益。
3.行贿人对受贿人有感恩之心而拒供
行贿人认为受贿人为自己的事情行了方便、帮了忙,如果交代了行贿行为会陷受贿人于不利境地,出于对受贿人的感激之情而拒供。这种行为虽然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方面说的过去,但是却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4.行贿人担心供述后遭到打击报复而拒供
受贿人都有一定的权力和职位,对行贿人活动的领域范围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行贿人担心自己供述以后,受贿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报复自己或者受到制裁后利用其它人脉报复自己。基于这种畏权心理,行贿人往往采取拒供这种方式来抵消自己的恐惧心理。
5.行贿人存在畏罪心理而拒供
这些行贿人大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行贿数额巨大,他们通晓一定的法律,在行贿之前就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旦供述很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但财产不保,自由也可能会受到限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行贿人会顽固抵抗。
三、获取行贿人口供的宏观对策
首先,检察机关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得到民众的信任。形象建设的主体是人,广大干警即是形象建设的参加者,又是形象建设中教育的对象。[2]作为一名检察人员,不管是在工作当中还是在生活当中,都应该以身作则,讲诚信、讲道德懂法律懂礼节,为塑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而努力。只有这样,在询问过程当中,行贿人才会信任检察机关,才会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才会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其次,广播电视媒体应该加大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对于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可能像广告那样在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但是可以将职务犯罪预防相关内容单独作为一个特定节目来播放,重点突出我国目前对于行贿人的宽大法律政策。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在中央一台这个黄金电台进行播放,播出时间为每天中午新闻联播之后,收视率极高,好评如潮。但是,《今日说法》栏目里很少会有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笔者认为,在目前反腐力度如此大的情况下,电视媒体应该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侦破过程的报道,让行贿人知晓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行为的宽大政策,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再次,检察机关大力加强贿赂犯罪方面的法治宣传。如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日的效用,在12月4日这一天普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民众行贿违法,不要去行贿;行贿被发现后也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供述相关行贿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比如,可以将与贿赂相关的法律条文印制成传单,在法制宣传日时请各、街给予配合,在各镇街设立法制宣传点,将事先印制好的传单散发到市民手中,对其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讲解,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
最后,鉴于贿赂类犯罪当中相当一部分行贿人属于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者经理,可以考虑为这个群体单独作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和工商局加强联系,在公司企业成立之初,股东领取营业执照之时,随营业执照发送职务犯罪预防手册等材料。这些材料当中应明确告知相关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在经营当中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去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发现后也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结语
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其口供在贿赂类犯罪的侦破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获取行贿人的口供,一方面应该在询问过程当中,根据行贿人拒供的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树立良好的形象,运用各种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使行贿人敢于说出行贿事实。
参考文献:
[1]胡平,宋卫丹.《行贿人拒供原因分析》,《检察实践》,2004年第4期
[2]侯磊.《大力推进检察形象建设》,《人民检察》,199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刘海洋,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贿赂类犯罪;行贿人口供;拒供
行贿人口供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其在贿赂类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行贿人口供的获取,将有利于贿赂类犯罪中其他书证的获取。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行贿犯罪的态度比较宽容,但是在实践当中行贿人仍然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为此,有必要对行贿人拒供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以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一、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
一方面,贿赂类犯罪的对向性决定了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一般的刑事案件易于被发现,因为这些案件基本都是由犯罪事实指向嫌疑人,由物证书证走向证言。贿赂类犯罪则不同,贿赂类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上存在逆向性,一般发生时并不为人所知,大量犯罪线索是由检举、揭发或控告等方式被发现,即从嫌疑人到查证犯罪事实。[1]因此只有先突破行贿人口供,才能运用“先供后证”的方法,利用证言中体现的线索查找证据,由证言走向物证书证,突破贿赂类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贿赂类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官员仍然顶风作案,他们为了逃避处罚,受贿手段不断翻新,他们会对受贿的时间、地点、环境、方式等精心选择。同时,行贿人也会想方设法地打消受贿人心理的顾虑,为受贿人的侥幸心理注射“强心剂”。正是由于贿赂类犯罪的隐蔽性,造成了案件中缺少直接证据的局面,因此需要行贿人的口供将各种间接证据串联起来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受贿犯罪成立。
二、行贿人拒供的原因分析
1.行贿人对审讯抱有侥幸心理
这些行贿人低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高估了自己的反侦查能力。他们自以为受贿人不可能开口交代受贿问题,如果自己也不去交代行贿问题,那么贿赂事实就永远不会被发现,检察机关也不会再去追究。具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行贿人不在少数,并且这种心理往往出现在审讯的前期。
2.行贿人存在患利心理而拒供
行贿人担心自己供述以后,自己因行贿已经得到或者即将得到的利益会丧失。这些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不仅会使自己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还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家庭生产生活。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行贿幻想通过拒供来保全自己的利益。
3.行贿人对受贿人有感恩之心而拒供
行贿人认为受贿人为自己的事情行了方便、帮了忙,如果交代了行贿行为会陷受贿人于不利境地,出于对受贿人的感激之情而拒供。这种行为虽然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方面说的过去,但是却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4.行贿人担心供述后遭到打击报复而拒供
受贿人都有一定的权力和职位,对行贿人活动的领域范围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行贿人担心自己供述以后,受贿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报复自己或者受到制裁后利用其它人脉报复自己。基于这种畏权心理,行贿人往往采取拒供这种方式来抵消自己的恐惧心理。
5.行贿人存在畏罪心理而拒供
这些行贿人大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行贿数额巨大,他们通晓一定的法律,在行贿之前就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旦供述很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但财产不保,自由也可能会受到限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行贿人会顽固抵抗。
三、获取行贿人口供的宏观对策
首先,检察机关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得到民众的信任。形象建设的主体是人,广大干警即是形象建设的参加者,又是形象建设中教育的对象。[2]作为一名检察人员,不管是在工作当中还是在生活当中,都应该以身作则,讲诚信、讲道德懂法律懂礼节,为塑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而努力。只有这样,在询问过程当中,行贿人才会信任检察机关,才会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才会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其次,广播电视媒体应该加大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对于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可能像广告那样在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但是可以将职务犯罪预防相关内容单独作为一个特定节目来播放,重点突出我国目前对于行贿人的宽大法律政策。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在中央一台这个黄金电台进行播放,播出时间为每天中午新闻联播之后,收视率极高,好评如潮。但是,《今日说法》栏目里很少会有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笔者认为,在目前反腐力度如此大的情况下,电视媒体应该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侦破过程的报道,让行贿人知晓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行为的宽大政策,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贿赂类犯罪的侦破效率。
再次,检察机关大力加强贿赂犯罪方面的法治宣传。如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日的效用,在12月4日这一天普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民众行贿违法,不要去行贿;行贿被发现后也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供述相关行贿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比如,可以将与贿赂相关的法律条文印制成传单,在法制宣传日时请各、街给予配合,在各镇街设立法制宣传点,将事先印制好的传单散发到市民手中,对其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讲解,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
最后,鉴于贿赂类犯罪当中相当一部分行贿人属于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者经理,可以考虑为这个群体单独作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和工商局加强联系,在公司企业成立之初,股东领取营业执照之时,随营业执照发送职务犯罪预防手册等材料。这些材料当中应明确告知相关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在经营当中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去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发现后也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结语
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其口供在贿赂类犯罪的侦破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获取行贿人的口供,一方面应该在询问过程当中,根据行贿人拒供的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树立良好的形象,运用各种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使行贿人敢于说出行贿事实。
参考文献:
[1]胡平,宋卫丹.《行贿人拒供原因分析》,《检察实践》,2004年第4期
[2]侯磊.《大力推进检察形象建设》,《人民检察》,199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刘海洋,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