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尊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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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出版、荣获“2010年度人民文学奖”、“《亚洲周刊》2010年度非虚构类十大好书”等一系列奖项的非虚构文学作品《中国在梁庄》,是怎样一本书?作者梁鸿是这样记述的:
  2008年的夏天和冬天,我回到我的故乡穣县梁庄,前后住了约有五个月的时间。在这五个月中,我对我故乡的亲人们——梁庄的老人、妇女、儿童,对梁庄的自然环境,对梁庄村庄的文化结构、伦理结构和道德结构,进行了考察,试图写出梁庄人的故事,并勾勒、描述出梁庄这将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命运、生存图景和精神图景。最终,以《中国在梁庄》为名出版。
  —— 原文摘录于梁鸿《出梁庄记》
  本文即是《中国在梁庄》的读后感思。
  《中国在梁庄》记述这样一件事:一位正在读高中的少年一天晚上在学校上完夜自习回到家里,从哥哥抽屉里翻出一张黄碟看,看完以后就睡觉了。半夜一点起床小解后摸到同村一位82岁独居老太家里,先用砖头、锄头将其杀害,然后实施强奸。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少年死刑,而他家人认为他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不应判处死刑。于是,找人作伪证,疏通法院,恳求原告家人看在他还年轻份上给他一个改过机会,等等,私底下做了一系列工作。
  案子被拖了很久。被害老太65岁女儿,一直坚持为母亲伸冤。她跟梁鸿讲了这样一个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以私人身份给我打电话,说:“你看,这是个小鳖娃儿,我妈信佛,我受她影响,得饶人处且饶人,你非要他死,多可惜。”我说:“你真心软,你可不能坐这个位子,他年轻该活,我妈八十岁了就该死?”对此案件梁鸿最初感受,“说实在的,起初听到这件事时,我本能地对王家孩子有一种同情的心态,那么年轻,正值青春,这样的事情又是在怎样压抑和冲动的情况下所做的呀……让人有种说不出的难受。”这时梁鸿开始反问自己:“我不禁怀疑起我自己来,也许,只是因为王家少年杀害的是八十二岁的老太,她行将就木,不值得搭上一条年轻的生命,所以我才本能地产生同情。如果他杀害的是一个十几岁的青春少女,我的心态也许会是另外一种。在根本上,我也是轻视生命的。”
  梁鸿是带着反思心态记录自己心理变化,而她的心态确实具有一定代表性。暂且不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人偿命等法律层面看待这起杀人案件,只是感性看,对比18岁和82岁两个生命个体,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老人已经迈进死亡之门一条腿,说不定哪会儿自己摔个跤命就没了,生命哪有年轻人珍贵,年轻人人生刚刚开始,为此偿命太可惜了。所以,发生这样令人发指先杀后奸无人性行为,不仅普通人同情行凶者,甚至执法者还为他的死罪作种种开脱,就不难理解了!
  只是,本该安享晚年的耄耋老人,无辜死于非命还被奸尸,该是怎样耻辱、不幸?而家人心理上又承受多么沉重的悲伤、不堪?行凶者只是因为年轻就可以不承受应有的惩罚,就可以得到豁免吗?如果这个理由成立,是不是找个“合理”原因就可以随意中止那些不能再给社会创造财富的老人,或者那些身体有残疾“社会累赘”的人的生命呢?如果这个理由成立,位高权重者,或者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犯下滔天罪行,就可以因其身份、地位、贡献等身外光环而减刑免罪吗?照此推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公理何在?社会还有约束、还有秩序、还有不可为的事吗?
  抛开每个人身上后天附着的,比如身份、财富、名望、权力等,仅就生命个体而言都是父母精血而成,都是肉身凡胎,都会经过生老病死,都是天地间最灵长的高级动物。所以,每个生命本身没有高低、贵贱、贫富之别,都是人命关天,每个生命的尊严都是凛然不可侵犯,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即便对病入膏肓的人出于人道实施“安乐死”,也没有哪个国家敢于立法予以规定,在活得有质量有尊严还是放弃生命的选择面前,人们还是理性地选择让生命延续,哪怕是活得不体面。因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干涉别人的生命,在每个生命面前都要心存敬畏,决不可冒犯,否则,无视、践踏别人生命的同时自己的生命也会变成未知。所以,任何对生命的肆意妄为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生命的尊严和延续。
  每个人的生命都能得到相应的尊重,人们才会有安全感,社会才能和谐,社会和谐人们才能安居乐业。不然,生命处于危机四伏状态,人身安全随时会受到侵犯,人们又怎能安心?社会又如何安定?更不可能安生!
  人类生存需要感性感知,民族的活力唯有这种血性才能迸发,否则社会冷漠人心荒芜,人与人之间没有温暖情谊。但是,感性不可滥施,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高尚的道德情操、淳朴的社会风气是支撑不住,也是支撑不起的,尤其是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更需要理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晓法律禁止的行为坚决不能触犯,法令禁行是每个人的行为底线,绝不可以践踏越雷池一步,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个人的尊严、社会的有序和国家的稳定。
  梁庄的杀人少年在案发三年后,几经重审,终审判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受害者得以瞑目安息,家人的心得以安慰,梁庄的民愤得以平抚。
  (作者单位:河北省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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