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辩调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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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如何应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众多矛盾和纠纷?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摆在面前:一种是继续强调司法专业化改革,另一种则是针对中国的国情民情,以调解作为应对之道。
  
  一家法院的“和、让、诚、恕”之道
  
  “妈妈,这房间好漂亮,桌子是一朵花!”
  “是啊,一瓣是你,一瓣是爸爸,还有一瓣是妈妈……”近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泗法庭的“家厅”,面对9岁的女儿,因为离婚官司而来的郑女士哽咽了。
  落成数月的上泗法庭审判大楼里有5个以“厅”命名、各具特色的调解室。院长邵天一告诉记者,在“特色五厅”里进行调解,当事人因为触景生情,往往能收到超出预期的效果。
  在邵天一眼里,法院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冲突、重塑和谐社会关系的使命。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上泗法庭新审判大楼的建设过程中,他就设想将调解室设计得温馨些,通过环境营造气氛,从而促成调解。
  经过调研总结,他们将适合调解的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等几大类,决定设立以“家厅”、“和厅”、“让厅”、“诚厅”和“恕厅”命名的5个调解室。
  经过几易设计稿、几次细节修改,寓意深刻的5个调解室惊艳亮相。“家厅”、“和厅”的桌子形似“人”字,也似两只相握的手,寓意“礼之用,和为贵”;“让厅”的顶部一侧直、一侧曲,寓意矛盾双方应有坚持有宽让;“诚厅”悬挂“诚”字的背景墙外侧有两条黑边,寓意法律和道德两条底线,桌子形似铜钱,寓意诚信是金,内方外圆倡导经济交往中对内规范、有序,对外诚实、宽容;“恕厅”的主桌两边配有可伸缩的附桌,寓意双方相互容忍拉近距离,得理也饶人。
  此外,不光天花板、桌椅等细节设计各具特色,调解室的命名也用心良苦——“厅”是谈事情的地方,容易形成良好的调解氛围。
  2010年5月搬进新审判大楼以来,上泗法庭的“特色五厅”内已办结81件案件。记者了解到,这5个调解室中“诚厅”的使用率最高,已有51个案件在那里办结。
  “辖区内有许多农村,乡里乡亲的,借个钱大多不打借条,或者借条出具不规范,证据反映出来的案情往往与事实有一定距离,这个时候案子直接判可能收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泗法庭庭长朱光明告诉记者,“我们把他们引导到‘诚厅’,用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教育、打动当事人,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达到案结事了。”
  
  司法政策之变源于现实困境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煞费苦心促调解,是当前我国司法政策变化的一个缩影。最高人民法院几年前确立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正被“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取代。在诉讼和信访双重重压下,越来越多的法官放下手中的法槌,苦口婆心地通过调解来化解社会矛盾。
  政策的转变源于现实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2004年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谈到中国的司法现状时说:“对正义执著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
  近年来随着涉法、涉诉上访人数剧升以及执行难等现象的出现,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未能充分实现社会对它的期待,一国的司法应该解决一国的实际问题,法院应该更加积极地运用各种方法来化解纠纷,实现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
  对此,最高法院的思路是“从建国初期的以便民为目的的调解运动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传统比较讲人情、讲不伤和气,喜欢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纠纷。不少人士认为,在当前社会多元化的诉求背景下,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诉诸传统的“调解”,可以改变过去在社会治理方面过分依赖“法律至上”的做法,当事人通过自身参与,采用灵活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既改变了法律的僵化,又节约了化解纠纷的成本。
  随着最高法院在2009年强调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地法院正在开展一场以“调解结案率”为目标的竞争。2009年,河南省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率达到了62%,这意味着5个案件中有近3件是被调解的。浙江省2010年一审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则达到了68.17%。有些地方甚至提出了“零判决”的目标。
  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各地还在不断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比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通过重用熟稔调解技巧的法官来促进调解工作。一位精通各地方言、善于跟当事人沟通的法官朱学军,专门成立了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调解室。江干区法院院长叶青介绍说,成立以法官名义的调解工作室,可以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突出和谐司法,优化司法效果。
  一向敢为人先的温州人,则推出了更加大胆的调解新政: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纠纷。2010年6月,温州市中院出台《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根据该调解新规,涉及温州企业的合同、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及其他适合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的,法院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所在行业协会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协会可申请法院赋予法律效力、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
  201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并将调解的范围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扩大到其他案件。此类案件既覆盖诸多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这意味着除了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之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将选择调解作为优先解决程序。换言之,法院的主要工作将是调解。
  调解,作为一个国家的治道变革,正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调解应否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
  
  法院过分注重调解结案的做法,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不小争议。
  一位基层法院的观察者说,对那些到法院打官司的人来说,要不要调解,本来是个自由的选择,而现在被热情的法官催促着,甚至带着点“强迫”,就不由自主地接受了调解。
  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也对法院和稀泥式的调解表示担忧,认为可能造成“调解优先、公平退后”的结果。他在博客中说:“法院的作用,是社会矛盾到了无法调和之时,用国家司法权去作最后的强制手段,来定纷止争。中华法统强调伦理治国,强调君臣父子,强调亲权族权。因此,用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我国早就很发达,无需引进现代司法审判制度。一味强调调解率,只会让大量案件久拖难决,法院积案如山,损害司法效能,提高司法成本,使大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转,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而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调解范围的做法,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主任、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潭海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调解。“调解适合解决‘关系修复型’纠纷。通俗地说,就是熟人之间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案件。这种案件本身旨在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可以通过调解,有效解决纠纷。但是,调解几乎难以解决陌生人间的经济类纠纷,更不要说诸多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非黑即白、是非对错的关系,诉诸当事人情感是无济于事的。”
  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很有可能在调解过程中被牺牲。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包括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等,均被列入了优先调解的范围。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普通民众,另一方则是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机关或企业,法院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成了司法体系是否合乎法治原则的试金石。
  “现代法治强调庭审公开,双方不管强弱,都必须通过言辞和证据来主张、论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当事人的‘背景’、‘关系’,使双方在法庭上处于相对公平的地位。”王潭海认为,“不让这类案件进入公开的法庭审理、裁决过程而强行进行调解,可以预料的后果是,无数非司法的渠道将会敞开,那些掌握权力或者享有特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影响法院、法官,另一方当事人则会被置于不公平地位。”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调解本身没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也盛行调解,大部分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而不是诉讼解决的。问题是谁来调解,调解是否应该成为司法的主要任务?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民间调解机制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望厘清调解和司法职能的分界。
  张千帆认为,调解是社会的事情,人们愿意调解的话完全可以通过社会机制去调解,但是没有必要让它成为司法的主旋律。司法有自己的职责,那就是裁判;调解做得再好,也不是它的本职工作。一个理想的模式应是,调解在法庭外进行,调解不成的案件进入庭内诉讼;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的主要职能限于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将属于司法的(诉讼)还给司法,属于民间的(调解)还给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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