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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眼镜连锁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4607号关于第6348736号“某眼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江苏乙眼镜公司就某眼镜连锁公司获准注册的第6348736号“某眼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