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01年开始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是在确定海上边界线之前为维护两国间的渔业秩序和管理渔业相关事宜而签署的暂行性条约。该协定实施九年来为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及新的国际渔业秩序的构建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指明了现行《中韩渔业协定》及各协定水域的性质,评价和分析了该协定的执行情况,对专属经济区范围确定的暂时性等协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考究。
关键词海洋法 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0-02
一、绪论
2000年签署,2001年开始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是在国家经济基本框架相异的情况下,两国之间签订的最早的渔业协定。渔业协定原本是在两国已经划定海上边界的基础上,为协商相互入渔和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由半闭海的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但是《中韩渔业协定》是在确定海上边界线之前为维护两国间的渔业秩序和管理渔业相关事宜而签署的暂行性条约。
《中韩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两国行使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在黄海中心设置的暂定措施水域的范围,协商专属经济区内相互入渔和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及水产资源的共同管理等相关问题。
从2001年开始生效至今已经过了9年,现在评价和分析该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及其法律效力将成为促进中韩两国在黄海和东海海域的渔业及水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更加合理化的基础。该协定的实施不仅带来了两国渔业结构调整、韩国沿岸水产资源恢复、两国渔业关系稳定发展等积极效果,而且还暂时确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这可以说是该协定最基本的贡献。
本论文指明了现行《中韩渔业协定》及各协定水域的性质,对专属经济区范围确定的暂时性等协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考究。
二、中韩渔业协定的性质
为使专属经济区体制适用于像黄海和东海这样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的半闭海的沿岸国家而签署的渔业协定原本应该在原则上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并允许其他当事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一定范围内的渔业活动。但是《中韩渔业协定》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的状态下,由于双方对两国间渔场和水产资源的共有性,而不拘双方渔业力量悬殊的差距,两国渔民间为构建渔业秩序而达成的暂行性渔业合作体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项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划定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国度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2000年8月3日签署,2001年6月30日生效的现行《中韩渔业协定》是在渔业方面体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理念的一种类似暂时约定的暂行性协约。其基本性质如下:
第一,缔约国双方仅在渔业方面达成的双边条约。《中韩渔业协定》是缔约国明确协商了双方在渔业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双边条约。该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协商调整双方利害冲突的契约性渔业条约,所以没有涉及到与渔业相关的事项之外的国际法和海洋法上的问题。
第二,协定的适用水域限定为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因此不涉及到两国的内水、领海和公海。《中韩渔业协定》的适用水域是各締约国的专属经济区,所以该协定是缔约国之间为合理保护、管理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协商的条约。
然而中国和韩国之间因为限制中国渔船在韩国西海5岛周边水域的渔业活动的问题形成了微妙的矛盾构造。即,在韩国西海5岛和朝鲜的黄海道之间设置的北方界线(NLL)是朝鲜和韩国之间的问题,而且在北方界线以南设置的特定禁止区域是对在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人渔业行使主权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外国人的禁止水域。
第三,是以相互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两缔约国间允许在专属经济区相互入渔的渔业合作协议。中韩两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中韩渔业协定》是以公约的理念为基础,以确立、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国际渔业秩序和渔业领域的合作关系为目的的条约,所以它是遵循了缔约当事国在一定条件下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入渔,即所谓的相互主义原则的渔业协定。并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遵循沿岸国主义。
第四,设立了遵循船籍国主义的共同管理水域。该协定是考虑到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难度和缔约国双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签署的具有临时性的暂定渔业协定。
三、渔业协定实施的效果
(一)专属经济区和过渡水域的渔业管理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以后,中国渔船在韩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活动大幅增加,而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韩国渔船却大幅减少。
根据《中韩渔业协定》第八条而在黄海设立的过渡水域,虽然双方通过共同看管维持了作业秩序,并且中韩渔业共同委员会也通过了此外必须的资源管理政策,但是因为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成果,而于2005年7月1日被并入了专属经济区内,从此消失。
(二)暂定措施水域和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的渔业管理
中韩两国虽然以渔业活动比较自由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间水域代替专属经济区的入渔来提高了作业依存度,但是却与其他双边渔业协定一样,对暂定措施水域内的资源管理几乎未能实现。因此,导致了过度的捕捞劳动力的投入、竞争作业深化、水产资源情况恶化等问题。
(三)渔业结构和捕鱼量的变化
韩国的渔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因为生产量的减少而缩减了大型围网、大型轮船底拖网、中型轮船底拖网、长线钓法等以渔业为中心的结构,并通过减少渔船的数量等措施果断调整了渔业结构,促进了渔业结构的缩减和再编。
中国虽然是东北亚3国中渔业竞争力最强的国家,但是在落实专属经济区体制后,渔业生产性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并且继续保持着偏重于以拖网为中心的渔业结构。因此,中国也面临着水产资源加速减少、渔业经营收支情况恶化、渔业竞争力低下等困难。
四、对违章船只行使取缔管辖权
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这种规章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且沿岸国法令中所包含的主要限定事项通过渔业协定等来具体执行。
沿岸国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拥有主权权利,所以,为保障本国法令的执行,沿岸国拥有对船只的登船、临检、逮捕及司法措施等必要的法令执行权。被捕船只及其船员在交清保释金或保证金今后应及时释放,在没有相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禁锢等刑罚,并且有义务及时通知该船只的船籍国。
五、确定暂定性专属经济区范围的效果
渔业是需要利用大面积海洋划界的对象水域因而非常重视业种间、鱼种间的各种类型的界限的海洋经济活动。由于渔业的生产活动的对象是不受海洋界限限制的鱼类资源,所以明确的于洋海洋活动范围是维持渔业秩序的基础。同时,渔业与其他海洋产业相比对海洋界限的划定有着更大的影响。长期稳定的渔业活动范围不仅会影响国家间的海洋划界问题,对国内地区间的海洋划界问题也绝对有影响。因此,即使渔业协定与海洋架线的最终确定没有直接联系,我们也绝不能轻视渔业协定对划界的影响。
《中韩渔业协定》给渔业发展状态、经济发展方向以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体制都不相同的两个国家间的水产业结构带来了多重影响。鉴于两国在地理位置上的临近和渔业上的依存关系,两国通过渔业协定加强了双方间的合作,维持了协定水域的良好的渔业秩序,也进一步激活了渔业经济。
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水产资源的利用来说,由于明确了沿岸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两国更加积极努力地进行资源保护和管理,资源的滥捕和枯竭现象逐渐减少。这些成果都是对《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作用的现实肯定。
《中韩渔业协定》的具体影响大体上可以从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地区及渔村社会的安定性、水产经济的发展状况、渔业管理及政策的效率性等及方面来看。而对协定生效后的各种统计资料进行的分析结果显示,协定生效以后,以上各方面都在向积极肯定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国家间为维持稳定的渔业秩序、合理的管理和利用资源而进行的合作与两国水产市场相互补充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综上,通过将协定水域规定为专属经济区的《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两国水产业的变化以及协定本身的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我们可以只能确定渔业协定会影响海洋界限的划定。(但不能确定其影响的大小)
六、结论
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相符合的相邻国家间签署的渔业协定,原则上应该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定以后,为确定允许对方国家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一定范围内进行渔业活动而签署的协议,但是现行《中韩渔业协定》却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的状态下,为构建两国间稳定的渔业秩序而签署的临时协议。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确定并签署渔业协定以后,中国和韩国为适应新的海洋秩序法而积极努力着,通过减少渔船数量等措施厉行了渔业结构的调整,因而两国的捕鱼量都有实际性减少,韩国近海的水产资源也多少有所恢复。
渔业协定只是调整缔约国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利害关系的协议,不能影响渔业以外的国籍法上的问题,即岛屿所有权、海洋划界、大陆架开发、海洋科学调查活动、海洋环境安全等问题。并且渔业协定本身应当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以确保不会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尽管如此,《中韩渔业协定》是两国间划定专属经济区范围的唯一可参考材料,所以对现在正在进行中的关于海洋划界问题的交涉也发挥着间接作用。
综上所述,现行《中韩渔业协定》正如在签署初期所期望的一样,为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及新的国际渔业秩序的构建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它的推动下两国间的合作和新渔业秩序的构建都进入了积极落实的阶段。
注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规定,“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峡。目前地球上有26个半闭海,黄海、东海,韩国东海等就是典型的半闭海。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当时中国的渔船数量约达515,000艘,韩国约86,000艘。
船籍国是指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并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也称船旗国。是已经被国际司法第60条,61条,62条等采用的法律用语,这里为同一起见,本文中称为“船籍国”。
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中国称,日本称中日中间水域。現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包括《韩日渔业协定》上的济州岛南部中间水域、《中日渔业协定》上的中间水域和《中韩渔业协定》上的暂定措施水域的部分及线性作业秩序维持水域。
《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的范围为,南端为北纬29€?0′,北端界线北纬32€?1′,西端界线东经124€?0′,但是东端界线尚未确定。而在《中日渔业协定》上,中间水域以东经127€?0′为东端界线,以东经124€?5′为西端界线,以北纬30€?0′为南端界线,但是没有规定北端界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4项。
如果有关当事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而释放措施却被不当延迟的话,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
关键词海洋法 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0-02
一、绪论
2000年签署,2001年开始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是在国家经济基本框架相异的情况下,两国之间签订的最早的渔业协定。渔业协定原本是在两国已经划定海上边界的基础上,为协商相互入渔和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由半闭海的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但是《中韩渔业协定》是在确定海上边界线之前为维护两国间的渔业秩序和管理渔业相关事宜而签署的暂行性条约。
《中韩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两国行使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在黄海中心设置的暂定措施水域的范围,协商专属经济区内相互入渔和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及水产资源的共同管理等相关问题。
从2001年开始生效至今已经过了9年,现在评价和分析该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及其法律效力将成为促进中韩两国在黄海和东海海域的渔业及水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更加合理化的基础。该协定的实施不仅带来了两国渔业结构调整、韩国沿岸水产资源恢复、两国渔业关系稳定发展等积极效果,而且还暂时确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这可以说是该协定最基本的贡献。
本论文指明了现行《中韩渔业协定》及各协定水域的性质,对专属经济区范围确定的暂时性等协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考究。
二、中韩渔业协定的性质
为使专属经济区体制适用于像黄海和东海这样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的半闭海的沿岸国家而签署的渔业协定原本应该在原则上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并允许其他当事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一定范围内的渔业活动。但是《中韩渔业协定》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的状态下,由于双方对两国间渔场和水产资源的共有性,而不拘双方渔业力量悬殊的差距,两国渔民间为构建渔业秩序而达成的暂行性渔业合作体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项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划定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国度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2000年8月3日签署,2001年6月30日生效的现行《中韩渔业协定》是在渔业方面体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理念的一种类似暂时约定的暂行性协约。其基本性质如下:
第一,缔约国双方仅在渔业方面达成的双边条约。《中韩渔业协定》是缔约国明确协商了双方在渔业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双边条约。该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协商调整双方利害冲突的契约性渔业条约,所以没有涉及到与渔业相关的事项之外的国际法和海洋法上的问题。
第二,协定的适用水域限定为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因此不涉及到两国的内水、领海和公海。《中韩渔业协定》的适用水域是各締约国的专属经济区,所以该协定是缔约国之间为合理保护、管理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协商的条约。
然而中国和韩国之间因为限制中国渔船在韩国西海5岛周边水域的渔业活动的问题形成了微妙的矛盾构造。即,在韩国西海5岛和朝鲜的黄海道之间设置的北方界线(NLL)是朝鲜和韩国之间的问题,而且在北方界线以南设置的特定禁止区域是对在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人渔业行使主权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外国人的禁止水域。
第三,是以相互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两缔约国间允许在专属经济区相互入渔的渔业合作协议。中韩两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中韩渔业协定》是以公约的理念为基础,以确立、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国际渔业秩序和渔业领域的合作关系为目的的条约,所以它是遵循了缔约当事国在一定条件下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入渔,即所谓的相互主义原则的渔业协定。并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遵循沿岸国主义。
第四,设立了遵循船籍国主义的共同管理水域。该协定是考虑到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难度和缔约国双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签署的具有临时性的暂定渔业协定。
三、渔业协定实施的效果
(一)专属经济区和过渡水域的渔业管理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以后,中国渔船在韩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活动大幅增加,而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韩国渔船却大幅减少。
根据《中韩渔业协定》第八条而在黄海设立的过渡水域,虽然双方通过共同看管维持了作业秩序,并且中韩渔业共同委员会也通过了此外必须的资源管理政策,但是因为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成果,而于2005年7月1日被并入了专属经济区内,从此消失。
(二)暂定措施水域和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的渔业管理
中韩两国虽然以渔业活动比较自由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间水域代替专属经济区的入渔来提高了作业依存度,但是却与其他双边渔业协定一样,对暂定措施水域内的资源管理几乎未能实现。因此,导致了过度的捕捞劳动力的投入、竞争作业深化、水产资源情况恶化等问题。
(三)渔业结构和捕鱼量的变化
韩国的渔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因为生产量的减少而缩减了大型围网、大型轮船底拖网、中型轮船底拖网、长线钓法等以渔业为中心的结构,并通过减少渔船的数量等措施果断调整了渔业结构,促进了渔业结构的缩减和再编。
中国虽然是东北亚3国中渔业竞争力最强的国家,但是在落实专属经济区体制后,渔业生产性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并且继续保持着偏重于以拖网为中心的渔业结构。因此,中国也面临着水产资源加速减少、渔业经营收支情况恶化、渔业竞争力低下等困难。
四、对违章船只行使取缔管辖权
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这种规章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且沿岸国法令中所包含的主要限定事项通过渔业协定等来具体执行。
沿岸国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拥有主权权利,所以,为保障本国法令的执行,沿岸国拥有对船只的登船、临检、逮捕及司法措施等必要的法令执行权。被捕船只及其船员在交清保释金或保证金今后应及时释放,在没有相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禁锢等刑罚,并且有义务及时通知该船只的船籍国。
五、确定暂定性专属经济区范围的效果
渔业是需要利用大面积海洋划界的对象水域因而非常重视业种间、鱼种间的各种类型的界限的海洋经济活动。由于渔业的生产活动的对象是不受海洋界限限制的鱼类资源,所以明确的于洋海洋活动范围是维持渔业秩序的基础。同时,渔业与其他海洋产业相比对海洋界限的划定有着更大的影响。长期稳定的渔业活动范围不仅会影响国家间的海洋划界问题,对国内地区间的海洋划界问题也绝对有影响。因此,即使渔业协定与海洋架线的最终确定没有直接联系,我们也绝不能轻视渔业协定对划界的影响。
《中韩渔业协定》给渔业发展状态、经济发展方向以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体制都不相同的两个国家间的水产业结构带来了多重影响。鉴于两国在地理位置上的临近和渔业上的依存关系,两国通过渔业协定加强了双方间的合作,维持了协定水域的良好的渔业秩序,也进一步激活了渔业经济。
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水产资源的利用来说,由于明确了沿岸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两国更加积极努力地进行资源保护和管理,资源的滥捕和枯竭现象逐渐减少。这些成果都是对《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作用的现实肯定。
《中韩渔业协定》的具体影响大体上可以从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地区及渔村社会的安定性、水产经济的发展状况、渔业管理及政策的效率性等及方面来看。而对协定生效后的各种统计资料进行的分析结果显示,协定生效以后,以上各方面都在向积极肯定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国家间为维持稳定的渔业秩序、合理的管理和利用资源而进行的合作与两国水产市场相互补充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综上,通过将协定水域规定为专属经济区的《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两国水产业的变化以及协定本身的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我们可以只能确定渔业协定会影响海洋界限的划定。(但不能确定其影响的大小)
六、结论
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相符合的相邻国家间签署的渔业协定,原则上应该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定以后,为确定允许对方国家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一定范围内进行渔业活动而签署的协议,但是现行《中韩渔业协定》却是在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的状态下,为构建两国间稳定的渔业秩序而签署的临时协议。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确定并签署渔业协定以后,中国和韩国为适应新的海洋秩序法而积极努力着,通过减少渔船数量等措施厉行了渔业结构的调整,因而两国的捕鱼量都有实际性减少,韩国近海的水产资源也多少有所恢复。
渔业协定只是调整缔约国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利害关系的协议,不能影响渔业以外的国籍法上的问题,即岛屿所有权、海洋划界、大陆架开发、海洋科学调查活动、海洋环境安全等问题。并且渔业协定本身应当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以确保不会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尽管如此,《中韩渔业协定》是两国间划定专属经济区范围的唯一可参考材料,所以对现在正在进行中的关于海洋划界问题的交涉也发挥着间接作用。
综上所述,现行《中韩渔业协定》正如在签署初期所期望的一样,为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及新的国际渔业秩序的构建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它的推动下两国间的合作和新渔业秩序的构建都进入了积极落实的阶段。
注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规定,“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峡。目前地球上有26个半闭海,黄海、东海,韩国东海等就是典型的半闭海。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当时中国的渔船数量约达515,000艘,韩国约86,000艘。
船籍国是指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并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也称船旗国。是已经被国际司法第60条,61条,62条等采用的法律用语,这里为同一起见,本文中称为“船籍国”。
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中国称,日本称中日中间水域。現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包括《韩日渔业协定》上的济州岛南部中间水域、《中日渔业协定》上的中间水域和《中韩渔业协定》上的暂定措施水域的部分及线性作业秩序维持水域。
《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现行作业秩序维持水域的范围为,南端为北纬29€?0′,北端界线北纬32€?1′,西端界线东经124€?0′,但是东端界线尚未确定。而在《中日渔业协定》上,中间水域以东经127€?0′为东端界线,以东经124€?5′为西端界线,以北纬30€?0′为南端界线,但是没有规定北端界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4项。
如果有关当事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而释放措施却被不当延迟的话,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