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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正式提出,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附加税”的条款,并拟在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1998年10月《公路法》修正草案两次被否决。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公路渤修正案里的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