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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行检察执行监督作为民行检察的一项新职能确立下来,该项职能具有权利救济、外部监督、完善职能、程序正义四个维度。以这四个维度为观察视角,结合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不难发现,现行执行监督制度存在救济成本未达到最小化,救济收益未实现最大化,救济效率没有充分发挥。因而须要立法在监督范围、监督方法、监督效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够使执行监督程序体系化、实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