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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论当前汽车产业内最热门的话题,当属“汽车‘三包’”不可。博弈长跑十二年,截至本刊截稿时,尚有一个月时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正式施行。
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内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无疑将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市场各方发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三包”都包了些什么?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三包”期内车子出了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维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商和经销商又将如何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踢皮球的情况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管处理?……围绕着汽车“三包”,找不到标准答案的问题还有很多。而这些问题,恰好成为了当前关于“汽车‘三包’”讨论的热点,无论是“三包”实施前或实施后,相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让人满意的答案。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
6000多字的规定看罢,其中两条规定给笔者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下面笔者将就这两条规定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小标:售后服务有望升级
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提起“三包”,我们习惯性地会将它与产品“质量”联系到一起。但实际上,相比起家电、数码产品等的“三包”,汽车作为大件耐用消费品,其“三包”要复杂得多。将电器“三包”中的“不满意就能退换”的规定植入到汽车“三包”中,显然过于儿戏。
在汽车退换方面,汽车“三包”中引入了“维修”这一评判标准,就如也上文所提到的规定中的第二十条。而从整个第五章“三包责任”中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汽车“三包”实际上管的是“维修”。
多年来,因“多次修理解决不了问题”引起的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厂家“打太极”的事件不在少数。而根据规定,在三包期内,当作为“三包”责任主要承担者的汽车经销商一而再而三地修不好车时,消费者无需再与厂家进行车辆质量的讨论,而是可以直接要求退车或换车,把“修不好”的烦恼抛给经销商或厂家。
且不论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责任该怎么界定,厂家也好、经销商也罢,将更加强烈地感受到来自售后的压力。压力之下,或主动、或被动,车企、经销商有望因此而升级售后服务,加大对售后市场的支持。这其中,资金、政策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面是人才的引进及培养。多次维修解决不了问题,实际上也是当前国内售后领域缺乏技术型人才的一种反应。
小标:免责规定值得关注
“维修”以外,规定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另一个条规是第三十条中关于不纳入“三包”的几种情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不在三包服务范围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也不在三包服务范围内。
作为免责条款,第三十条条款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实际上处于模糊地带,很多免责情形很难界定,就如上文所提到的两点。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之所以把这两点提出来,主要是因为它们涉及到“改装”、“日常保养”等。
我们都知道,相比起4S店,很多车主更乐意于自主选择店家加装其他设备或改装。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是否会利用这么一条规定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相应的设备或其他服务以增加盈利,值得关注。一方面这关系到车主本身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汽车厂家、经销商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将影响到一大批汽车后市场企业的市场利益,多多少少将对整个后市场的市场布局产生影响。
回到文章的最开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市场各方发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即使在汽车“三包”正式实施之前已经有部分厂家提出推出相关服务,但从整个市场反应上来看,其实大家都还没有准备好,整个“三包”规定也并未成熟。不过相信随着“十一”的临近,包括厂家、汽车经销商、后市场厂家、消费者等市场各方将会对汽车“三包”做更多的探讨,相应的市场措施也会逐步落实。关于这一点,我们将会在下一期的杂志中邀请更多的行业人士,和我们一起探讨关于汽车“三包”的相关话题。
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内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无疑将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市场各方发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三包”都包了些什么?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三包”期内车子出了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维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商和经销商又将如何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踢皮球的情况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管处理?……围绕着汽车“三包”,找不到标准答案的问题还有很多。而这些问题,恰好成为了当前关于“汽车‘三包’”讨论的热点,无论是“三包”实施前或实施后,相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让人满意的答案。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
6000多字的规定看罢,其中两条规定给笔者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下面笔者将就这两条规定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小标:售后服务有望升级
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提起“三包”,我们习惯性地会将它与产品“质量”联系到一起。但实际上,相比起家电、数码产品等的“三包”,汽车作为大件耐用消费品,其“三包”要复杂得多。将电器“三包”中的“不满意就能退换”的规定植入到汽车“三包”中,显然过于儿戏。
在汽车退换方面,汽车“三包”中引入了“维修”这一评判标准,就如也上文所提到的规定中的第二十条。而从整个第五章“三包责任”中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汽车“三包”实际上管的是“维修”。
多年来,因“多次修理解决不了问题”引起的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厂家“打太极”的事件不在少数。而根据规定,在三包期内,当作为“三包”责任主要承担者的汽车经销商一而再而三地修不好车时,消费者无需再与厂家进行车辆质量的讨论,而是可以直接要求退车或换车,把“修不好”的烦恼抛给经销商或厂家。
且不论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责任该怎么界定,厂家也好、经销商也罢,将更加强烈地感受到来自售后的压力。压力之下,或主动、或被动,车企、经销商有望因此而升级售后服务,加大对售后市场的支持。这其中,资金、政策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面是人才的引进及培养。多次维修解决不了问题,实际上也是当前国内售后领域缺乏技术型人才的一种反应。
小标:免责规定值得关注
“维修”以外,规定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另一个条规是第三十条中关于不纳入“三包”的几种情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不在三包服务范围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也不在三包服务范围内。
作为免责条款,第三十条条款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实际上处于模糊地带,很多免责情形很难界定,就如上文所提到的两点。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之所以把这两点提出来,主要是因为它们涉及到“改装”、“日常保养”等。
我们都知道,相比起4S店,很多车主更乐意于自主选择店家加装其他设备或改装。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是否会利用这么一条规定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相应的设备或其他服务以增加盈利,值得关注。一方面这关系到车主本身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汽车厂家、经销商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将影响到一大批汽车后市场企业的市场利益,多多少少将对整个后市场的市场布局产生影响。
回到文章的最开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市场各方发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即使在汽车“三包”正式实施之前已经有部分厂家提出推出相关服务,但从整个市场反应上来看,其实大家都还没有准备好,整个“三包”规定也并未成熟。不过相信随着“十一”的临近,包括厂家、汽车经销商、后市场厂家、消费者等市场各方将会对汽车“三包”做更多的探讨,相应的市场措施也会逐步落实。关于这一点,我们将会在下一期的杂志中邀请更多的行业人士,和我们一起探讨关于汽车“三包”的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