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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度剖析的基础上,阐明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通过诉讼一次性解决的必要性及其与一次性解决的理论基础“必要共同诉讼”的不契合,探索通过改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难题。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涵解读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相同内容的给付,基于各自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各付全部履行的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即同免其责的债务[1]。
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以及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通常为复数主体。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责任人债务发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因此产生了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的相同,有的不同,但各个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第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性,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是明显不同的。第四,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充分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解决争论焦点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之诉权实现
对此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台湾大部分学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的履行,[2]即应允许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对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人提起诉讼。大陆学者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对于各个债务人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同时行使并实现其对各个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向某一义务人提出请求,就不应该再向其他义务人提出请求。”[3]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债权人在数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从更加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应允许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起诉。这是因为第一,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各个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完全一致,在债权人起诉一债务人而不能填补损失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其他债务人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既然第二种观点承认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何以不能实现请求权呢?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之诉的合并
探索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次性诉讼解决之路,必然需要研究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判断该制度是否能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一次性解决提供法律的规范和理论指导。
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那么他们就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显然,前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中,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与债权人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不能依我国现行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一次诉讼中解决。但在上述案例中,各个债务人又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性,[4]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分配债务人之间的责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真正连带责任又有在一次诉讼中进行审理并作出合一裁判之必要。并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将此类案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但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如若不对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所突破,必将减损民事诉讼法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
三、变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期不真正来带责任一次性诉讼解决
在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的问题上,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诉讼合并制度更加自由。这是因为,英美法系是以整个纠纷的事实本身作为诉讼标的的。以前述的案例为例,债权人甲可以在一次诉讼中同时向两个债务人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乙丙作为与争议相关的主体,均应参加诉讼。可见,美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可以更加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同时,该制度还更加灵活,法官可以更好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美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根本区别在于采用了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我们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而美国则是以争议的事实作为诉讼标的,显然美国的制度更能适应实践的发展。
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要已经迫在眉睫,增加“诉讼标的牵连”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5]是一次性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的根本途径,只有这样,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才能拥有法律的规范和理论的指导,才能达到当事人,法院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675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675页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296页,695页
[4]章武生,原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2007年第1期
[5]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王鑫(1992.12~),山西临汾人,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物权法。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涵解读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相同内容的给付,基于各自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各付全部履行的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即同免其责的债务[1]。
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以及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通常为复数主体。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责任人债务发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因此产生了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的相同,有的不同,但各个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第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性,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是明显不同的。第四,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充分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解决争论焦点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之诉权实现
对此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台湾大部分学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的履行,[2]即应允许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对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人提起诉讼。大陆学者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对于各个债务人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同时行使并实现其对各个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向某一义务人提出请求,就不应该再向其他义务人提出请求。”[3]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债权人在数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从更加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应允许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起诉。这是因为第一,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各个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完全一致,在债权人起诉一债务人而不能填补损失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其他债务人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既然第二种观点承认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何以不能实现请求权呢?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之诉的合并
探索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次性诉讼解决之路,必然需要研究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判断该制度是否能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一次性解决提供法律的规范和理论指导。
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那么他们就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显然,前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中,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与债权人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不能依我国现行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一次诉讼中解决。但在上述案例中,各个债务人又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性,[4]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分配债务人之间的责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真正连带责任又有在一次诉讼中进行审理并作出合一裁判之必要。并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将此类案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但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如若不对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所突破,必将减损民事诉讼法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
三、变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期不真正来带责任一次性诉讼解决
在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的问题上,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诉讼合并制度更加自由。这是因为,英美法系是以整个纠纷的事实本身作为诉讼标的的。以前述的案例为例,债权人甲可以在一次诉讼中同时向两个债务人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乙丙作为与争议相关的主体,均应参加诉讼。可见,美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可以更加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同时,该制度还更加灵活,法官可以更好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美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根本区别在于采用了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我们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而美国则是以争议的事实作为诉讼标的,显然美国的制度更能适应实践的发展。
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要已经迫在眉睫,增加“诉讼标的牵连”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5]是一次性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的根本途径,只有这样,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才能拥有法律的规范和理论的指导,才能达到当事人,法院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675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675页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296页,695页
[4]章武生,原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2007年第1期
[5]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王鑫(1992.12~),山西临汾人,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