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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2008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企业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以及年金进行了规范。笔者就此文作一全面解读。
【关键词】 解读;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年金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规定
根据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要求,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第二,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而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通知》规定,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即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与《通知》要求是一致的。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
(一)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年金会计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的唯一企业年金。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关于企业年金税务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即《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五、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
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企业会计准则》.
[5]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关键词】 解读;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年金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规定
根据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要求,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第二,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而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通知》规定,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即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与《通知》要求是一致的。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
(一)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年金会计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的唯一企业年金。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关于企业年金税务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即《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五、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
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企业会计准则》.
[5]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