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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开基金的专项金融债投资的增多,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专项金融债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家开发基金;专项金融债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国家开发银行在2015年8月25日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国开基金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亿元,是国家开发银行专门成立负责专项金融债投资的基金公司。该基金公司成立以后,符合国开基金投资范围的相关项目公司通过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相关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国开基金分批下发相关专项资金。
随着国开基金相关项目资金陆续发放,陆续有上市公司公告收到国开基金的相关投资资金,国开基金通过直接入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对于一般的股权投资,国开基金不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被参股公司或原股东承诺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国开基金是一种明股实债的专项债,这种方式的融资更灵活。
随着国开基金的专项金融债投资业务大量开展,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发展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明确新兴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将是推动我国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一大动力。本文试图从国开基金投资这一新兴的业务入手,重点探讨其会计处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名股实债,也称之为假股真债,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新型投资模式。顾名思义,名股实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该业务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蕴含着大量具有债权属性的条款约定。
上述国开基金的相关专项投资,一般是为国开基金向项目申请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国开基金可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取固定金额或比率的投资收益,而后由项目公司或其原股东赎回股权,国开基金从而退出项目公司。对于项目公司而言,从表面上看,是实收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实质上却体现着债务的产生与偿付。
一、国开基金投资属性的认定
对于国开基金的投资,到底应如何对其进行定性,究竟是将其作为股权投资业务还是债权投资业务,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考虑。
(一)考虑名股实债的实施目的
对于一项金融工具而言,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分类。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财政部2014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这些准则和规定都强调了一个原则,即:企业应根据所发行的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对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二)考虑名股实债的条款约定
1.有关投资收益的约定。协议中一般都会涉及有关投资收益的条款约定。协议是直接约定好了一个固定的收益额,或固定的比率计算收益额,也就是说收益的具体金额已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与未来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无关,这就使得国开基金的投资更具债权的属性。
2.有关国开基金到期退出的约定。投资协议中一般都规定有一个明确的投资期限。但对于投资期限届满时,国开基金将如何退出被投资企业则差异较大。有的协议约定由被投资方回购相关股权,这就使得该项投资具有明显的债权属性,但是这种方式在国开基金投资较为少见。大部分协议则是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的原大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权,从而实现投资方的退出。在这种情形下,投资方可能将该项投资作为一项债权投资处理,而被投资方则可能将回购行为视为一项增资行为。这就导致了同一项投资行为,投融资双方的定性和会计处理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3.有关投资主体权利的约定。协议中对于投资主体的权利问题也有一定的约定。一般约定国开基金不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系投资方不熟悉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一般不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但是当国开基金的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时,则国开基金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一)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应当将国开基金投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将支付给国开基金的固定回报作为利息支出核算,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参照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资本化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者计入财务费用中。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则在项目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可将国开基金增资形成的股权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将支付给国开基金的股利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项目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已将其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则母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在国开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同时,项目公司母公司应将该合同约定的回购投资的义务的折现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其对应的借方科目为对项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项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支付回购款时,从长期应付款中列支。
(三)项目公司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则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已将其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仍确认为负债。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把通过国开基金融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而不是少数股东权益),将支付给国开基金受益人的固定回报视同利息支出而不是利润分配,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在合并报表层面资本化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中,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鉴于国开基金投入本金保障的责任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相关人员应仔细阅读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国家开发基金;专项金融债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国家开发银行在2015年8月25日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国开基金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亿元,是国家开发银行专门成立负责专项金融债投资的基金公司。该基金公司成立以后,符合国开基金投资范围的相关项目公司通过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相关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国开基金分批下发相关专项资金。
随着国开基金相关项目资金陆续发放,陆续有上市公司公告收到国开基金的相关投资资金,国开基金通过直接入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对于一般的股权投资,国开基金不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被参股公司或原股东承诺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国开基金是一种明股实债的专项债,这种方式的融资更灵活。
随着国开基金的专项金融债投资业务大量开展,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发展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明确新兴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将是推动我国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一大动力。本文试图从国开基金投资这一新兴的业务入手,重点探讨其会计处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名股实债,也称之为假股真债,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新型投资模式。顾名思义,名股实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该业务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蕴含着大量具有债权属性的条款约定。
上述国开基金的相关专项投资,一般是为国开基金向项目申请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国开基金可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取固定金额或比率的投资收益,而后由项目公司或其原股东赎回股权,国开基金从而退出项目公司。对于项目公司而言,从表面上看,是实收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实质上却体现着债务的产生与偿付。
一、国开基金投资属性的认定
对于国开基金的投资,到底应如何对其进行定性,究竟是将其作为股权投资业务还是债权投资业务,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考虑。
(一)考虑名股实债的实施目的
对于一项金融工具而言,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分类。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财政部2014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这些准则和规定都强调了一个原则,即:企业应根据所发行的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对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二)考虑名股实债的条款约定
1.有关投资收益的约定。协议中一般都会涉及有关投资收益的条款约定。协议是直接约定好了一个固定的收益额,或固定的比率计算收益额,也就是说收益的具体金额已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与未来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无关,这就使得国开基金的投资更具债权的属性。
2.有关国开基金到期退出的约定。投资协议中一般都规定有一个明确的投资期限。但对于投资期限届满时,国开基金将如何退出被投资企业则差异较大。有的协议约定由被投资方回购相关股权,这就使得该项投资具有明显的债权属性,但是这种方式在国开基金投资较为少见。大部分协议则是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的原大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权,从而实现投资方的退出。在这种情形下,投资方可能将该项投资作为一项债权投资处理,而被投资方则可能将回购行为视为一项增资行为。这就导致了同一项投资行为,投融资双方的定性和会计处理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3.有关投资主体权利的约定。协议中对于投资主体的权利问题也有一定的约定。一般约定国开基金不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系投资方不熟悉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一般不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但是当国开基金的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时,则国开基金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一)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应当将国开基金投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将支付给国开基金的固定回报作为利息支出核算,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参照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资本化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者计入财务费用中。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则在项目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可将国开基金增资形成的股权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将支付给国开基金的股利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项目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已将其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则母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在国开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同时,项目公司母公司应将该合同约定的回购投资的义务的折现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其对应的借方科目为对项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项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支付回购款时,从长期应付款中列支。
(三)项目公司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
1.当国开基金投入的本金和固定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保障时,则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已将其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仍确认为负债。
2.当国开基金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保障时,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把通过国开基金融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而不是少数股东权益),将支付给国开基金受益人的固定回报视同利息支出而不是利润分配,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在合并报表层面资本化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中,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鉴于国开基金投入本金保障的责任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相关人员应仔细阅读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