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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数量众多,但面临社会实效性差的共性问题。国内环境保护立法存在视角较为单一的问题。为克服行政权力泛化立法现状带来的社会实践效果不足,应考虑从法律规范自身要求及社会结构支撑等方面入手,转变环境保护立法视角为法律规范内部观察者视角、立法权力分布扁平化视角及执法成本内化的利益共同体立法视角,进而弥补其实效性方面的不足,实现社会管理型环境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