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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既体现为人们对权利现象的理性探索,又包括人们对权利的社会规范意义范围和实现手段的认知。公民权利意识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本土性。只有完善成熟的民众权利本位心理,才能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法治,立法者和执法者才可能设置为完善的民众权利意识的社会基础能够接受的权力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