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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煤矿生产给工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额利润。但是煤矿“三违”行为作为全国煤矿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威胁着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与职工的生命健康。“三违”现象已成为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本文从提倡煤矿基层区队自主管理的角度介绍一张全新的 “三违”的管理方法即自报及举报“三违”管理法。
关键词:自报;举报“三违” ;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研究背景
1.研究目的
奔着人人都是安检员、人人都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的管理思路,充分发挥施工区队管理人员接近职工深入现场的管理优势,通过政策引导来调动施工单位举报、自报“三违”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达到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的发生,最终实现区队自治的管理目的。
2.可行性
目前,煤矿企业的职工素质明显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逐步提升,特别是对生命更加敬畏和重视,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已深入每一位煤矿职工的内心,珍惜生命远离伤害已成为每位煤矿职工的共同心声。近年来,一场场由于违章酿成的伤亡事故让每位职工深深地理解“制止一起‘三违’就是避免一场事故,增加一次教训就是挽救一条生命”的深刻道理,“三违”行为已成为每位煤矿职工的众矢之的,人人恨之唾之。
从“三违”导致事故的因果联系来分析:“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不但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而且对工友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发动广大职工举报“三违”行为不但是为“三违”人员的及时制止与打击,更是对工友自身安全利益的维护。对违章人员来说, 对其“三违”行为的及时制止是对其不轨行为的及时纠正,应该喜而受之,不该怒而拒之。
3.必要性
由于矿井对违章人员及违章人员所在单位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违章人员对安检人员也是处处防备,为了逃避考核,区队管理人员往往也是包庇“三违”人员,煤矿“三违”现象多发生在施工现场,而矿井安检人员的数量有限、在施工现场停留的时间有限,这就增加了“三违”现象的隐蔽性,成为阻碍矿井安检部门抓“三违”的一道屏障,造成很多“三违”现象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制止,因此单靠矿井安检人员抓“三违”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三违”现象成为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的隐形杀手。
4.自报、举报“三违”管理法的总体思路
全矿所有人员均具有举报“三违”,制止“三违”的权利与义务,全矿所有人员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对查出“三违”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查出“三违”的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月度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具体实施细则
1.区队考核方式
1.1各区队每月要按每百人至少自查“三违”2人次报到安检科,自查“三违”在月度“综合考核”中加分奖励;当月没有自报“三违”的,对区队“综合考核”进行扣分。
1.2区队管理人员自查的“三违”直接报安检科,经安检科登记确认后方可有效。
1.3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自查及举报的“三违”要及时报至其队部,并经区队主要负责人落实确认后报到安检科,由安检科对“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判定。
1.4区队管理人员自查、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自查或举报的“三违”由区队根据队内有关制度进行内部考核,矿不再对违章者及违章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2.科室人员自报、举报“三违”考核方式:
2.1举报“三违”人员要及时上报安检科,并经安检科登记确认后方可有效。
2.2对所查违章的人员所在科室按照“综合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2.3.对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按照矿规定由安检科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3.其它要求
3.1管理人员自查“三违”必须在当班或不超过4个小时之内将违章人员的信息(队别、姓名、违章地点及违章情况说明)报安检科。
3.2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所查及举报的“三违”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将违章的相关信息报安检科。
3.3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后(需要落实的)而不愿给予提供证据的,视为无效举报。
三、考核与奖惩
1.所有区队每月自查或举报的“三违”均由安检科建立《区队自查及举报“三违”台账》,并监督检查其单位内部考核情况。
2.凡发现区队组织假报、虚报而骗取“综合考核”加分和奖励的,给予责任单位按照加分标准的3倍进行减分处理,并给予自查或举报者按奖励额的3倍进行罚款,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3.凡发现区队对“三违”人员不按区队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或考核中存在应付或搪塞的,按照加分标准的2倍进行减分处理,给予自查及举报者按奖励额的2倍进行罚款,并在全矿进行通报批评。
4.对组织假报、虚报“三违”的,或对“三违”人员考核不力的,由安检科直接开据罚款通知单。
四、应用效果分析
自从自查及举报“三违”管理机制运行以来,矿安检部门查出的“三违”个数明显减少,且自查“三违”个数与矿查“三违”个数成反相关关系,区队内部自查的“三违”行为多,矿安检部门查出的“三违”行为就少。这说明区队职工的大部分“三违”行为被区队内部管理人员及时查出并制止,充分发挥了区队管理人员接近现场了解职工行为的优势,这样就缩短了“三违”行为的存在时间,及时切断了“三违”向事故的演化过程,有效提高了制止“三违”行为的时效性。
五、结语
实践证明,推行区队自查及举报“三违”行为是权力下放,重心前移的重要举措,提高了区队的自主管理能力,符合煤矿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扩大了煤矿企业对“三违”行为的监督范围:科室与区队之间、不同区队之间、同一区队不同班组之间相互监督,缩小了“三违”现象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规范了职工的操作行为,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三违”管理方法。
作者简介:高彦清(1985-),男,河南洛阳人,2007年毕业于郑州工业安全学院采矿工程专业,现就职于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
关键词:自报;举报“三违” ;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研究背景
1.研究目的
奔着人人都是安检员、人人都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的管理思路,充分发挥施工区队管理人员接近职工深入现场的管理优势,通过政策引导来调动施工单位举报、自报“三违”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达到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的发生,最终实现区队自治的管理目的。
2.可行性
目前,煤矿企业的职工素质明显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逐步提升,特别是对生命更加敬畏和重视,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已深入每一位煤矿职工的内心,珍惜生命远离伤害已成为每位煤矿职工的共同心声。近年来,一场场由于违章酿成的伤亡事故让每位职工深深地理解“制止一起‘三违’就是避免一场事故,增加一次教训就是挽救一条生命”的深刻道理,“三违”行为已成为每位煤矿职工的众矢之的,人人恨之唾之。
从“三违”导致事故的因果联系来分析:“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不但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而且对工友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发动广大职工举报“三违”行为不但是为“三违”人员的及时制止与打击,更是对工友自身安全利益的维护。对违章人员来说, 对其“三违”行为的及时制止是对其不轨行为的及时纠正,应该喜而受之,不该怒而拒之。
3.必要性
由于矿井对违章人员及违章人员所在单位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违章人员对安检人员也是处处防备,为了逃避考核,区队管理人员往往也是包庇“三违”人员,煤矿“三违”现象多发生在施工现场,而矿井安检人员的数量有限、在施工现场停留的时间有限,这就增加了“三违”现象的隐蔽性,成为阻碍矿井安检部门抓“三违”的一道屏障,造成很多“三违”现象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制止,因此单靠矿井安检人员抓“三违”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三违”现象成为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的隐形杀手。
4.自报、举报“三违”管理法的总体思路
全矿所有人员均具有举报“三违”,制止“三违”的权利与义务,全矿所有人员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对查出“三违”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查出“三违”的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月度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具体实施细则
1.区队考核方式
1.1各区队每月要按每百人至少自查“三违”2人次报到安检科,自查“三违”在月度“综合考核”中加分奖励;当月没有自报“三违”的,对区队“综合考核”进行扣分。
1.2区队管理人员自查的“三违”直接报安检科,经安检科登记确认后方可有效。
1.3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自查及举报的“三违”要及时报至其队部,并经区队主要负责人落实确认后报到安检科,由安检科对“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判定。
1.4区队管理人员自查、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自查或举报的“三违”由区队根据队内有关制度进行内部考核,矿不再对违章者及违章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2.科室人员自报、举报“三违”考核方式:
2.1举报“三违”人员要及时上报安检科,并经安检科登记确认后方可有效。
2.2对所查违章的人员所在科室按照“综合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2.3.对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按照矿规定由安检科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3.其它要求
3.1管理人员自查“三违”必须在当班或不超过4个小时之内将违章人员的信息(队别、姓名、违章地点及违章情况说明)报安检科。
3.2区队班组长及一般员工所查及举报的“三违”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将违章的相关信息报安检科。
3.3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后(需要落实的)而不愿给予提供证据的,视为无效举报。
三、考核与奖惩
1.所有区队每月自查或举报的“三违”均由安检科建立《区队自查及举报“三违”台账》,并监督检查其单位内部考核情况。
2.凡发现区队组织假报、虚报而骗取“综合考核”加分和奖励的,给予责任单位按照加分标准的3倍进行减分处理,并给予自查或举报者按奖励额的3倍进行罚款,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3.凡发现区队对“三违”人员不按区队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或考核中存在应付或搪塞的,按照加分标准的2倍进行减分处理,给予自查及举报者按奖励额的2倍进行罚款,并在全矿进行通报批评。
4.对组织假报、虚报“三违”的,或对“三违”人员考核不力的,由安检科直接开据罚款通知单。
四、应用效果分析
自从自查及举报“三违”管理机制运行以来,矿安检部门查出的“三违”个数明显减少,且自查“三违”个数与矿查“三违”个数成反相关关系,区队内部自查的“三违”行为多,矿安检部门查出的“三违”行为就少。这说明区队职工的大部分“三违”行为被区队内部管理人员及时查出并制止,充分发挥了区队管理人员接近现场了解职工行为的优势,这样就缩短了“三违”行为的存在时间,及时切断了“三违”向事故的演化过程,有效提高了制止“三违”行为的时效性。
五、结语
实践证明,推行区队自查及举报“三违”行为是权力下放,重心前移的重要举措,提高了区队的自主管理能力,符合煤矿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扩大了煤矿企业对“三违”行为的监督范围:科室与区队之间、不同区队之间、同一区队不同班组之间相互监督,缩小了“三违”现象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规范了职工的操作行为,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三违”管理方法。
作者简介:高彦清(1985-),男,河南洛阳人,2007年毕业于郑州工业安全学院采矿工程专业,现就职于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