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在执法工作中,一些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所、饲料工业办等执法机构)认为,有行政管理处罚权是好事,但弄得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因而对行政诉讼心存畏惧,导致不敢大胆执法;特别是一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手忙脚乱,无所适从,最后只好向起诉方妥协,放弃执法原则,让其撤诉.